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0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被引量:4
1
作者 杜焕芳 郭诗雅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46-57,共12页
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 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仲裁 全球行政法 法庭之友 公众参与 有效反馈
下载PDF
2011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1
2
作者 黄进 傅攀峰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597-654,共58页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为海峡两岸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及调查取证建立了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糾纷案件中的实体性问题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为海峡两岸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及调查取证建立了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糾纷案件中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所抽样统计和分析的50例涉外民商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整体状况。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谨慎地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运用为法律所规定的途径查明域外法,并准确适用之。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法院应当注意平衡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扩大CISG的适用。在纯粹涉及船舶抵押权的问题上,法院不能以其他方式不合理地规避适用船旗国法。在不当得利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领域,法院今后应注意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开创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国国际私法 涉外民商事案件 不当得利 司法文书 司法互助 知识产权 船旗国法
下载PDF
全球化困境的跨越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被引量:3
3
作者 杜焕芳 郭诗雅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16,共12页
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角度解释中美贸易争端具有正当性。针对中美贸易争端中的“修昔底德陷阱”,通过提高美国对抗成本或降低美国贸易损失的方式说服其提前终止博弈,此国际关系领域的动态博弈模型具有短期内避免中美贸易战爆发的理论意义... 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角度解释中美贸易争端具有正当性。针对中美贸易争端中的“修昔底德陷阱”,通过提高美国对抗成本或降低美国贸易损失的方式说服其提前终止博弈,此国际关系领域的动态博弈模型具有短期内避免中美贸易战爆发的理论意义,但长远来看无法解决中美贸易关系紧张的根本问题。“超全球化”形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所主导道路的产物,与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全球化+国家自治”难以兼容,因此欧美国家表现出回归“国家自治”的逆全球化趋势,中美贸易争端正是中美两国全球化发展道路的对抗性所引发矛盾之表现。实现世界经济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的平稳过渡,是中美贸易争端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关键。中国承担着全球化维护者、实践者的角色,应当为全球共识积累及全球治理规则生成提供国际公共平台。软法语境下的“一带一路”倡议能够提供平衡全球化与国家自治的全球治理供给,补充现有多边机制规则生成路径之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贸易争端 超全球化 适度全球化 “一带一路”倡议
下载PDF
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5
4
作者 黄进 胡炜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9年第1期415-479,共65页
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予以述评,肯定前者为两岸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予以述评,肯定前者为两岸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认为后者总结了近年来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回答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本文还通过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度审理的69起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统计分析,指出我国大多数法官已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准据法层层递进的司法思维和认知,能够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但说理仍不够透彻。基于对典型涉外民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实证分析,本文证实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已日益复杂,单纯的理论研究和分散、不系统的涉外民商事立法已很难适应实践的需要,我国在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选择方法 准据法 商事审判 国际私法 民事诉讼 文书送达 司法实践
下载PDF
2009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1
5
作者 黄进 杜焕芳 孙吉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0年第1期457-542,共86页
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而制定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而制定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先后出台的多项指导意见和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工作指引,为我国法院进一步有效解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为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正确审理民商事合同糾纷案件、处理有关案件执行工作及外资非正常撤资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和诉讼提供了指导意见。从我国法院在2009年度审理的64起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法官具有清晰的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思维,能够基于不同的国际管辖权依据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能够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案件 民事判决 国际管辖权 司法管辖 法律选择方法 案件执行 司法文书送达 我国法院
下载PDF
2010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1
6
作者 黄进 李何佳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1年第1期355-407,共5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进一步做好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重点关注的问题等作出了规定。从抽样统计中国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50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案由确定、法律选择方法和准据法适用等方面的司法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目前中国法院在债权转让成立与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上采取援引合同冲突法一般规则的做法并不恰当,在对待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问题上较为保守。在侵权领域部分地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性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定基础。对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都采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互有歧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案件 物之所在地法 中国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选择方法 判决理由 效力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
下载PDF
国际儿童诱拐及其民事返还合作的进程--兼评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 被引量:1
7
作者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7年第1期247-279,共33页
如何抑制国际儿童诱拐现象,而在这种现象发生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至其原有生活环境,已成为各国的一项共同任务。为确保降低诱拐儿童成功的机会,及时返还被诱拐儿童,有必要建立一套国际、国内当局相互合作的跨界体制。1... 如何抑制国际儿童诱拐现象,而在这种现象发生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至其原有生活环境,已成为各国的一项共同任务。为确保降低诱拐儿童成功的机会,及时返还被诱拐儿童,有必要建立一套国际、国内当局相互合作的跨界体制。1980年《欧洲公约》对于返还判决只是有限开放,1989年《美洲公约》在实践中的效果也并不明显,欧盟理事会第2201/2003号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合作机制。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绕过传统冲突规则的繁文缛节和承认与执行判决程序的笨重不便,提供一套对人诉讼的规则,采取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的积极合作,确保迅速返还儿童这一新型的临时紧急处置措施,从而成为抑制“国际诱拐儿童”这一现象的有效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规则 承认与执行 诱拐儿童 欧盟理事会 积极合作 繁文缛节 对人诉讼 有限开放
下载PDF
2005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2
8
作者 黄进 李庆明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6年第1期469-503,共35页
本文是第五次年度述评。通过对中国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统计,并结合案例分别就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域外被告不出庭、增加共同被告以规避仲裁协议、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内地判决等... 本文是第五次年度述评。通过对中国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统计,并结合案例分别就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域外被告不出庭、增加共同被告以规避仲裁协议、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内地判决等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2005年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院基本上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说理上,仍然存在不少欠缺和值得提高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主体资格 涉外民商事案件 仲裁协议 中国国际私法 共同被告 意思自治 司法实践 不出庭
下载PDF
200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1
9
作者 黄进 李庆明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5年第1期76-123,共48页
本文是第四次年度述评。通过对中国法院在2004年审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结合案例分别就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的解释和分析,可以发现2004年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 本文是第四次年度述评。通过对中国法院在2004年审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结合案例分别就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的解释和分析,可以发现2004年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际性案件比上年有所增加,法院基本上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但在管辖权的确定、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文书说理上仍然存在不少欠缺和值得提高之处。同时,在2004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我们的立法与司法解释都还没有涉及,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填补这些漏洞,解决这些问题。另外,虽然法律选择仍然可以说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心,但国际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也越来越重要,我们不但要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也要更多地关注法律选择之外的问题以及学术研究中的某些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案件 外国法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 国际私法 立法与司法 司法实践
下载PDF
涉外家事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变体与规范检视
10
作者 杜焕芳 阮昊翔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95,F0002,共22页
作为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该法颁布后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其中新增的第282条昭示我国终在立法层面确立不方便法院这一重要的管辖权协调工具。追求便利与正义司法目的之不方便法院源起于英美法系,在长时间发展中已... 作为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该法颁布后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其中新增的第282条昭示我国终在立法层面确立不方便法院这一重要的管辖权协调工具。追求便利与正义司法目的之不方便法院源起于英美法系,在长时间发展中已超越法系的界限,并在具体适用层面呈现各异。《海牙儿童保护公约》及《布鲁塞尔条例Ⅱ》即基于其适用领域、法律传统及自身性质,在家事诉讼领域实现不方便法院的变体,此为我国相应制度的检视提供了现实参照。此外,全球化浪潮下的人权发展与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都对不方便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涉外家事诉讼领域。基于现实参照与时代需求的检视,我国当前立法所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制度难言完备,涉外家事诉讼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完善与国际合作的实现将是亟待开展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 涉外家事诉讼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 《布鲁塞尔条例Ⅱ》
原文传递
跨国禁诉令中国际礼让的角色和适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杜焕芳 段鑫睿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6-110,M0005,共16页
国际礼让原则在跨国禁诉令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选择,国际礼让和禁诉令之间存在冲突制约关系。为缓解这一冲突,学界从不同角度解释国际礼让原则在法院发布禁诉令过程中的含义和作用,但不同法系对国际礼让原则在禁诉... 国际礼让原则在跨国禁诉令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选择,国际礼让和禁诉令之间存在冲突制约关系。为缓解这一冲突,学界从不同角度解释国际礼让原则在法院发布禁诉令过程中的含义和作用,但不同法系对国际礼让原则在禁诉令制度中的适用持不同态度。通过辨析国际礼让原则和禁诉令等相关概念,比较不同国家法院的禁诉令实践,可以看出国际礼让原则的约束作用在跨国禁诉令实践中并不明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发布禁诉令应当采取反禁诉令推定适用的方法,法院应原则上基于国际礼让的要求不发布跨国禁诉令,但当具体案情符合国际礼让原则例外情形时,即违反法院地公共利益、构成法律规避或外国诉讼程序违反正当程序要求,法院可以考虑发布禁诉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诉令 禁止执行令 国际礼让 行为保全
原文传递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国际法解释:态度、立场与维度 被引量:14
12
作者 杜焕芳 李贤森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71-186,共16页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涵着丰富的国际法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体系与话语权提供了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国际法解释是国际法运作的中枢,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应当崇尚尊...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涵着丰富的国际法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体系与话语权提供了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国际法解释是国际法运作的中枢,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应当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将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与维度融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不仅有利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际法思想,也有益于更好地实现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伟大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 法律解释 国际法治 全球治理
原文传递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自治边界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18
13
作者 杜焕芳 李贤森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67-174,共8页
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 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管理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文传递
投资条约仲裁的第二次转型:合法性危机下的全球行政法理论引入 被引量:5
14
作者 杜焕芳 郭诗雅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5-193,256,共10页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条约仲裁 国际投资法 争端解决机制 合法性危机 全球行政法
原文传递
论国际仲裁中国家放弃豁免条款的效力 被引量:1
15
作者 杜焕芳 段鑫睿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53-70,共18页
国际仲裁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障碍是国家豁免,即便是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对于执行豁免放弃也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为了规避国家豁免的阻碍,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放弃豁免条款成为可能的尝试。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或司法实... 国际仲裁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障碍是国家豁免,即便是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对于执行豁免放弃也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为了规避国家豁免的阻碍,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放弃豁免条款成为可能的尝试。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或司法实践,对于放弃豁免条款的有效性、效力范围和违反后的责任承担没有较为一致的观点。通过考察国际条约和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认同放弃豁免条款具有放弃司法管辖豁免的效力,但执行豁免和临时措施豁免需要单独明示。违反放弃豁免条款既可能违反国际法也可能违反国内法,这取决于争议受理法院所属国的国家豁免立场。在拟定放弃豁免条款时,仲裁协议相对方要考虑约定的法院选择协议、争议受理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以及保障合同履行的其他辅助性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仲裁 国家豁免 放弃豁免条款 管辖豁免 执行豁免 临时措施豁免
原文传递
涉外民事审判中先决问题的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1
16
作者 杜焕芳 杨珮茹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2-134,160,共14页
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先决问题属于特殊的先决问题,学界对其构成要件的争论一直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对先决问题采用广义理解,只要案件主要争讼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另外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则该法律问题就构成先决问题。从司法裁... 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先决问题属于特殊的先决问题,学界对其构成要件的争论一直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对先决问题采用广义理解,只要案件主要争讼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另外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则该法律问题就构成先决问题。从司法裁判逻辑的角度来看,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先决问题应包括程序性先决问题和实体性先决问题。对于程序性先决问题,法院应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对于实体性先决问题,如果该先决问题具有涉外性因素,则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其应适用的法律,若没有涉外性因素,则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应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的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案件先决问题 裁判方法冲突规范 准据法
原文传递
第三方资助对国际仲裁费用分配的影响 被引量:4
17
作者 杜焕芳 徐传蕾 《国际法学刊》 2020年第3期97-112,158-159,共18页
有关第三方资助情形下的国际仲裁费用分配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受资助方胜诉时的费用补偿,二是受资助方败诉时的费用承担。受资助方能否请求败诉方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第三方出资者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而受资助方可获补偿的... 有关第三方资助情形下的国际仲裁费用分配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受资助方胜诉时的费用补偿,二是受资助方败诉时的费用承担。受资助方能否请求败诉方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第三方出资者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而受资助方可获补偿的范围并不包括其需要给予出资者的回报部分。鉴于仲裁基于当事人合意的特性,仲裁庭通常无权直接针对第三方出资者发布不利费用令,只有在适用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理论或追加出资者为当事人的例外情况下,仲裁庭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出资者承担败诉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仲裁 第三方资助 仲裁费用 费用补偿 费用承担
原文传递
国际投资仲裁证据特免权的实践与规制 被引量:2
18
作者 汪星岑 杜焕芳 《国际法研究》 2020年第2期104-116,共13页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证据特免权源起于英美法系的证据特免权理论,并借鉴相关的国内法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得以建立。律师—当事人特免权存在诉讼特免权和法律意见特免权两种形态。有关政治敏感信息特免权主要关注政府审议和决策中的信息和...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证据特免权源起于英美法系的证据特免权理论,并借鉴相关的国内法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得以建立。律师—当事人特免权存在诉讼特免权和法律意见特免权两种形态。有关政治敏感信息特免权主要关注政府审议和决策中的信息和条约协商中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特免权虽经讨论但并无成案确认实践的可行性。仲裁庭处理证据特免权的实践路径倾向于冲突规范的解决路径,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原则,辅以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特免权规范的选择往往以遵循双方意愿为前提,并考虑争议双方的合理期待。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复杂法律环境,中方企业在投资争端解决中应积极利用证据特免权保障自身程序利益,审慎衡量拒绝证据开示的实质性后果,并恰当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特免权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特免权 国际投资仲裁 证据开示 “一带一路”倡议
原文传递
THE AVAILABILITY OF CLASS ARBITRATION FOR SILENT AGREEMENTS: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THEORY OR ARBITRABILITY DOCTRINE.9 被引量:1
19
作者 du huanfang XU Chuanlei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7年第1期76-89,共14页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use of multi-party arbitration, mounting issues relating to it have recently become heated topics. One of the various facet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of class arbitration has gathered over...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use of multi-party arbitration, mounting issues relating to it have recently become heated topics. One of the various facet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of class arbitration has gathered overwhelming discussion in the US.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whether class action is applicable is probably decided by the arbitrator's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rties' intent when an adequately drafted arbitration clause is silent on this issue, regardless of the correctness of his/her construing of the contracts. The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theory is a conclusion of existing jurisprudence while the question of arbitrability doctrine may be a hint or inkling from a recent court decision. Comparing these two sides, it is better to regard the availability of class arbitration for silent agreements as a matter of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it is preferable to regard the availability issue of class action as a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question, some restrictions on the arbitrators' broad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needs to be imposed so that the parties' real intent can be properly enforc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lass arbitration silent agreements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theory arbitrabilitydoctrine
原文传递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WITH FOREIGN ELEMENTS IN CHINA: SHANDONG JUFENG V. SOUTH KOREA MGAME
20
作者 du huanfang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8年第2期241-259,共19页
Unlike statutory and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conclud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parties. As a special contract, the choice ... Unlike statutory and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conclud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parties. As a special contract, th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is so independent that its validity is governed by the law chosen by the parties or by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chosen court is situated in case that the choice of law is invalid.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PL")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should not only include the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with foreign-related elements, but also stipulate it in a more standardized way, rather than simply refer to provision of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in domestic cas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PL should mak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more clear, and provide choice of law clause and its confirmative elements when deciding its effectivenes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choice of law clause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judicial practice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