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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引发的忧虑
被引量:
4
1
作者
Jose M.Alcantara
Barry Oland
+8 位作者
Douglas G.Schmitt
Frazer Hunt
Kay Pysden
william tetley
Svante O.Johansson
Jan Ramberg
Julio Vidal
李俊(译)
吴焕宁(校)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1年第4期71-88,共18页
本文主要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在适用范围、责任基础、时效期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基于上述问题,规则无法实现统一性的目的,反而将全球海商法法律体系置于更加支离破碎的危险境地,因此,本文建议已经签署和尚未签署该规则的国家认真...
本文主要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在适用范围、责任基础、时效期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基于上述问题,规则无法实现统一性的目的,反而将全球海商法法律体系置于更加支离破碎的危险境地,因此,本文建议已经签署和尚未签署该规则的国家认真考虑规则存在的问题,应选择涵盖主要运输方式的由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交织构建的并得到广泛使用的全球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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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公约
法律
体系
问题
规则
海商法
原文传递
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
被引量:
1
2
作者
william tetley
毛国权
《私法》
2003年第2期99-175,共77页
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历史传统、样式、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国家或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
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历史传统、样式、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国家或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关于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综合观点。本文在界定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民法和普通法、制定法、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概念的基础上,辨别、评估了民法和普通法两大法律传统在方法、风格、解释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同时考察了民法法系的一些原则对当代普通法的影响,历史上的'商人法'、现代商事惯例法促成跨国、跨法系商法的影响;以及论述了苏格兰、南非、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埃及等混合法域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特征,它们可以是法典化的或者是非法典化的法域。一个混合法域的长期存在,是由该法域至少存在两种官方语言或者至少是广泛使用的语言、双重立法体系以及双重司法体系、对不同法律传统都有深刻理解的法律人等因素所支撑的。民法与普通法传统或者其他法律传统都为混合法域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留。只有这样,世界上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才能真正地丰富和巩固民族与国际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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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混合法域
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
法律传统
原文传递
题名
《鹿特丹规则》引发的忧虑
被引量:
4
1
作者
Jose M.Alcantara
Barry Oland
Douglas G.Schmitt
Frazer Hunt
Kay Pysden
william tetley
Svante O.Johansson
Jan Ramberg
Julio Vidal
李俊(译)
吴焕宁(校)
机构
国际海事调解委员会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加拿大海商法协会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海商法协会
FIATA法律事务顾问委员会
加拿大McGill大学
瑞典哥德堡大学法学院
瑞典司法部
瑞典哥德堡大学经济学院
瑞典海商法协会
国际海事委员会
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国际商务惯例委员会
乌拉圭海商法学会
伊比利亚美洲海商法研究院
保险公司法律部
中国政法大学
不详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1年第4期71-88,共18页
文摘
本文主要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在适用范围、责任基础、时效期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基于上述问题,规则无法实现统一性的目的,反而将全球海商法法律体系置于更加支离破碎的危险境地,因此,本文建议已经签署和尚未签署该规则的国家认真考虑规则存在的问题,应选择涵盖主要运输方式的由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交织构建的并得到广泛使用的全球性法律体系。
关键词
国际公约
法律
体系
问题
规则
海商法
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
被引量:
1
2
作者
william tetley
毛国权
机构
加拿大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
美国Tulane大学
蒙特利尔Langlois Gaudreau O’Connor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03年第2期99-175,共77页
文摘
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历史传统、样式、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国家或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关于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综合观点。本文在界定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民法和普通法、制定法、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概念的基础上,辨别、评估了民法和普通法两大法律传统在方法、风格、解释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同时考察了民法法系的一些原则对当代普通法的影响,历史上的'商人法'、现代商事惯例法促成跨国、跨法系商法的影响;以及论述了苏格兰、南非、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埃及等混合法域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特征,它们可以是法典化的或者是非法典化的法域。一个混合法域的长期存在,是由该法域至少存在两种官方语言或者至少是广泛使用的语言、双重立法体系以及双重司法体系、对不同法律传统都有深刻理解的法律人等因素所支撑的。民法与普通法传统或者其他法律传统都为混合法域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留。只有这样,世界上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才能真正地丰富和巩固民族与国际法律文化。
关键词
混合法域
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
法律传统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鹿特丹规则》引发的忧虑
Jose M.Alcantara
Barry Oland
Douglas G.Schmitt
Frazer Hunt
Kay Pysden
william tetley
Svante O.Johansson
Jan Ramberg
Julio Vidal
李俊(译)
吴焕宁(校)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1
4
原文传递
2
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
william tetley
毛国权
《私法》
2003
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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