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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立法改革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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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煜巽 黄瀛洲 《大观周刊》 2012年第52期75-75,共1页
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之后到金融危机前这段时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从监管主体角度进行分类的。“双重”。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权;所谓“多头... 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之后到金融危机前这段时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从监管主体角度进行分类的。“双重”。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权;所谓“多头”,则是指同一个金融机构要受到多个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这种模式也被业界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可以说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前,美国基本上是属于机构性监管。1999年后,功能监管模式开始运行。在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综合性监管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联邦政府 监管体制 金融危机 改革 立法 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 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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