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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科举与教育史研究的交融——高明士先生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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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刘海峰 《科举学论丛》 2019年第1期154-161,共8页
刘海峰:先生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就开始研究唐代教育与贡举制度,在唐代教育与科举研究方面成果卓著,尤其是《隋唐贡举制度》一书,在科举学界影响很大。您觉得唐代科举有什么特点?高明士:我是从唐代教育史研究开始,然后再扩大至贡举制度... 刘海峰:先生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就开始研究唐代教育与贡举制度,在唐代教育与科举研究方面成果卓著,尤其是《隋唐贡举制度》一书,在科举学界影响很大。您觉得唐代科举有什么特点?高明士:我是从唐代教育史研究开始,然后再扩大至贡举制度。就制度而言,教育与贡举是两件事,教育在教导为人处世,也就是养士;贡举则经由考试以求入仕,也就是取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举考试 科举学 刘海峰 乡饮酒礼 国子监 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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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朝鲜王朝的庙学与书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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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16-27,共12页
朝鲜王朝的庙学与书院仿效中国宋明制度,设立庙祠,奉祀先圣、先贤、先儒,使得成圣教育的理想得以具象化,进而也使教育园地神圣化,这是东亚教育圈的共性,不见于西方各国。但20世纪以来,我们受西方教育的影响,只注重学,而忽视庙祠,这种现... 朝鲜王朝的庙学与书院仿效中国宋明制度,设立庙祠,奉祀先圣、先贤、先儒,使得成圣教育的理想得以具象化,进而也使教育园地神圣化,这是东亚教育圈的共性,不见于西方各国。但20世纪以来,我们受西方教育的影响,只注重学,而忽视庙祠,这种现象亟待矫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朝鲜王朝 庙学 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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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名称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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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225-235,共11页
“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是由诸多断片构成,分散藏在英、法两处.自20世纪前半叶以来,由中外学者不断解读,至1980年代大致已告一段落,共解读出二百多行,是一长文的残卷,贡献厥伟.此一残卷最后定名为“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是由S?337... “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是由诸多断片构成,分散藏在英、法两处.自20世纪前半叶以来,由中外学者不断解读,至1980年代大致已告一段落,共解读出二百多行,是一长文的残卷,贡献厥伟.此一残卷最后定名为“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是由S?3375最后的“令卷第六东宫诸□□□”解读出来的,到现在差不多是用这样的名称.拙稿藉由《英藏敦煌文献》第五卷所刊载图片进行解读,对S3375不明之处,提出“王府职员”名称之说,旁证是《开元七年令》用此名,残卷第86行标题曰:“王公以下……职员”.由此进而推论隋唐令可有两大系统,一为《开皇令》《武德令》《永徽令》《开元二十五年令》;另一为《贞观令》《开元七年令》.此外,对三师三公以及三师三公府性质也提出看法,同时以为有关三师三公之职称规定,应该在卷三,而不是在卷六.在没能发现更直接证物以前,拙稿无意否定既有学说,此处只是提出另一见解,供学界进一步思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永徽职员令 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 东宫王府职员令 三师三公 三师三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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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礼律——以“失礼入刑”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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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8年第1期1-48,共48页
礼、律(广义曰法)是传统文化中的基本要素。礼是服膺天地的自然法则,以规范人间秩序;律是将人间秩序予以强制化,对于违反规制者予以惩罚,广义而言,还应该包含令等法规,可释为法制。魏晋以下诸王朝,致力于将儒教法制化,即是对儒教的具体... 礼、律(广义曰法)是传统文化中的基本要素。礼是服膺天地的自然法则,以规范人间秩序;律是将人间秩序予以强制化,对于违反规制者予以惩罚,广义而言,还应该包含令等法规,可释为法制。魏晋以下诸王朝,致力于将儒教法制化,即是对儒教的具体实践。礼、律如同魂魄,德礼是魂,政刑是魄,不能偏废。近代立法,采用西方法,几舍德礼(魂),等于丧失“中华魂”。自秦汉至隋唐的文化进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即是礼律密切结合。在运作时呈现一体,具体表现在“失礼入刑”。本文透过传统家、学、国来探讨秩序运作原理。家由家长责任,学由师生关系,国由对内、对外君臣关系作说明,使个人行为无逃于天地之间,亦可呼应“天地君亲师”的社会秩序指标,谓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缩影,似不为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礼律 开元礼 刑书 失礼入刑 庙学 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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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軍禮論隋唐皇帝親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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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8年第1期9-43,共35页
前言:軍禮的成立軍禮是《周禮·春官·大宗伯》五禮(吉、凶、軍、賓、嘉)之一[1]。《周禮》的成書,歷來爭論不休,戰國晚期説似是較普遍的説法[2]。至漢代,禮儀尚無定制,但主要是以士禮,即《儀禮》爲主,有冠、婚、喪、祭、鄉、... 前言:軍禮的成立軍禮是《周禮·春官·大宗伯》五禮(吉、凶、軍、賓、嘉)之一[1]。《周禮》的成書,歷來爭論不休,戰國晚期説似是較普遍的説法[2]。至漢代,禮儀尚無定制,但主要是以士禮,即《儀禮》爲主,有冠、婚、喪、祭、鄉、相見六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六典》 大裘而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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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身分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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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CSSCI 2015年第1期229-246,313,共19页
國家統治原理的實施,必須以當時社會結構爲前提。秦漢以來已建立小農經濟型態,所以可實施'人頭統治'(或曰'個别人身支配')。到唐代,國家權力是依禮而建立身分制社會。此即將全國人循由下列二種機制相互結合而賦予某種地... 國家統治原理的實施,必須以當時社會結構爲前提。秦漢以來已建立小農經濟型態,所以可實施'人頭統治'(或曰'個别人身支配')。到唐代,國家權力是依禮而建立身分制社會。此即將全國人循由下列二種機制相互結合而賦予某種地位:一爲依據政治權力運作所規定的身分,政府根據全國人年齡多寡,區分爲黄、小、中、丁、老五種身分,承擔國家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爲社會關係的身分,此即親屬關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疏議 奴婢 口分田 均田法 武德令 等差 泰始律 晋律 《户婚律》 《名例律》 部曲 田令 寡妻妾 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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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号与“天皇”制什么时候出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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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49-152,共4页
日本国号的由来与天皇制有密切的联系。最直接的发展方式,是由"倭"国演变为"日本"国,由称"王"演变为称"天皇"。藉由近年来发现的多种墓志以及木简,《祢军墓志》所见"日本"应为国号,... 日本国号的由来与天皇制有密切的联系。最直接的发展方式,是由"倭"国演变为"日本"国,由称"王"演变为称"天皇"。藉由近年来发现的多种墓志以及木简,《祢军墓志》所见"日本"应为国号,为今存金石文中最接近咸亨元年(670年)由倭改为"日本"国号的志石。而随着国号的改称,到天武朝(673-686)时,也将以往的"王"号及"大王"号改称为"天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天皇 日本国号 《祢军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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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号与“天皇”制的起源——以最近发现的墓志、木简为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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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唐史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158-172,共15页
关于日本"天皇"制的起源,其实也关系"日本"国号的起源。最直接的发展方式,是由"倭"国演变为"日本"国,由称"王"演变为称"天皇"。其问题所在:1."倭"国为何改称&qu... 关于日本"天皇"制的起源,其实也关系"日本"国号的起源。最直接的发展方式,是由"倭"国演变为"日本"国,由称"王"演变为称"天皇"。其问题所在:1."倭"国为何改称"日本"国?这样的演变始于何时?2.日本称王以外,还有称大王、天王等,乃至称天皇、皇帝,所以讨论"天皇制的起源"时,其着力点应该放在何处?3.称"天皇"与"日本"国,两者是否有直接的关联?两者都是日本自称还是由当时中国改称?以上诸问题,都不是目前所见的文献所能解答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石文 倭国 杜嗣先 遣唐使 志石 《日本书纪》 张守节 《唐会要》 东夷 中国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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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学礼中的乡饮酒礼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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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唐史论丛》 2006年第1期1-28,共28页
一前言先秦礼经是有《学礼》篇目,只是秦汉以后已经散佚。今传《礼记·乡饮酒义》、《仪礼·乡饮酒礼》以及《周礼·地官乡大夫》等典籍,仍可见到有关乡饮酒礼仪等规定,即是其例。就周代的乡饮酒礼而言,是行之于乡学,由乡... 一前言先秦礼经是有《学礼》篇目,只是秦汉以后已经散佚。今传《礼记·乡饮酒义》、《仪礼·乡饮酒礼》以及《周礼·地官乡大夫》等典籍,仍可见到有关乡饮酒礼仪等规定,即是其例。就周代的乡饮酒礼而言,是行之于乡学,由乡大夫主持;但也有天子在国都的辟雍举行,并非常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饮酒礼 贡士 朝集使 开元礼 宾贡 学礼 《唐六典》 宾贤 明经 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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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文化核心价值刍议——情理平恕的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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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法律史译评》 2019年第1期1-11,共11页
前言所谓传统法文化,此处指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文化现象。~1所谓传统法律,不只刑律,还应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诏敕、令典、格式、律例等;由此而产生的文化现象,是指用以建立秩序的原理原则,简称为礼、律。~2礼、律的内在指导原理是情理,而... 前言所谓传统法文化,此处指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文化现象。~1所谓传统法律,不只刑律,还应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诏敕、令典、格式、律例等;由此而产生的文化现象,是指用以建立秩序的原理原则,简称为礼、律。~2礼、律的内在指导原理是情理,而情理发自恕心。由恕心出发,透过情理的衡量,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达到平的境界,就是法文化的最高境界。这个境界,总体而言,实是礼的表现。法在此时只是达到这种境界的一种手段,并非目的,所以传统的判文并非全都依赖法条来定罪,正提示这种法文化的境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法文化 不应得为 名例律 唐律疏议 职制律 沈家本 断罪无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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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的刑制规范及其影响——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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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荆楚法学》 2021年第2期134-160,共27页
《尚书》内容,具有世界最古的刑法,尤其是《舜典》。本文举《舜典》以及《大禹谟》为例,说明其法理、法规范,成为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直至十九、二十世纪初,犹见其影响力。《尚书》有今古文之争,在处理具有时代性问题,需谨慎拿捏;... 《尚书》内容,具有世界最古的刑法,尤其是《舜典》。本文举《舜典》以及《大禹谟》为例,说明其法理、法规范,成为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直至十九、二十世纪初,犹见其影响力。《尚书》有今古文之争,在处理具有时代性问题,需谨慎拿捏;惟不影响其法理传承的历史意义。《尚书》的基本法理,是以刑法天,也就是刑罚应遵循自然法则。其《舜典》《大禹谟》除规范原心定罪、五刑、过误、疑罪等刑法原则以外,更强调礼教(五常之教)及慎刑,《舜典》因而被誉为"万世论刑之祖";《大禹谟》则强调以刑辅教,达到刑期无刑,皆成为后代立法制刑的基本法理。《尚书》的刑法学是中国法史,乃至中华法系的源头,不能等闲视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舜典 大禹谟 法理 自然法则 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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谒圣礼、谒圣试与下马碑——东亚科举与圣域的另一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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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科举学论丛》 2019年第1期2-26,共25页
下马碑作为圣域的起点,礼教意义大于法律禁制。圣域的形成,可说是教育学术活动追求自主化的历史累积成果。科举制度史上的谒圣礼,始于唐玄宗开元五年(717)。当时规定贡举人在完成户部的报到手续,并于皇帝见讫后,赴国子监谒圣(孔子),同... 下马碑作为圣域的起点,礼教意义大于法律禁制。圣域的形成,可说是教育学术活动追求自主化的历史累积成果。科举制度史上的谒圣礼,始于唐玄宗开元五年(717)。当时规定贡举人在完成户部的报到手续,并于皇帝见讫后,赴国子监谒圣(孔子),同时学官为之开讲,质问其义。所以这种礼仪,含有教育意义。但宋太宗以后,改为及第后的拜谢礼仪,除谒圣外,并含谢师(学官),直至明清不变,已流为仪式性,乃至形式化。高丽王朝受宋制的影响,其科举制度也有谒圣、谢礼,李氏朝鲜王朝亦然。但李朝到太宗以后,除常科的这些礼仪而外,又有所谓"谒圣试",这是国君临时幸学、谒圣时所举行的取士制度。自此以后,这种不定期的谒圣试,在李朝时代实施不下数十次,此制不见于同时代的中国,诚是东方盛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贡举 科举 谒圣礼 谒圣试 下马碑 国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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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者天地之序——评吴丽娱主编《礼与中国古代社会》(全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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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79-200,共22页
吴丽娱主编《礼与中国古代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共有四卷,第一卷为先秦卷,第二卷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卷,第三卷为隋唐五代宋元卷,第四卷为明清卷,每卷按时代分章,如第一卷分为殷代、西周、春秋、战国四章,
关键词 古代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主编 天地 魏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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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阴弘道墓志》与隋开皇秀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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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唐史论丛》 2022年第1期139-148,共10页
《唐阴弘道墓志》(见文末附图),收入李明等主编《长安高阳原新出土隋唐墓志》第十六方,志末题“贞观十四年庚子二月戊辰朔廿九日丙申”,阴刻正书20行,满行20字,共计402字[1]。《唐阴弘道墓志》及其录文如下:大唐故奉义郎行太常博士骑都... 《唐阴弘道墓志》(见文末附图),收入李明等主编《长安高阳原新出土隋唐墓志》第十六方,志末题“贞观十四年庚子二月戊辰朔廿九日丙申”,阴刻正书20行,满行20字,共计402字[1]。《唐阴弘道墓志》及其录文如下:大唐故奉义郎行太常博士骑都尉阴府君墓志铭/公讳弘道,字彦卿,武威姑臧人,汉大将军识之后也。/曾祖子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骑都尉 隋唐墓志 公讳 阴刻 姑臧 墓志铭 弘道 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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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非血缘人伦秩序——以唐律所见义合与义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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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共22页
前言:从唐律"十恶"之"不义"条说起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除基于血缘的亲属(含姻亲)外,尚有非依血缘而依"义"结合的所谓"义合"社群,包括君臣、官吏、夫妻、朋友、师生、僧道等。传统所谓五伦:父... 前言:从唐律"十恶"之"不义"条说起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除基于血缘的亲属(含姻亲)外,尚有非依血缘而依"义"结合的所谓"义合"社群,包括君臣、官吏、夫妻、朋友、师生、僧道等。传统所谓五伦: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1其实是将血缘与非血缘族群要而言之。与"义合"相反的观念是"义绝",班固曰:"臣之事君以义合也。"2又曰:"(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3这是"义合""义绝"一词首次出现,前一例为君臣义合关系,后一例本在说明夫妻齐体,即使"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但因夫杀妻父母,已是废绝纲纪,罪大恶极,所以妻已与夫义绝,可以离去。在程序上,仍有待官府判决,属于强制离婚,此在唐律《户婚律》中已有明文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 僧道 户婚律 义绝 血缘 君臣义合 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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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家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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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中西法律传统》 2008年第1期53-78,共26页
一、前言——家长、尊长与责任商鞅变秦以后,社会结构逐渐成为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制度,秦汉时期亦然。国家的统治基础,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随着户籍的整备,一室一户成为国家统治的最小单位,家长乃为君主急欲掌握的对象。
关键词 小农经济 国家 前言 核心家庭 责任 结构 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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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同罪異罰法理與身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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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 《唐研究》 2023年第1期481-523,共43页
前言就傳統法律而言,犯罪之成立與行爲人之身份具有莫大關係,而且根據身份定刑則有加减或輕重,這樣的身份,可稱爲“加减身份”或稱“刑罰身份”^([1]),以唐律而言,大致可分爲責任年齡身份與尊卑貴賤身份兩類。責任年齡身份方面,學界討... 前言就傳統法律而言,犯罪之成立與行爲人之身份具有莫大關係,而且根據身份定刑則有加减或輕重,這樣的身份,可稱爲“加减身份”或稱“刑罰身份”^([1]),以唐律而言,大致可分爲責任年齡身份與尊卑貴賤身份兩類。責任年齡身份方面,學界討論甚詳,此處從略,拙稿此處擬特就尊卑貴賤身份進行探討。關於唐代的身份制社會,筆者先前已有專文撰述,讀者可參看^([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 身份制 尊卑 法律 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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