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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评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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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bulletin)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8年第4期43-44,115-116,共4页
[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 [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 合理限度 房屋产权人 马青 有限责任公司 玄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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