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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借款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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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顺平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2期73-76,共4页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某,原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6月,郑某某为筹措资金入股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汪某某借款300万元。2016年11月,郑某某为筹措资金用于期货投资,又向汪某某借款199万元。2009年至2020年间,郑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某,原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6月,郑某某为筹措资金入股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汪某某借款300万元。2016年11月,郑某某为筹措资金用于期货投资,又向汪某某借款199万元。2009年至2020年间,郑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汪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使汪某某在所涉开设赌场案件中获得从轻处理,还为其在所涉民事案件中利用公权力取证。基于上述谋利行为,汪某某在借款时约定不收取郑某某利息。至案发,郑某某尚欠汪某某借款本金220万余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6月27日郑某某被留置期间,未支付借款利息数额共计83万余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轻处理 受贿犯罪 开设赌场 副局长 借款利息 利用职务便利 期货投资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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