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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数据时代到来后的反垄断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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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m.yun
周丽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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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乔治梅森大学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学院全球反垄断法研究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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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19年第4期20-3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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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市场兴起之初,传统观念认为,大数据是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它能让拥有市场力量的既有企业巩固其市场地位,封锁竞争对手,从而形成一道几乎不可逾越的进入壁垒。这导致一些人士呼吁对大数据活动进行更有力的反垄断执法和监管。从那时以来,随着涉及大数据的理论和实证性经济学文献的大幅增加,现在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对大数据对反垄断法的影响的理解。本文对这一论题发表了看法,详细讨论了我们已经了解的关于将大数据应用于竞争政策时的三件事。第一,我们现在已经更好地理解了大数据在生产和创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第二,条件反射式地给大数据贴上进入壁垒的标签没有什么道理。对于竞争政策来说,更好的做法是考察实际的进入条件,而不是基于某些投入品的供应是否构成进入壁垒来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第三,竞争主管部门目前已经在实际案件中积累了相当多的大数据评估经验。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在美国和欧洲,单纯的大数据并未促生导致执法部门对大数据提出挑战的损害理论。这一切因素表明,对于大数据在竞争政策中的地位的认识,我们可能处于一个新的、更加成熟的时代——这不是因为大数据对于创新不重要,而是因为研究人员和监管机构已经一致认定,大数据本身并不构成相关的反垄断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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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竞争政策
进入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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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ig Data
Digital Economy
Competition Policy
Entry B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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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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