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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被告人供述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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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培谬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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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6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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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不同意共同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理由如下: 形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六种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共同被告人也是被告人,其供述理所当然包括在内。共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真正知情者,并在不少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代替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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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被告
被告人供述
证据作用
犯罪行为
证据价值
犯罪故意
双重身份
实质意义
定案根据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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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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