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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被推上被告席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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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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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康平人民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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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记者摇篮》
1999年第6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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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8年7月21日,康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建院以来首例侵害名誉权案。康平人民广播电台的法人代表坐在被告席上。原告是康平县卫生防疫站的执法监督员张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万元。状告新闻媒体,且诉讼的标额之大,这在康平是头一回,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人们都十分关注这起名誉侵权案的审判。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张剑败诉,所花5810元的起诉费由原告负担。判决后,张剑不服,遂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11月1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张剑败诉,所花上诉费5510元由张剑负担。作为胜诉方的康平电台的职工,本来应因胜诉而高兴,但却高兴不起来,这是因为不但打官司所耗费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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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告席
名誉侵权
舆论监督
康平县
侵害名誉权
启示
原告
新闻单位
一审判决
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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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24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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