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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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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毅 黄道勋 《四川审判》 2002年第1期50-50,共1页
何元平、何元生、何元贵之父何文举,解放前在六块团处自家房后栽种有11株荔枝树。1958年入社为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1959年砍去一株。1962年四周定时,生产队把余下的10株归还并固建给何文举所有。1979年,何文举次子何元生病死,张远... 何元平、何元生、何元贵之父何文举,解放前在六块团处自家房后栽种有11株荔枝树。1958年入社为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1959年砍去一株。1962年四周定时,生产队把余下的10株归还并固建给何文举所有。1979年,何文举次子何元生病死,张远德携幼子改嫁在原社。1980年9月30日,何文举与两个儿子何元本、何元贵订立赡养协议,何文举生养死葬全部由两个儿子负担。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时,何元平、何元贵将何文举所有的10株荔枝树登记在自己名下,各5株,并由合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诉讼 1958年 1959年 1962年 1979年 1980年 1981年 县人民政府 管理使用 赡养协议 生产队 解放前 林权证 荔枝 所有 儿子 集体 改嫁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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