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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自动决策下人类主体性危机的立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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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安毅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3-52,共10页
算法自动决策的本质不是主体法律行为,是大数据收集分析和程序运算的结果,但算法自动决策结果被用于替代人为决策,就需要符合人类社会行为准则和人类价值观。算法自动决策带来了忽视人的主体地位、损害人类社会伦理和公平、侵蚀人的自... 算法自动决策的本质不是主体法律行为,是大数据收集分析和程序运算的结果,但算法自动决策结果被用于替代人为决策,就需要符合人类社会行为准则和人类价值观。算法自动决策带来了忽视人的主体地位、损害人类社会伦理和公平、侵蚀人的自治机会和意识等负面效应,归根结底是数据处理与算法设计出现问题。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最终应用算法自动决策的是人工智能产品,因此,为保障自动决策技术不违反服务人类社会的最高目标,可以借鉴产品质量制度在算法程序设计中嵌入强制性算法伦理标准,确保自动决策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符合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在算法自动决策过程中要保障信息主体的自决权利、落实数据处理者的义务以防范数据滥用;在算法自动决策致损他人时,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质量责任、用户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以此督促有能力采取措施的主体控制自动决策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伦理 算法歧视 算法合谋 自动决策 人类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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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核心问题的类型化展开
2
作者 李森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3-93,共11页
数据立法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其核心问题应根据不同权属主体类型展开探讨。数据与信息在个人领域具有相同法律涵义,因此,个人信息立法同样适用于个人数据保护,但个人数据的财产属性尚不具备法律保护价值;在个人数据形成企业数据... 数据立法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其核心问题应根据不同权属主体类型展开探讨。数据与信息在个人领域具有相同法律涵义,因此,个人信息立法同样适用于个人数据保护,但个人数据的财产属性尚不具备法律保护价值;在个人数据形成企业数据过程中,数据企业应通过适当措施充分且始终保障其安全性,企业数据财产权是一种相对权,这种相对性表现在数据产品交易前端和后端;公共数据工作重心在于制度建设,开放共享是公共数据产品基本属性,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将对其高质量发展起到直接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企业数据 公共数据 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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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推进德治:强制抑或自律——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为例
3
作者 郭忠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8-101,共14页
在文明急剧变迁时期,道德规范也不得不随之而发生急剧变化。在社会生活变迁之际,由于文化的惯性和保守性带来的“文化滞后”现象,有必要由政府推进道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生活转变为城市生活,农耕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一些旧... 在文明急剧变迁时期,道德规范也不得不随之而发生急剧变化。在社会生活变迁之际,由于文化的惯性和保守性带来的“文化滞后”现象,有必要由政府推进道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生活转变为城市生活,农耕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一些旧习俗旧道德不适应新的社会生活需要,而新的习俗和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这种变化中,传统德治的调控效果在减弱,道德领域的运动式治理开始兴起。由于运动式治理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较弱,通过立法推进德治在道德指引、长效机制、外在约束、引导道德发展等方面显现出诸多治理优势。不过,通过立法强行推进道德建设,既存在不能增进道德意识和培育非规范性道德等局限,又存在立法上强制界限不明、多元道德观念引发冲突、法律实施的成本制约等难题。在推进强制道德建设存在局限和难题但又不能放任不管时,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第三条发展道路,即通过以教育为主的温和立法来促进德治,其表现形式是指明目标,铺设道路,政府推动,方式灵活。“文明行为促进法”的定位应当超越强制和自律的两难境地,通过淡化强制、加强治理,以教育为导向、以实现自律为目的来促进社会文明行为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治 立法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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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机制完善研究
4
作者 胡业勋 王纳 《长白学刊》 2024年第6期63-75,共13页
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察实践场域中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的机制运行,探查村规民约的质性与类型并解析村规民约备案审查过程与构成要素。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机制在主体层面、程序层面、标准层面... 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察实践场域中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的机制运行,探查村规民约的质性与类型并解析村规民约备案审查过程与构成要素。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机制在主体层面、程序层面、标准层面存在着建构性困境,集中体现为权能受限下的主体失格、制度留白下的程序失范、规范张力下的标准失当。基于村规民约的规范特性,需要在主体层面形成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协作审查格局,在程序层面细化村规民约的报备与受理程序、完善村规民约审查与审查报告出具程序、强化审查未通过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程序,在标准层面构设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所应依循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标准体系,从而系统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 村规民约 乡村自治 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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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家”郭道晖教授的法理求索
5
作者 蒋海松 杨世琦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81-100,F0002,共21页
郭道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治思想家,在法治、宪制、人权等领域卓有建树,做出开创性贡献,被尊称为“法治三老”之一。在法治论方面,他深入探究法的本质内涵,明确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与自由,率先且形象地指出“... 郭道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治思想家,在法治、宪制、人权等领域卓有建树,做出开创性贡献,被尊称为“法治三老”之一。在法治论方面,他深入探究法的本质内涵,明确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与自由,率先且形象地指出“法制”与“法治”区别,积极推动“法治”入宪。他较早地提出中国法治社会的理想前景与现实基础,率先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他有着极强的立法实践问题意识,率先开展立法理论研究,较早地提出法律民主化的要求和原则。在宪制论方面,他论述了宪制的理念和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宪制之路,提出立宪之后贵在行宪。他较早系统地研究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首倡权利推定理论,原创性地阐述了社会权力这一新范畴,倡导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人权论方面,他系统论证了人权的重要价值和基本内涵,重视政治人权的独特价值,详细论述了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及具体机制,是推动“人权入宪”的法学家之一。郭道晖精湛深刻的学术思想、忧国忧民的人文关怀、大胆创新的理论勇气、正道直行的学术风骨成为当代法学学人的精神标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郭道晖 法治 宪制 人权 社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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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探索
6
作者 邓佑文 马铁清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6-54,共9页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新时代的表达方式,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贯彻落实的重要理念。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从民主的角度为地方立法的完善提供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贯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新时代的表达方式,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贯彻落实的重要理念。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从民主的角度为地方立法的完善提供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党领导立法,并在地方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各方面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且通过扩大立法参与的主体范围、拓展民意反馈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开展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等具体路径,在地方立法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地方立法 民主立法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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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问题反思与完善路径
7
作者 刘永红 陈洋浠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31-138,共8页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人们正在步入信息社会。信息时代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问题,其中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就是当下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尽管我国在2021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人们正在步入信息社会。信息时代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问题,其中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就是当下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尽管我国在2021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却比较粗略,实践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争议。基于此,在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做出理论概述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反思,提出了通过确立个人信息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程序制度、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资金账户等路径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问题反思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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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辽宁数字经济治理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8
作者 史亚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7-104,共8页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以法治保障辽宁数字经济发展,是缩小辽宁与经济发达地区差距,促进辽宁社会经济效率提升的重要路径。在新经济形势下,结合辽宁省情实际,在把握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应充...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以法治保障辽宁数字经济发展,是缩小辽宁与经济发达地区差距,促进辽宁社会经济效率提升的重要路径。在新经济形势下,结合辽宁省情实际,在把握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法治视域下辽宁数字经济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在全新数字化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治理体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主体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法治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更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安全 法律治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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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不是物,是什么——植物主体化思潮与相应立法研究
9
作者 徐国栋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99-114,共16页
继《奥地利民法典》于1988年采用动物非物的规定后,2000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135条第3款采用了植物非物的规定,两者配合,开启了非人类生命去客体化的思潮。1992年的《瑞士宪法》第120条赋予植物尊严权,也是这一思潮的体现。阿塞拜... 继《奥地利民法典》于1988年采用动物非物的规定后,2000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135条第3款采用了植物非物的规定,两者配合,开启了非人类生命去客体化的思潮。1992年的《瑞士宪法》第120条赋予植物尊严权,也是这一思潮的体现。阿塞拜疆和瑞士的规定建立在非人类生命界的去动物中心主义的成果上。为了提高植物的法律地位,学界进行了大量的植物有智力的论证。实际上,这种论证并非植物获得主体资格的基础,其基础是植物的良好生存代表的生态利益,所以应采用法益实体说来证成植物的主体资格。植物的主体化挑战人类的食物权,可通过把植物分为自由植物和孤立植物来解决两种需求的矛盾。孤立植物可以为人所用,但不得浪费,并且要带着尊敬享用。如果承认植物的尊严权,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正当性将面临挑战,同样受到挑战的还有我国《宪法》在国有自然资源权框架下作出的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生态化的思潮下,此等规定应在调整为也包纳其他权属下的动植物后与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的规定合并,并增加禁止对动植物实施任意的基因操作的规定,由此实现动植物的主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非物 植物智力 植物的尊严权 《阿塞拜疆民法典》 植物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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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10
作者 王刚 姜全祥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5-195,共11页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归。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自应成为包含人身性和财产性的不可分割之整体。涉及股权于离婚之时可划分的财产利益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股权的价款、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一定年限内可产生的预期性财产收益。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增值性,而实际致使双方争议的利益焦点为第三部分的“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作为财产性争议所依托的人身性可明确为夫妻仅一方为公司之股东。基于此,在划分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之时,首先应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在公司存续期间于未来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配股权所得收益;双方协商不成之时,由人民法院参考相关因素判决股权收益于未来一定年限之内的具体分配期间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说 股权利益分离说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可预期性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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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私法进路--以人格利益保护为视角
11
作者 石佳友 甄富坤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1-12,共12页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法的开放性,把握《民法典》的基础性定位,把人格权制度融入卫生健康法治体系中,以此弥补公法治理的法律滞后短板:健康权诉讼可调节社会活动对健康的影响,实现环境健康治理;就医歧视阻碍健康权实现并增加疾病防控难度,可从增加强制缔约、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途径加以应对;落实患者隐私权和健康信息权利可保护个人尊严和数据安全,长远推进医疗建设战略;根据具体医疗活动的风险细化知情同意的内容并倒置举证责任,可以促进医患沟通、降低医疗操作错误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健康 私法治理 人格利益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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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扎根理论的公立医院法治建设评价模型之构建研究
12
作者 罗添文 张翔 +1 位作者 程雪莲 王郁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4期44-50,共7页
基于扎根理论的方法,深度调研来自北京、深圳、南京、武汉、长沙、海口、泸州、重庆等地区的有关专家并开展半结构式访谈,应用NVivo11.0软件对访谈资料实施三级编码,制定构建出包含核心范畴、主范畴、初始范畴和初始概念的公立医院法治... 基于扎根理论的方法,深度调研来自北京、深圳、南京、武汉、长沙、海口、泸州、重庆等地区的有关专家并开展半结构式访谈,应用NVivo11.0软件对访谈资料实施三级编码,制定构建出包含核心范畴、主范畴、初始范畴和初始概念的公立医院法治建设评价模型,其中党建引领、管理体系、依法治院、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法治环境是其关键要素,建议将该公立医院法治建设评价模型作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情况之评价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实务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扎根理论 公立医院 法治建设 评价体系 模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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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政策法律化的有效性困境与破解理路
13
作者 肖恒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1-178,共8页
新时代的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有效性困境。为了在法治轨道上实施有效治理,政府需要将公共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但政府主导立法难以获得社会成员的集体认同,因而无法有效实现其政策目标。合作的需要与意见的分歧并存是新时代政策法律化的现... 新时代的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有效性困境。为了在法治轨道上实施有效治理,政府需要将公共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但政府主导立法难以获得社会成员的集体认同,因而无法有效实现其政策目标。合作的需要与意见的分歧并存是新时代政策法律化的现实环境,发现重叠共识、追求商议共识、树立权威共识是实现其有效性的三种可能进路。然而,它们各自仅承担了民主立法的部分功能,亟须从过程性维度批判地加以综合运用。为了破解新时代政策法律化的有效性困境,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营造公平协商环境、推动立法过程公开,确保人民表达真实意愿、广泛参与,并拥有最终决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政策法律化 立法 共识 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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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目的改变之法律挑战与对策 被引量:1
14
作者 杨烁 王玉宝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6-131,共16页
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对数据进一步处理不得与初始目的不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该原则发起了挑战。大数据分析使用不同的算法分析数据,人工智能通过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训练,要求重新使用数据创造新的价值。改变数据处理目... 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对数据进一步处理不得与初始目的不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该原则发起了挑战。大数据分析使用不同的算法分析数据,人工智能通过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训练,要求重新使用数据创造新的价值。改变数据处理目的,须在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保护、风险控制与促进创新之间构建一个新的平衡。为了给数据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场景一致性构建兼容使用理论;为科学研究、统计目的使用数据推定具有兼容性,从而释放大数据分析的价值,并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更进一步,通过代码塑造数据处理目的改变再次利用数据的行为规范。数据的设计和默认保护理念认为代码架构可以通过数据处理场景,将目的限制原则内置到信息系统当中,通过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数据重新使用具有兼容性与合法性,并保障数据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限制原则 兼容性 目的改变 数据设计和默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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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中制度理性的规范阐释与实践图式——以立法法修改为例 被引量:1
15
作者 周泽中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12-123,共12页
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攸关一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民众福祉,在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其中蕴含的制度理性。2023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以作为最佳例证。立足于制度理性的规范阐释角度,其主要体现为立法者... 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攸关一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民众福祉,在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其中蕴含的制度理性。2023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以作为最佳例证。立足于制度理性的规范阐释角度,其主要体现为立法者日益重视立法体系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关注立法机制的整体性与协同性、发挥立法活动的实效性与建构性。然而,立法活动的制度理性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规范文本,应当将其置于鲜活生动的实践图式之中。据此,从实现制度理性的目的出发,立法活动应当充分结合本土制度实践,准确把握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不抵触”判断标准,在既有的规范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质性地促成立法与改革之间关系的平衡与优化。因此,立法活动所欲实现的制度理性既非单一向度,亦非朝夕之功,而是不断流转往返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最终经由规范与实践的良性交互而达至二者的有机统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活动 制度理性 立法法 规范阐释 实践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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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平台版权侵权的免责逻辑及注意义务——兼谈腾讯诉抖音侵犯《云南虫谷》著作权案 被引量:1
16
作者 徐济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9-146,共8页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亟待完善。结合“云南虫谷”案,从注意义务内部确定与外部履行两个面向出发,进一步厘清注意义务、平台责任以及主动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从事前过滤义务的明确、事中监测义务的设计以及事后治理义务的具体程度三个维度,明确注意义务的法定化思路与平台免责的逻辑闭环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平台 著作权法 用户侵权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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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被引量:4
17
作者 严驰 《人工智能》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拜杜法 激励型立法 促进型立法 人工智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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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谱系障碍群体的社会融合保障措施探究
18
作者 周丹 杨振海 贺苗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46-51,共6页
近年来,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以下简称ASD,俗称自闭症)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就儿童孤独症筛查出台了相应的干预服务规范,但这仅仅是医学治疗与干预的基础,面对ASD群体须回归... 近年来,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以下简称ASD,俗称自闭症)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就儿童孤独症筛查出台了相应的干预服务规范,但这仅仅是医学治疗与干预的基础,面对ASD群体须回归社会的本质生存需求,因而促进此类群体从学校到社会这一过渡衔接阶段的社会融合迫在眉睫;就此须确立对该类群体症状情况相适宜的评级制度,并多角度论证其必要性,以之为基础探寻ASD群体社会融合的保障措施,且在保险制度和社会支持的辅助下,提高ASD群体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实现ASD群体的社会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独症谱系障碍 评级制度 社会融合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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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公益参与权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1
19
作者 巩炳 王欣然 张昌辉 《池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21,共5页
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在社会成员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老年人回归社会时的各项权利亟待保障。为了填补法律空缺、落实积极老龄化理念以及实现国家人权保障义务,有必要对老年人公益参与权予以重视。老年人在公益参与权实现过程中面临权... 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在社会成员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老年人回归社会时的各项权利亟待保障。为了填补法律空缺、落实积极老龄化理念以及实现国家人权保障义务,有必要对老年人公益参与权予以重视。老年人在公益参与权实现过程中面临权利依据不完善、权利意识不强、权利行使不畅等困境,需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章进行修改,在立法中贯彻鼓励、支持与保障原则、同等对待原则、适应性原则对其进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龄化 社会参与权 公益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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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体系构造
20
作者 王延川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5-125,共11页
通过梳理国外数字经济立法策略以及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探索可知,“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数字经济立法模式,该模式导致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割裂式”发展。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目前学界提出了回归部... 通过梳理国外数字经济立法策略以及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探索可知,“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数字经济立法模式,该模式导致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割裂式”发展。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目前学界提出了回归部门法和单行法两种思路,但本质上仍然属于“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数字经济要素化和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化之间具有某种“契合”关系,因此“要素—体系”立法模式有其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价值。从系统论角度来看,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前者是基于数字经济基本制度、基础制度和关键制度而形成的“一以贯之”的规范体系;后者是数字经济立法受顶层设计、部门法和地方立法影响而不断完善的规范体系。我国应该制定《数字经济法通则》,以统摄相关单行法和部门法中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最终形成数字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要素体系”立法模式 连接正义 系统论 《数字经济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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