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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谈“所有权变动”的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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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书丰 高毕章 《特区法坛》 2005年第3期29-31,共3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赞兰、杨可友、何月娥、何玉民、何声雅、何书标、何书耿等人的先辈原在琼海市加积镇加祥街及纪纲街共有祖遗房屋五间:上述五间房屋20世纪五十年代被纳入国家经租改造,由原琼海县政府委托县房管所(现即第三人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赞兰、杨可友、何月娥、何玉民、何声雅、何书标、何书耿等人的先辈原在琼海市加积镇加祥街及纪纲街共有祖遗房屋五间:上述五间房屋20世纪五十年代被纳入国家经租改造,由原琼海县政府委托县房管所(现即第三人琼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文革期间,位于加积镇加祥街原由国家经租改造的房屋三间被毁,后由琼海县房管所出资重建,现位于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百货公司家电DC城地址上。尔后,琼海市百货公司与县房管所租赁重建的楼房设立该公司百货中心DC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变动 房屋租赁 纠纷案 房地产管理局 百货公司 琼海市 房管所 五十年代 20世纪 上诉人 第三人 县政府 改造 国家 重建 DC 原告 纳入 期间 出资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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