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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可版权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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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林 马佑安 《科技与法律》 2017年第5期88-94,共7页
电子竞技近年来在国际范围内迅猛发展,但对于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及其权利内容等问题,现有研究较为匮乏。司法实践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耀宇诉斗鱼一案中,法院认为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不是作品,这... 电子竞技近年来在国际范围内迅猛发展,但对于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及其权利内容等问题,现有研究较为匮乏。司法实践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耀宇诉斗鱼一案中,法院认为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不是作品,这一认定曲解了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三要素,应当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立法应认定著作财产权和部分著作人身权由赛事主办方享有,并与电子竞技比赛的其他作者分享利益,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分配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从而更为妥善地协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竞技比赛动态画面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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