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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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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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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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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大建设》
1998年第9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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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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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安机关
立案监督机构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
刑事立案监督
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
利益驱动
具体分析
侦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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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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