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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澳门地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尝试与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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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馨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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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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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6期111-11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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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立法者确定,做出被法律视为犯罪行为的人从某个年龄开始,将会被科处所规定的主刑刑罚。然而,在另一方面,一些作出完全相同事实的人,卻因为尚未达到一定年龄,而不会受到刑罚制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刑包括徒刑和罚金。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也许会被判处徒刑,但这取决于他在作出行为之时是否已达到或超过16岁。这种立法解决方案是基于以下发现:在一定年龄之前,未成年人并不具有承担罪过的能力。这就是法律上所説的"不可归责"。这是因为在所有情况下,刑罚均不得超过行为人的罪过,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相应地也就没有刑罚。这是一项因遵守人格尊严原则而在逻辑上加诸于我们刑法的解决方法,此解决方法是高于刑法本身的。未成年人究竟从多少岁开始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理解所适用的刑罚,以及以某种方式从中受益,以达到积极特别预防的目的——這些都是引导法官作出量刑时所须衡量的因素。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从澳门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源于德国法律的葡萄牙刑事法律制度提供的解决方案来进行分析。此外,我们亦应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同属罗马大陆法系中的其他法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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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罪过
归责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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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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