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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劣后债权的范畴界定与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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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魏牟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80-93,共14页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划分为法定劣后债权、司法裁判劣后债权以及约定劣后债权,三者的权利内容须区别设置。法定劣后债权主要包括民事惩罚性债权、公法上的惩罚性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以及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费用等。破产劣后债权人应当申报破产债权,视破产财产情况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此外,破产劣后债权不得进行破产抵销,但可以有条件地设置担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劣后债权 除斥债权 约定劣后债权 衡平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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