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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时代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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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周奕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7期34-39,共6页
大数据时代,算法共谋成为反垄断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算法共谋分为四类: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与自主类共谋。其中,预测类共谋与自主类共谋的定性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 大数据时代,算法共谋成为反垄断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算法共谋分为四类: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与自主类共谋。其中,预测类共谋与自主类共谋的定性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平台反垄断指南》”),其中明确预测类共谋与自主类共谋不适用垄断协议的规制。本文以算法共谋的分类为基本框架,探讨了后《平台反垄断指南》时代,预测类共谋应当适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进行规制,但我国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存在缺陷,尤其在认定标准方面,需要增加“共同实体”的构成要件。此外,由于算法共谋的频发性与隐蔽性,对算法共谋的规制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本文基于不同的算法共谋类型提出针对性对策,包括证据规则的完善、引入算法审查制度、推广消费者算法与监管算法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反垄断指南》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共同支配 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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