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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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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6期16-21,25,共7页
最近,我们对当前法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大量事实说明,在改革开放和建立新的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部队,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置国家法律而不顾,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最近,我们对当前法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大量事实说明,在改革开放和建立新的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部队,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置国家法律而不顾,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性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市场秩序,而且腐蚀了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是当前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犯罪 法人犯罪 检察机关 国家利益 行为性质 企事业单位 集体利益 经济犯罪案件 挪用公款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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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回扣”、“手续费”的表现形式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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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3年第5期7-12,共6页
当前正处在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回扣、手续费等问题,使国家和集体的钱物以回扣的名义填塞个人腰包,是当前腐败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已成为... 当前正处在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回扣、手续费等问题,使国家和集体的钱物以回扣的名义填塞个人腰包,是当前腐败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货单位 销货方 销售单位 经济转轨时期 社会舆论 降价销售 信息费 市场经济竞争 经济活动 购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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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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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汪宗兴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5期43-45,共3页
据我们最近调查,当前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主要是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重点,从价格、分配、用工、经营制度上进行改革、放开。企业实行“四放开”后,普遍增强了活力,有的企业今年一季度经济效... 据我们最近调查,当前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主要是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重点,从价格、分配、用工、经营制度上进行改革、放开。企业实行“四放开”后,普遍增强了活力,有的企业今年一季度经济效益上升65%,职工工资上升20%。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执行政策和法律带来了一些困惑。下面仅就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当前经济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法律思考略作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活动 企业活力 职工工资 执行政策 假冒商标 购货发票 业务人员 主管人员 销售货物 产品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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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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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40-41,共2页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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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犯罪遏而不止的心理因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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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社会心理科学》 1995年第3期31-36,共6页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遇而不止,这其中有罪犯的心理因素.社会心理因素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针对这一现象,研究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发展。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社会心理因素 犯罪分子 反腐败斗争 检察机关 惩治贪污 对策 罪犯 心理研究 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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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券市场中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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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检察理论研究》 1994年第3期21-24,共4页
当前证券市场中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及立法建议龚本源(一)我省证券交易于1991年开始正式运行,虽然比有些省市起步晚些,但发展较快。在1992年7月以后,相继成立上市的公司有湖北、武汉、三峡等四个证券公司,股份制企业已... 当前证券市场中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及立法建议龚本源(一)我省证券交易于1991年开始正式运行,虽然比有些省市起步晚些,但发展较快。在1992年7月以后,相继成立上市的公司有湖北、武汉、三峡等四个证券公司,股份制企业已达653家,股本额96.9亿元,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证券公司 违法犯罪 挪用公款罪 表现形式 司法解释 申请表 证券从业人员 武汉市 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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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案件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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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本源 《楚天主人》 1997年第5期38-39,共2页
在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不少同志反映,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施行、不起诉范围的扩大,关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特别是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要不要给予刑事赔偿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 在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不少同志反映,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施行、不起诉范围的扩大,关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特别是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要不要给予刑事赔偿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不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首先,不起诉制度是我国起诉便宜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案件不是错案。不起诉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的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权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新刑诉法 承担赔偿责任 存疑不起诉 被告人 检察机关 刑事赔偿 案件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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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渎职侵权犯罪新特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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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政军 龚本源 《瞭望》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5期30-31,共2页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 新特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案件 滥用职权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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