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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话语、体系与研究方法的演进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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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吕伟艳 马暄皓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2,共12页
学科演进的动力并非简单地存在于学科内部,同时也要基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变化。社会与法律的互变造就了一系列横跨公、私法的新型法律关系,如何防止单纯按公法标准来要求教育管理中的人和事,建立一种兼顾公、私法特征的法律体系,成... 学科演进的动力并非简单地存在于学科内部,同时也要基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变化。社会与法律的互变造就了一系列横跨公、私法的新型法律关系,如何防止单纯按公法标准来要求教育管理中的人和事,建立一种兼顾公、私法特征的法律体系,成为教育法发展必须面对的挑战。教育法学经过对自身的元理论研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法学,从话语、体系到研究方法都开始具有了跨界的性质,为新学科形态的产生积累了充分的可能性。教育法学的发展应在合理借鉴中西教育学、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成果的基础上,概括和提炼教育实践经验,从知识层面对教育法学的话语、体系与研究方法进行诠释和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学 学科话语 学科体系 研究方法 跨部门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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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价值、边界与规制(笔谈)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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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蔡春 +4 位作者 寇彧 田汉族 姚金菊 蔡海龙 罗爽 《教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0,共10页
近几十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开始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成为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正确理解教育惩戒,区别教育惩戒与体罚,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要认识到... 近几十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开始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成为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正确理解教育惩戒,区别教育惩戒与体罚,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要认识到教育惩戒问题的复杂性,坚守教育活动内在的逻辑,促进教育与法律之间的深层协作。羞耻与威慑是教育惩戒的逻辑,基于"羞耻"而唤醒内在自我"尊严"所实现的观念秩序维护,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质性教育行动--以观念秩序自觉实现行为秩序自觉的自我教育。教育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学生过错行为,积极教育是治理学生过错行为的源头,积极管理则使纠错警示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三者有机结合,比单一教育惩戒更有实效。教育惩戒的关键是教育效果,惩戒教育必须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人格特点、性别差异,惩戒的具体方式不能越界。明确区分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是制定教育惩戒权相关实施细则的前提和关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教育本质的回归,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性质,也有其限度。高校教师应同样享有教育惩戒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权 变相体罚 学生管理 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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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专谈(笔谈)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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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马怀德 +2 位作者 姚金菊 周文娟 翟刚学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5,共15页
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注重家庭教育既是继承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遵循教育本质、解决当前教育... 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注重家庭教育既是继承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遵循教育本质、解决当前教育问题的要求。2021年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既需集思广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又需执法有序、司法协同、全民守法,明确规定家庭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权限,以法治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同发展,统筹协调不同主体各自履责,建设教育强国。为此,本刊特邀教育学界和法学界部分专家就家庭教育立法中有关重要的争议问题开展讨论,形成本专谈。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继续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名称由“家庭教育法”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本栏目的几篇文章也为此贡献了学术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法治轨道 家庭教育 教育本质 第一课 教育强国 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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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身份的演变与选择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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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14,共10页
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制约着教师法律身份的归属,形成了教师身份的不同类型。各国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都以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理解为基础,意在平衡公务性和专业性二者的关系。我国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教师的法律身份出现了... 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制约着教师法律身份的归属,形成了教师身份的不同类型。各国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都以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理解为基础,意在平衡公务性和专业性二者的关系。我国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教师的法律身份出现了重要变化,形成了事业编制教师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不同类型。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聘用合同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一种新型教师管理制度,已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实施。由于教师是基于国家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而不是基于合意向聘任方提供服务,为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遵循特殊的规定。不同身份教师与学校订立的合同应作具体区分,在聘用主体、工作关系的产生和解除、管理方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享受的职业保障等均应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职业 法律身份 教师聘用制 教师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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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学科、跨学科视角理解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及其法典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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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3年第1期1-13,共13页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须从新的学术视角来讨论有关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以及教育法法典化的问题。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须从新的学术视角来讨论有关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以及教育法法典化的问题。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教师法律身份的变化、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变化、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中公办学校法律关系的演变等都是教育法演进中的新动向。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使得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多部门的性质。教育法法典化的最佳选择应是在清理现有规范资源的基础上,整合成教育法典的总则立法模式,采用“总—分”两步走的立法策略,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 教育法法典化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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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改革与教育权的再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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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1-17,共17页
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转型进程,国家与教育关系由此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的积极参与成为新体制下教育的极具主动性的改革特征。公办学校改制是这一时期出现的重要事件,市场化的改革思路逐步释放的... 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转型进程,国家与教育关系由此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的积极参与成为新体制下教育的极具主动性的改革特征。公办学校改制是这一时期出现的重要事件,市场化的改革思路逐步释放的负面影响使教育成了一个敏感的社会领域,教育不公问题逐渐蔓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教育行政化是对公办学校改制的'拨乱反正',但其破坏了多年来简政放权的成果,给教育带来的更多是弊而不是利,如何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已经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改革推力、公办学校已经具备的教育管理能力为教育治理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相对于高度行政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推进教育治理绝不能回避简政放权,相反,简政放权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体制改革 简政放权 教育权 教育行政化 教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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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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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0年第1期1-17,共17页
自主办学是中国高等学校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大学自治的中国化表述方式。20世纪90年代,公立学校的法人化改革使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分权具有了一种合法的依据,并使"办学自主权"这一界定较为笼统的政策概念具有了一种确定的法... 自主办学是中国高等学校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大学自治的中国化表述方式。20世纪90年代,公立学校的法人化改革使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分权具有了一种合法的依据,并使"办学自主权"这一界定较为笼统的政策概念具有了一种确定的法律性质。然而法律在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资格的同时并未对其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做出明确的规约,因此高等学校有可能做过去不能做的许多事情,给寻求发展的高等学校带来了一种获利的实际可能性。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在理念上主张基于普遍的公众参与和协商民主;在主体行为假定上,主张通过适当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来促成高等学校实现兼容并包;在价值取向上,主张在公平基础上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在利益导向上,主张协调公益和私益,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对象上,主张包括公共关系覆盖的整个高等学校领域。高等学校章程是国家立法体系之外,由高等学校自主制定的书面文件,是利益相关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为确保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有序进行,必须改造现行的高等学校与国家公权关系,建立完善的章程运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办学体制变革 办学自主权 学校法人制度 高等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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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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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9年第1期1-15,共15页
权利主体因身份不同而具有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具体地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学生能否享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和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受制于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体系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既具有教育法上的性质,同时也... 权利主体因身份不同而具有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具体地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学生能否享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和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受制于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体系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既具有教育法上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宪法、行政法、民法上的性质。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在尊重、保护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学生在其他部门法律规定中所享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就读的学校等教育机构三类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构成了复杂的相互关系。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须使三者关系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生 学校 父母 权利义务 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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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视阈下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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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1年第2期41-49,共9页
近年来社会的变迁使家庭教育问题不再是单纯的家庭内部事务,而涉及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家庭教育立法开始具有一种社会法的属性。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一种以给付行政为主要方式的促进职能。政府通过指导、服务、给付和救助措施... 近年来社会的变迁使家庭教育问题不再是单纯的家庭内部事务,而涉及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家庭教育立法开始具有一种社会法的属性。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一种以给付行政为主要方式的促进职能。政府通过指导、服务、给付和救助措施,为家庭教育提供普遍的支持。学校与家庭的关系一直是在社会的政治秩序背景下展开的,从近年来的社会政治变迁看,在父母与学校的教育权序位上应强调父母的优先地位。社会承担的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责任,应能帮助青少年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学习社会规范,扩大社会交往,养成为社会服务的素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法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立法 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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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安全的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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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1年第2期1-24,共24页
学校安全属于教育、管理的范畴,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存在于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以及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具有典型的公法属性。《中华人... 学校安全属于教育、管理的范畴,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存在于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以及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具有典型的公法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续了以往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做法,以学校安全保护义务的教育、管理内涵表述以及学校过错责任的规定与公法保持了一致,在法律救济环节又把学校安全保护的公法义务转换为民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以8周岁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标准规定了学校过错的归责形式,使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分配趋于合理化与精细化。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公法保护,私法救济”的调整方式奠基的学校安全法律调整机制。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遏制和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结合各级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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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tatus changes in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the education system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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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o kaisheng 《Frontiers of Education in China》 2009年第3期343-364,共22页
During the past twenty years,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China have gained enormous rights due to both the streamlining of administration and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government.Their legal status has hence ch... During the past twenty years,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China have gained enormous rights due to both the streamlining of administration and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government.Their legal status has hence changed dramatically.However,the expansion of their rights has also brought about the possibi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profiting by pursuing development.The influence of the market has begun to permeat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and this change has shown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s.Accordingly,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should be regul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law,so as to ensure their public natur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legal status of schools education system reform 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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