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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的查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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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海龙 林恬聪 黄主荣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第11期85-86,共2页
2021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查“11·4”案有关涉案企业的通知》(稽查督字(2021)30号)的案件线索,称漳州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漳州市局接到线索后,随即进... 2021年12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查“11·4”案有关涉案企业的通知》(稽查督字(2021)30号)的案件线索,称漳州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漳州市局接到线索后,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主体为某某(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鉴于该案情节复杂、金额较大、性质恶劣,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漳州市局于2022年1月7日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质恶劣 案件线索 福建省漳州市 有毒有害物质 经查 立案调查 非法添加 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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