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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权利为核心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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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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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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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8-12,1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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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其基本点认为,法是社会分裂为利益冲突的对立面发展到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组织和管理社会的统治力量。否认或偏离这些观点,就不是或者实质上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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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统治阶级意志
权利意识
社会关系
利益冲突
马克思主义法学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
社会主义
基本权利
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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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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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上层建筑既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什么又与之矛盾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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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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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3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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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上层建筑总是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不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不成其为它的上层建筑。那末,为什么又说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与它的上层建筑还会有矛盾呢?这是因为:第一,新建立的上层建筑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其不完善的部分同经济基础就会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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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础服务
部分质变
封建社会末期
林环
财产关系
物质前提
法律观点
现代资本
直在其中
社会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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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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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力起决定作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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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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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Z1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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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何认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能不能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最近在哲学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反作用就是反作用,它的作用再大,也不能说是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下面仅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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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关系
定条件
生产力
决定作用
反作用
阻碍作用
社会联系
社会形式
辩证法
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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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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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学研究方法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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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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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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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确的研究方法,是获得科学成果的关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研究法学,能够揭示出法学的科学内容,这只是一个总的认识。倘若不具体地研究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去研究法学,则“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这句话就成了日常语言使用中的一句套话,或者是用来装饰门面的标签。在我国几乎每本法学著作或教科书上,均冠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几十年来其内容却未见有什么新的突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方法不适用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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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研究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
科学研究
人与人
相结合
社会意识
必先利其器
科学内容
科学成果
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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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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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改革、法制与法学研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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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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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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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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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这使人们对改革的认识,又深化和提高了一步。改革,就是变革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体制,解放生产力。生产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生产本身又是社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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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制建设
社会秩序
解放生产力
法学研究
改革
生产力发展
社会体制
社会性
社会形式
邓小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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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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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权利价值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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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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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3-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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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权利是个人利益发生对立的产物,是个人意志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界限。权利的基础是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权利的个体价值是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的直接表现;权利的社会价值在于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通过商品经济的中介,间接表现出来的价值。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法意识同商品经济相结合,即把个人利益和意志同社会活动相结合,就能充分地实现权利的社会价值。由民主法制所体现和保障的权利关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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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关系
个人利益
商品经济
社会价值
私有制
二重性
社会关系
生产条件
商品交换
商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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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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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学思想及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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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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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15-1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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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权利为核心,是拙著《法学权利论》(1989年8月由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心思想。权利为核心,不是国外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天赋人权”、“自然理性”和“全民意志”的权利,也不同于国内有些同志以法论法所得的结论——“权利本位论”,它有自己的思想内容、体系和理论依据。在拙著出版三周年之际,作者特将书中的基本思想及理论依据,作一简略介绍,以征询意见,期听指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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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关系
统治阶级意志
社会生活
天赋人权
合法化
权利论
征询意见
行为规范
权利主体
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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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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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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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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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2期32-3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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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的这种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的存在和发展,标志着法的存在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中,阶级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表现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而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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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我国现阶段
社会主义法
国家意志
行为规范
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
阶级斗争
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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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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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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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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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1988年第3期47-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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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法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特殊性在哪里呢?从确认和参加法关系主体的思想活动和物质条件结合起来思考,可概括如下:(1)它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的活动所结成的关系。人的活动包括物质活动和思想活动。物质活动就是表现于外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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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统治阶级意志
社会关系
思想活动
社会实践
被统治阶级
经济制度
意识活动
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意志
物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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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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