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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航退票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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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穗英
范铁根
齐宪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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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工商》
2003年第11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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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例: 一名旅客在广东某售票处购买了从广东—北京—福州的联程机票,山于广东—北京段的航班延误,造成了北京—福州段航班的延误,旅客要求退还北京至福州的购票费用。而北京的承运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只能出具证明,由旅客持证明到原出票地办理全额退票。但旅客仅是出差路过广东,为了退一张机票,还要再买一张机票到广东去退票吗?对于这样明显有失公允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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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飞机票
退票
出票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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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562.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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