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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保护与药品的可及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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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iane gumaelius
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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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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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WTO经济导刊》
2005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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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欧盟的数据保护
对于数据保护的期限,我要谈谈欧盟现在的立法.欧盟在2004年10月份制定了新的法律.根据现在的条款,数据保护期限从六年到十年不等,不同的成员国之间有不同的差异,十个新的成员国所承诺的保护期时间要短一些,而那些非常重要的药品生产国,保护期就长一些.刚刚通过的药品一揽子政策是一个药品审查流程,即医药公司要引入一个'8+2+1的妥协方案:针对所有产品有十年的数据保护期;仿制药生产商可以从第八年起使用数据以申请上市核准;如果在前八年期间,产品创新性的新适应症获得批准,那么十年的保护期限将延长一年.额外几年的保护是对新用途而言的,对于一种创新性的工作可能在各个领域里都有进行,我们觉得应该给业界一种激励,让他们能够对一些已知产品进行进一步创新和研发,从而让它适用于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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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保护
药品
可及性
2004年10月份
保护期限
医药公司
成员国
创新性
生产国
产品
生产商
仿制药
适应症
欧盟
制定
审查
所有
核准
上市
申请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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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24.7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TP309.2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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