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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权的法律属性与规则建构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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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35-49,共15页
“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离线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数字技术广泛使用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并带来劳动安全健康风险的挑战。离线权... “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离线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数字技术广泛使用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并带来劳动安全健康风险的挑战。离线权作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一项数字权利,属于衍生性权利、复合性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职场中广泛应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远程办公也颇为流行,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劳动者的离线权。离线权的立法应平衡工作弹性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安全健康权保护,充分尊重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应完善相关的工时制度。离线权和传统的工时制度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数字时代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线权 远程办公 数字权利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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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gress,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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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 zengyi 《China's Foreign Trade》 2009年第7期35-37,共3页
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laborers without sacrific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as well as actively reducing the burden of enterprises to help them tide over their difficulties,and saf... 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laborers without sacrific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as well as actively reducing the burden of enterprises to help them tide over their difficulties,and safeguard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thereby protecting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laborer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挑战及对策 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制度改革 劳动关系 合法权利 业务形式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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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台用工规制路径的反思与改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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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86-406,共21页
目前我国平台用工法律规制的主要路径是行政指导,即由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这一路径导致相关规则内容抽象、规则不统一、缺乏裁判规则以及权利难以救济等问题。“指导意见”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由此带来诸... 目前我国平台用工法律规制的主要路径是行政指导,即由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这一路径导致相关规则内容抽象、规则不统一、缺乏裁判规则以及权利难以救济等问题。“指导意见”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由此带来诸多理论争议和实务操作困难。司法机关也发布相关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例报告,但对司法实务指导作用有限。因此,我国应调整和优化平台用工规制路径,通过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构建内容全面、规则统一、权利内容和救济途径完备、兼具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规则。同时,着眼于平台用工的新特点,除了完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还应完善有关算法管理、数据保护和人工智能规制等规则。当前我国不必在劳动法中引入“第三类主体”,也不必在立法上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而应通过排除法,为大部分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将符合“雇员”定义的平台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用工 规制 算法 第三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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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对劳动法的主要挑战及其系统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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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02-114,共13页
数字化给劳动法带来巨大挑战,劳动法必须作出系统回应。首先,数字化催生了平台用工和远程办公等新型用工方式,数字技术和设备的使用也给劳动法带来新课题,数字化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应对新型和特殊用工方式予以特别调整。其次... 数字化给劳动法带来巨大挑战,劳动法必须作出系统回应。首先,数字化催生了平台用工和远程办公等新型用工方式,数字技术和设备的使用也给劳动法带来新课题,数字化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应对新型和特殊用工方式予以特别调整。其次,数字化使劳动者的传统权利遭受严重威胁,劳动者的权利体系面临重构任务,劳动法应加强对劳动者言论自由、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构建以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为核心的新型权利体系。最后,数字化使得劳动法无法单独解决劳动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劳动法应与平台治理、数据保护、算法规制等数字治理工具以及行业管理等法律手段综合应用、协调配合,以共同应对数字化给劳动法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 劳动法 平台用工 劳动者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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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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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7,共14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了重要部署,凸显了社会法的重要地位以及构建中国自主社会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性。社会法是现代化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了重要部署,凸显了社会法的重要地位以及构建中国自主社会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性。社会法是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化本身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学界对社会法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一、缺乏共识。社会法的概念和体系建构应立足于我国社会法的立法实践,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对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法律需求,同时体现社会法的独特价值和基本原则。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关系,需要国家介入或提供物质帮助,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要目的的法律部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社会法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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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概念及认定规范的中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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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62-185,208,共25页
为克服现有劳动关系概念和认定规则的缺陷,应对平台用工兴起的规则需求,矫正司法实践存在的偏差,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方法进行规定。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依然是从属性,核心是人格从属性。从属性可从人格从属性、经... 为克服现有劳动关系概念和认定规则的缺陷,应对平台用工兴起的规则需求,矫正司法实践存在的偏差,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方法进行规定。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依然是从属性,核心是人格从属性。从属性可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角度加以考察,但三个从属性互有交叉,并非泾渭分明。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的规则体系建构应充分考虑数字时代的特点,规范表达应包含立法和行政意见或司法解释等不同层面的多种形式,在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在规则建构中应积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充分利用本土已有规则和实务资源。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把握从属性的合理程度,并对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自主性进行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平台用工 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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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 被引量: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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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546-1569,共24页
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理论突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该理论主要以工业化时代的工厂劳动关系为模型。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许多新特点,劳动关系理论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遭遇了巨大挑战;但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弹性... 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理论突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该理论主要以工业化时代的工厂劳动关系为模型。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许多新特点,劳动关系理论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遭遇了巨大挑战;但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并非完全过时,仍可包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与此同时,为适应网络平台用工的新特点,劳动关系的判定方法需作相应改进。对网络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特点,综合考虑个案全部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更加注重实质从属性,考虑平台工人工作时间和收入来源,以及社会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由于网络平台用工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我国目前暂时不必针对网络平台工人的身份制定专门规则,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界定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判定因素。除劳动法外,还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网络平台监管制度等,多角度保护网络平台工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互联网平台 平台工人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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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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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4-123,共20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工人数量多达数千万,且增长迅速。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平台工人数量多达数千万,且增长迅速。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对平台工人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有必要出台平台工人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应通过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使平台工人身份得到正确归类。平台工人的基本权益内容应根据所有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平台用工的灵活性以及平台主要依靠算法运行的特点而设计,应赋予平台工人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算法相关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平台工人 劳动者 算法 新就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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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价值、基本原则及立法路径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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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5-39,共15页
由于传统隐私权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应建立职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价值外,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或求职者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 由于传统隐私权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应建立职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价值外,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或求职者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诸如合法、公正、必要和透明等原则外,应将比例原则确立为核心原则,在信息处理中平衡雇主合法利益和雇员隐私权利。由于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雇主和雇员地位和实力的不平衡,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原则上,雇员同意不能单独作为雇主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借鉴国外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具体规则。同时,行政机关、工会或企业组织可发布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指引,企业和工会也可通过集体协议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 个人信息保护 比例原则 知情同意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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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工作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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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48-268,共21页
远程工作有利于减少雇员通勤以及雇主办公场所等成本,提高雇员工作自主性尤其是工作时间自主性,更好平衡工作和生活,促进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同时远程工作也带来工作时间长、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以及危害健康等问题。根据远程工作自身特... 远程工作有利于减少雇员通勤以及雇主办公场所等成本,提高雇员工作自主性尤其是工作时间自主性,更好平衡工作和生活,促进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同时远程工作也带来工作时间长、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以及危害健康等问题。根据远程工作自身特点及其利弊,远程工作立法应体现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协商原则,并通过具体规则加以落实。政府应通过政策手段,扶持和推广远程工作的使用,并将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我国可将远程工作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并通过制定远程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职责以及远程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远程工作 灵活用工 远程工人 应急管理 《远程工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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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重点——基于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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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67-180,共14页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主要存在于求职招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个阶段。在求职招聘阶段,雇主收集的求职者信息应与工作相关,不得过度处理,尤其是对医疗信息和前...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主要存在于求职招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个阶段。在求职招聘阶段,雇主收集的求职者信息应与工作相关,不得过度处理,尤其是对医疗信息和前科信息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享有对雇员的监督和管理权,但雇主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也应适当。职场监控应限于雇主具有重大、明显利益之场合,不应作为监督雇员工作表现的一般手段。对雇员信息的自动化处理也应受到个人信息处理一般原则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主仍应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在合理期间内保管好前雇员信息,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劳动关系不同阶段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应尊重劳动关系的特点,在维护雇主利益和雇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需要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互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 劳动关系 个人信息 职场监控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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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及其规制路径——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4
12
作者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9-102,共14页
不定期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通过解雇保护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权。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定期合同,解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落空,因此立法必须对定期合同进行限制,推行不定期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定期合同限定在非继续性岗... 不定期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通过解雇保护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权。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定期合同,解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落空,因此立法必须对定期合同进行限制,推行不定期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定期合同限定在非继续性岗位,并严格限定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和期限。我国对定期合同的规制重点应放在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上,不宜规定定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具有特定的立法价值,且兼顾灵活性和安全性,规则简便易行,不宜轻易修改。不定期合同和解雇保护规则密切相关,未来我国可适当调整解雇保护水平,以推行不定期合同,但不宜大幅度降低解雇保护水平。同时,应对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作适当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业安全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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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疫情无法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分担机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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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2-42,共11页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劳动者因疫情无法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规则上位法依据不足;各地出台的规则不统一,差异较大;企业工资负担比较重,缺乏工资支付的分担机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因疫情停...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劳动者因疫情无法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规则上位法依据不足;各地出台的规则不统一,差异较大;企业工资负担比较重,缺乏工资支付的分担机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和劳动者因疫情无法提供劳动的原因和效果具有社会性,劳动者未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成本不宜只由企业承担。我国应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企业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分担机制,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用于补贴企业的工资支付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 劳动者 工资 分担机制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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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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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增毅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5,共16页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保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保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对劳动者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与其忠实义务及雇主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平衡。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考虑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的各种因素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确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的"四要素",即行为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要求、行为动机、行为后果、行为情节以及相应的具体因素,从而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损害雇主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并以此判定劳动者的社交媒体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边界及是否合法。雇主对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 社交媒体 言论自由 忠实义务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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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nging Mode of Legal Regul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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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 zengyi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8年第4期96-113,共18页
At present, Chinese labor relations operate under a unitary model of legal regulation in which labor law is applied to workers "as a whole, with everyone treated equally." This causes a number of problems. In realit... At present, Chinese labor relations operate under a unitary model of legal regulation in which labor law is applied to workers "as a whole, with everyone treated equally." This causes a number of problems. In reality, due to constantly changing modes of employment and the flexibility of workers' "affiliation," forms of employment are highly diverse. In addition to regular employees, there are also "quasi-employees" (employee-like persons) whose affiliation is quite weak, and other special employees. This necessitates the updating of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behind labor laws, While holding fast to the assumption that workers are a vulnerable group, we should review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employee and draw up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on the basis of specific situations. Where legislative technique is concerned, we should do away with the traditional one-size- fits-all legislative model in favor of a dedicated model that targets particular types of subject and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We should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old-fashioned model in which "all labor law provisions apply" or "no labor law provisions apply" and categorize employees in such a way as to provide special rules for quasi-employees, special employees and employees of special employers.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categorization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abor relations workers legal regulation quasi-employees (employee-like persons) special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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