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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视角下最高额保证债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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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鑫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0-96,共7页
最高额保证人破产受理时,主债权和保证债权均确定,但管理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之决定权,此时虽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但债权人若因违反《企业破产法》第49条而致损害,应承担相应损失。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加速到期有其必然性,但保证债... 最高额保证人破产受理时,主债权和保证债权均确定,但管理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之决定权,此时虽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但债权人若因违反《企业破产法》第49条而致损害,应承担相应损失。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加速到期有其必然性,但保证债权停止计息并无必要。债务人、最高额保证人进入解散程序,会引发债权确定,为满足债权时点的清晰性并推动清算程序,债权确定时点应为组成清算组时。《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体现了债权确定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结合,债权确定的认定实质上是债权债务一般规则的延伸,形式认定债权确定后自可依其他规则实质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额保证 保证债权 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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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公司法:历史价值与富强梦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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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9-135,共7页
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以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富强为其目标追求,不断寻求突破历史困境,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是这一时期公司法变革的历史基调。清末国人大力提倡集资设立公司,把公司当成国家富强的工具,1904年晚清《公司律》在这一背... 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以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富强为其目标追求,不断寻求突破历史困境,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是这一时期公司法变革的历史基调。清末国人大力提倡集资设立公司,把公司当成国家富强的工具,1904年晚清《公司律》在这一背景下得以产生。民国建立后,以公司为主要力量的工商业在推动革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人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上体现为民国公司法的不断修订。此外,近代中国国力的上升也推动了公司制度的进步,1946年《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在华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公司法领域对于国家主权的一种宣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中国 公司法 富强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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