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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转破”到“破涉执”——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之司法探索
被引量:
2
1
作者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蔡雄强
+3 位作者
缪心毫
夏旭丽
郑拓
黄千格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1-58,共8页
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的出清功能,当出现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转移到破产审判审理是必要的选择。瓯海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执转破程序的单向衔接。但是仅仅打通案件由执行向破产流动的单向通道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产生...
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的出清功能,当出现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转移到破产审判审理是必要的选择。瓯海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执转破程序的单向衔接。但是仅仅打通案件由执行向破产流动的单向通道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产生执破结合的良性循环,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也需要执行部门的充分配合。只有实现两个程序间的相互贯通,促使两个部门间的相互合作,才能使执行案件的办理提质加速、破产案件的审结简化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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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转破
破涉执
执破双向互通
原文传递
题名
从“执转破”到“破涉执”——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之司法探索
被引量:
2
1
作者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蔡雄强
缪心毫
夏旭丽
郑拓
黄千格
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1-58,共8页
文摘
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的出清功能,当出现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转移到破产审判审理是必要的选择。瓯海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执转破程序的单向衔接。但是仅仅打通案件由执行向破产流动的单向通道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产生执破结合的良性循环,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也需要执行部门的充分配合。只有实现两个程序间的相互贯通,促使两个部门间的相互合作,才能使执行案件的办理提质加速、破产案件的审结简化高效。
关键词
执转破
破涉执
执破双向互通
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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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执转破”到“破涉执”——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之司法探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蔡雄强
缪心毫
夏旭丽
郑拓
黄千格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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