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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退票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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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穗英 范铁根 齐宪昭 《北京工商》 2003年第11期30-30,共1页
案例: 一名旅客在广东某售票处购买了从广东—北京—福州的联程机票,山于广东—北京段的航班延误,造成了北京—福州段航班的延误,旅客要求退还北京至福州的购票费用。而北京的承运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只能出具证明,由旅客持证明到... 案例: 一名旅客在广东某售票处购买了从广东—北京—福州的联程机票,山于广东—北京段的航班延误,造成了北京—福州段航班的延误,旅客要求退还北京至福州的购票费用。而北京的承运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只能出具证明,由旅客持证明到原出票地办理全额退票。但旅客仅是出差路过广东,为了退一张机票,还要再买一张机票到广东去退票吗?对于这样明显有失公允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何谈起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飞机票 退票 出票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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