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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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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易典(yi-tien lin) 《臺大法學論叢》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额之规范模式,及就采取「酌减条款」之必要性加以分析。其次,本文比较分析瑞士债务法、荷蘭1992年民法新法、东欧及北欧各国、目前整合中之欧洲侵权行爲法及契约法学界草案中,所采纳酌减条款其制定背景及酌减之要件。本文并分析解释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酌减条款」其应具有之内涵,在思考层次上并就「酌减事由之存在」(法院「酌减权之发生」)与法院「酌减权之行使」此二概念加以区别。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条文排除了出於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事件,赔偿义务人受有酌减之可能,与本条保障赔偿义务人生计之规范目的不一致,且在比较法上相对而言严格。本文於检视近年之案例後,发现我国法院实务仍有扩张适用前揭排除酌减要件之倾向。与此相对者,法院应避免运用此一条款进行一般性的酌减,以免动摇损害赔偿制度之责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損害 損害賠償 全數賠償 全數賠償或根本不負賠償責任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賠償數額 民法第二百十八條 荷蘭民法 瑞士債務法 歐洲侵權行爲法原則 歐洲契約法法典草案 賠償義務人之生存能力 衡平事由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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