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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为依托的新型养老模式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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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笑荣 杜希卓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37期155-156,共2页
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我国养老事业建设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养老服务问题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如何缓解我国未来的养老压力成了当务之急.我国大学数量众多、校园规模大、基础设施完善、人力资源丰沛,能否助力解决社... 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我国养老事业建设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养老服务问题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如何缓解我国未来的养老压力成了当务之急.我国大学数量众多、校园规模大、基础设施完善、人力资源丰沛,能否助力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十分值得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模式 大学 可行性 老龄化社会 成熟阶段 事业建设 服务问题 养老压力
原文传递
论居住权与租赁权的破与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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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笑荣 《时代人物》 2021年第30期142-143,共2页
《民法典》设第十四章专章规定居住权,居住权设立以后,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而设,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所以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以不得出租为原则,租赁权不破居住权;但是基于现实生活中住宅所有权人在满... 《民法典》设第十四章专章规定居住权,居住权设立以后,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而设,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所以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以不得出租为原则,租赁权不破居住权;但是基于现实生活中住宅所有权人在满足自身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将住宅出卖的同时于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而后基于获取经济收益的需求,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进行出租的现实需求,第三百六十九条又规定以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为例外,租赁权破居住权。既然有居住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情形出现,那么现实中也极有可能出现租赁权先于居住权设立的情景。虽然民法确立了处分不破租赁制度,所有权和作为抵押权的他物权都不破租赁,但是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无偿设立的居住权破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又因为租赁权和居住权都是为了保障所居者的生存利益,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在居住权根据双方约定以有偿设立为例外的前提下,租赁权成立在先,居住权不破租赁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租赁权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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