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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进与拓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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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8期24-29,共6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进程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历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竞争理论与竞争制度不断创新的历程。在我国不断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审查范围已扩宽至“起草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进程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历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竞争理论与竞争制度不断创新的历程。在我国不断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审查范围已扩宽至“起草法律”阶段,从而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审尽审和全覆盖;审查工作机制按照“自我审查为主+会同审查为辅+外部监督”的模式正在逐步完善,使工作机制权责逐渐科学合理;审查标准在遵循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的基础上,已从“列举”模式向“列举+兜底”模式转变,从基于形式的审查走向实质性审查;审查监督保障机制让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有保障,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在为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范围 审查工作机制 审查标准 监督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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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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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赵泽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0-82,共13页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行为的违法判断并非遵循统一的衡量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应注意发挥《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规制作用。在反垄断实践中,应当采用更为简化的"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识别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垄断"杠杆"效应,以及探讨通过"必需设施原则"或是"守门人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行为 超级平台 合理原则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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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竞争带给法律制度的挑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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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2期5-17,共13页
大数据是独立存在、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可交换的信息,大数据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的特征之一并给法律制度带来诸多挑战。民事法律制度需要关注大数据的权利属性等问题,尽管大数据权利化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大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大... 大数据是独立存在、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可交换的信息,大数据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的特征之一并给法律制度带来诸多挑战。民事法律制度需要关注大数据的权利属性等问题,尽管大数据权利化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大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大数据的应用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需要从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所承载的以隐私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保护数字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多重目标出发关注大数据隐私保护的边界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关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制大数据竞争行为的局限性以及基本原则条款在规制大数据竞争行为时的核心作用。反垄断法需要关注大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大数据并不当然产生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隐私保护与质量竞争的关系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竞争 数据赋权 个人信息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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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的演进与展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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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3年第10期57-61,共5页
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已初步完成体系构建,且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各方愈来愈关注反垄断合规制度作为专项合规制度的个性特征、可操作性和指引性。但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仍存在缺乏系统性规划、指引的具体内容重复严重等... 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已初步完成体系构建,且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各方愈来愈关注反垄断合规制度作为专项合规制度的个性特征、可操作性和指引性。但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仍存在缺乏系统性规划、指引的具体内容重复严重等不足,亟须对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建设进行系统规划及顶层设计。应将政府端竞争合规制度的构建作为工作重点,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个性特征,对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进行更多制度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反垄断合规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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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点与难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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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12期19-23,共5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订应重视总则部分条款的修订,以立法目的条款为逻辑起点,遵循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对数字经济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挑战予以立法回应,并深入探讨解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订应重视总则部分条款的修订,以立法目的条款为逻辑起点,遵循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对数字经济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挑战予以立法回应,并深入探讨解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是否以及如何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如何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如何进一步完善一般条款和兜底性条款等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网络不正当竞争 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 立法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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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诚信价格秩序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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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6期7-8,共2页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整合优化了现行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整合优化了现行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颁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价格欺诈行为,构建了我国更为科学合理的明码标价制度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价格秩序 《规定》 保护消费者 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制度 社会公共利益 监管总局 整合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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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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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王明泽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3-123,179,共12页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定结果,也会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呈现差异性。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两者的规制竞合时,为了准确选择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路径,建议以合意为规制选择的判断标准,构成合意的原则上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不构成合意的原则上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在认定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存在合意时,可按照是否构成形式合意或实质合意来判断,以此回应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如何破解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的困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反垄断法》中一直沉睡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竞合 合意 规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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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视野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条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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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数字法治》 2024年第3期75-79,共5页
以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数字经济,以及人工智能加持下的智能经济,将会是经济的发展方向。作为数字经济和智能经济的底层架构与核心因素,数据已成为与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也当然是经营主体进行市... 以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数字经济,以及人工智能加持下的智能经济,将会是经济的发展方向。作为数字经济和智能经济的底层架构与核心因素,数据已成为与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也当然是经营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与核心竞争要素。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8条即为商业数据保护专条。2024年5月6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9条也为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条款。当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是否以及如何构建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条款备受关注,对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市场监督管理 信息通信技术 征求意见稿 智能经济 不正当竞争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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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平台剥削性滥用的争议与抉择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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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27-345,共19页
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对是否规制剥削性滥用秉持不同的政策主张,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则推动了上述政策主张的反思与探索。对各国(地区)规制平台剥削性滥用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研究表明,为保障平台经济领域公平交易目标的实现,反... 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对是否规制剥削性滥用秉持不同的政策主张,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则推动了上述政策主张的反思与探索。对各国(地区)规制平台剥削性滥用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研究表明,为保障平台经济领域公平交易目标的实现,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予以规制并秉承如下原则,即:在平台反垄断中,对剥削性滥用的规制不应改变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点仍是排他性滥用的共识;反垄断法规制平台剥削性滥用应恪守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分析框架,且需要具备“显著的不公平交易”的后果要件和“很难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渠道”的前提条件。建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6条修订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显著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反垄断 剥削性滥用 显著的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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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反什么”——以《反垄断法》立法目标切入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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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47-55,177,共10页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并未改变核心立法目标“维护市场竞争”的共识,但如何评估“竞争损害”则面临更多挑战;“促进创新”应成为反垄断法独立的立法目标之一,但需要通过完善创新抗辩制度予以更好实现;“维护公平交易”不宜成为反垄断...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并未改变核心立法目标“维护市场竞争”的共识,但如何评估“竞争损害”则面临更多挑战;“促进创新”应成为反垄断法独立的立法目标之一,但需要通过完善创新抗辩制度予以更好实现;“维护公平交易”不宜成为反垄断法独立的立法目标之一,但可被“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涵盖。因此,建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修订时增加“促进创新”但不增加“维护公平交易”的表述,且不必对我国《反垄断法》是否以及如何在立法目的条款中规定“创新”和“公平交易”的立法目标过度解读。由此,可以对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反什么”作出回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立法目标 促进创新 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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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ORY, LEGISLATIONS AND PRACTICES ABOUT REGULATING NON-PRACTICING ENTITIES IN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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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ng yanbei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6年第3期515-537,共23页
Abstract 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 as a subject, is a neutral concept, but the derogatory sense of transl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n this concept and the chaos of understanding mak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PE e... Abstract 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 as a subject, is a neutral concept, but the derogatory sense of transl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n this concept and the chaos of understanding mak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PE encounter more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In fact, NPE issues are con~,erned, discussed and researched in China within quite a long period, however, it would not become an outstanding legal issue nowadays. NPE as a market entity, its existence is legitimate per se, and what the law should focus on is the unfair conduct that NPE might be engaged in rather than the subject of NPE itself. It is not necessary to make specific articles and provisions on the subject of NPE at present in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and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RC which are revised in China, and a serial of rules and guidelines for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RC which are formulated in China. It proved that the unfair conducts of NPE should be regulated according to Paten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Anti-Monopoly Law as well as, reconfirmed that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regulation of NPE in China laws focus on conducts rather than subject in a serial of cases such as the anti-monopoly investigation case against INTERDIGITAL Corporation initiated by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case that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imposed restrictive conditions to approve that Microsoft acquired Nokia equipment and service business, and the commercial defamation case that Shenzhen Libang Precision Instrument Co., Ltd vs Shenznen Mairui Divlogivai Meliva Electronic Co,Ltd.which was review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on-Practicing Entities improper conduct Patent Law Anti-UnfairCompetition Law Anti-Monopol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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