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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霍布斯的义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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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维强(译)
陶林(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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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纽约大学
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
英国国家学术院
西南大学
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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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伦理学术》
2021年第2期25-3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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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霍布斯政治哲学著作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18BZX09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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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学者认为,在霍布斯的义务体系中存在真正的道德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来源于上帝的命令。但实际上,霍布斯道德义务的来源完全是基于自利的考虑。我们为什么要遵守自然法,并不是由于上帝命令我们这样做,而是人们的明智考量决定要如此行动。因为遵守自然法是对个人以及人类整体的保存最有利的方式。这样一种考量当然是出于自利的考虑。如果说上帝的命令是遵守自然法的依据,那也仅仅是因为上帝是全能的。他的力量足以使一切人类服从于他,无论他命令什么,我们都只有服从。但是这种服从也就意味着自然法绝非永恒不变的法则,因为命令是可以变化的,这与霍布斯的观点完全矛盾。并且,这样一种服从于一人的权威绝不可能是真正的道德。在霍布斯这里根本没有真正的道德义务,任何对霍布斯义务体系的道德解释都注定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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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道德义务
上帝的命令
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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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oral Obligation
God's Command
Self-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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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91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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