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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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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开欣
黄歆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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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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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版权》
2024年第5期61-7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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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中国方案研究”(项目编号:23ZDA1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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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利用作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数据训练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版权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在输入阶段,版权合规型AI通常生成不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具有转换性,根据四要素标准应构成合理使用。版权违规型AI通常生成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构成侵权。在输出阶段,在生成物构成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若AI运营商采取了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纠正措施,则其可以被认定为无过错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应灵活运用四要素标准认定数据输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对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AI运营商减免其因输出侵权内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科技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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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合理使用
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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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ata training
fair u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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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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