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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围绕海上走私贸易的法律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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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铮() 《法律史译评》 2021年第1期229-248,共20页
前言在嘉靖年间郑若曾所著的《筹海图编》卷十二经略中有:“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1)此语表现了他对明朝制度中对于出现在沿岸地区的船只如何分类、如何处... 前言在嘉靖年间郑若曾所著的《筹海图编》卷十二经略中有:“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1)此语表现了他对明朝制度中对于出现在沿岸地区的船只如何分类、如何处理的认知。这里所说的“贡舶”,是指为了进行朝贡而来到明朝领土的船只。也就是说,“贸易之公”指朝贡贸易,是被明朝法律允许的。“海商”指民间商人,他们是不受法律认可的。海商的贸易不通过市舶司,所以变成了“贸易之私”,也就成为走私贸易,被视为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 法律认可 弘治年间 朝贡贸易 海商 市舶司 郑若曾 走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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