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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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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3-85,共13页
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 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组,法院无权行使法庭内的司法权力进行干预。预重整的启动与进行不需要法院的受理和批准,不需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但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辅导机构,不能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停止计息等重整程序启动后才有的司法效力。法院在预重整中的工作是制定规则指引预重整,审查批准预重整活动及当事人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而使预重整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同意表决效力可延伸至重整程序中,简化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是我们在破产法修订中有待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挽救制度 预重整 庭外重组 庭内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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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破产:“不算而销”的特别清理程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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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奎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9-109,共11页
"三无企业""僵尸企业"退出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出清问题,其一般特征是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破产程序"空转",消耗司法资源。为化解破产难,出现了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代位注销、承诺制注销等试点做法,本质... "三无企业""僵尸企业"退出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出清问题,其一般特征是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破产程序"空转",消耗司法资源。为化解破产难,出现了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代位注销、承诺制注销等试点做法,本质上只是改变了注销与清算的先后顺序,对启动清算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无益于排除清算难的障碍,而且在法理基础与运行实效上都存在问题。特殊企业破产难的成因与行政因素紧密相关,公权力介入特殊企业的市场出清可以视为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有助提升规则的适配度和效率性。我国应当适度分流非市场化的企业退出,单独成立破产事务局,承担推进、统筹无清算价值之特殊企业出清的职责,确立无需经过清算即可直接注销企业的特别清理程序,规定特别清理引发的衍生问题由破产事务局协调处置,债务由专门设立的破产共益基金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予以承担,建构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程序与不当适用特别清理程序的撤销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算而销” 三无企业 僵尸企业 市场清算价值 行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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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之优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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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6-98,共13页
破产重整制度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重整中的公司将继续经营,因此,科学设计其公司治理结构对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破产重整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状态公司,其公司治理的目标方向、参与治理的主体范围、治理中形成法律关系的性质... 破产重整制度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重整中的公司将继续经营,因此,科学设计其公司治理结构对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破产重整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状态公司,其公司治理的目标方向、参与治理的主体范围、治理中形成法律关系的性质,均与正常经营的公司有所不同。为更好地实现"决策、管理、监督"的公司治理机能,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破产重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其中,重整公司的决策机关应为股东与债权人组成的关系人会议,重整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可以为破产管理人或者依法留任的债务人高管,重整公司的监督机关应由法院指派,其各自的构成、职责均应在破产立法中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重整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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