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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选择与价值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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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婕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9-56,共8页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活动的数字化特征逐渐拱现。作为该种社会活动载体的个人信息兼具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应当予以合理保护才能保障好该项社会资源。在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考察、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效果...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活动的数字化特征逐渐拱现。作为该种社会活动载体的个人信息兼具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应当予以合理保护才能保障好该项社会资源。在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考察、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效果等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把握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严重滞后的现实,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带来的深远影响和挑战,最后从厘清个人信息本质、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完善三种责任类型三大方面,提出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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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风险法律规制中“刑扬行抑”现象之反思与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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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迅 章志远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以环境、安全和健康威胁为主的公共风险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部分领域出现了刑事规制扩张和行政规制不足的“刑扬行抑”现象,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径行犯罪化、入罪门槛降低以及刑事责任优先三大典型特征。公共风险... 以环境、安全和健康威胁为主的公共风险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部分领域出现了刑事规制扩张和行政规制不足的“刑扬行抑”现象,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径行犯罪化、入罪门槛降低以及刑事责任优先三大典型特征。公共风险规制“刑扬行抑”现象并未显著提升刑事规制的实效性,反而违背了古典刑法的民权理念,造成违法-犯罪二元体系的消解。此种现象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部分执法机关的威慑偏好和认知惯性是主观动因,历史文化和理论思潮的浸染是环境诱因。面对公共风险规制的法治困局,回应性规制法律框架的本土化提供了一种破局新思路,实现了由“刑责优位”到“最佳威慑”、由“威慑或遵从”到“执法金字塔”、由单一规制主体到网络型治理格局的三重转向,为行政规制的功能拓展提供了路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风险 刑事规制 行政规制 刑扬行抑 回应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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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过程-主体”视角下中国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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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翠柏 赵云璐 +1 位作者 董晋 李真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Nvivo12研究工具,构建“工具-过程-主体”三维框架模型,对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100个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湿地法律政策经历了启蒙、发展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全面展开四个变迁阶段。根据三维框架和历时性分析得出,中国湿地法律政策呈现的稳定的知识结构在于:工具选择与多元共治模式均表现出依赖政府主导的特征,整体呈现出对更深层次的矛盾关注不足、湿地系统治理监管的全局性不够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湿地保护实践和制度嵌入理论,提出了湿地保护工具策略组合和治理结构改善建议:①遵循湿地法律政策演变规律,通过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细化绿色金融工具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湿地绿色发展市场机制;②均衡湿地工具使用,在坚持命令控制型工具主导的前提下,注重新型经济激励工具和社区共建型公众参与工具的运用,迈向多方参与的湿地治理;③注重源头、过程控制,通过转变治理理念,树立湿地风险动态分期应对思想,加强全过程风险控制制度衔接,构建湿地环境分期、分级系统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保护 治理工具 全过程控制 多元共治 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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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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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利红 苏达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1-143,176,共14页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个体担责的司法修复两条进路,但受还原主义规制逻辑影响,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体系不仅与流域整体性特征冲突,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也相互割裂,且司法修复有倒置成为主导的趋势,忽略了行政机关的核心修复职责。为契合“双碳”目标对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要求,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修复需要从立法目的、规划目标、修复标准以及规制逻辑等方面转型,激活流域气候变化调节功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未来应通过行政主导、司法补足的地位分配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固碳增汇的衔接,进行气候变化适应性调适,并协调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关系,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打造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保护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达峰 碳中和 双碳 生态修复 流域修复 流域司法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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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污染损害的社会化救济路径——强制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和关键问题讨论
5
作者 田其云 韩颖怡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1-141,共11页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核污染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新的保险标的。政府主导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分散核污染水污染风险,确保未来污染损害发生时能为受害人及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提供财务赔偿保证,填补赔偿环节中作为赔偿者短板的赔偿能力,使得赔偿有序、高效进行,为有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保障。为此,应借助政府公权力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①通过立法强制核污染水污染责任投保。②面对来自未来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将核污染水持续污染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明确界定为持续性保险事故,对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系统。③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更好地控制污染风险和经营风险,明确保险公司对核污染水污染风险进行承保的义务及其参与权,通过相关政策为专门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日本政府授意或主导核污染水排海,依国际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建立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国际合作进行磋商,包括:日本履行核污染水排海告知义务,放宽利益攸关国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的限制,对核污染水强制责任进行共同保险,搭建共同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保险衍生工具共同推动核污染水巨灾证券化,共同商定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留存期限、使用管理,建立长期的、提留充足的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日本与利益攸关国应就核污染水损失评估体系建设进行国际合作,为保险公司核保提供核污染水风险评估、损失评估、损害处理及赔偿等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污染水 排海 可保性 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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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横向府际应急协同机制的实践样态及制度保障
6
作者 付士成 谷静萱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1,共12页
突破省域边界的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突发性,灾害后果严重。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通过签订应急协同协议、新设应急协同组织、开展联席会议与会商应对跨省突发事件,形成了多元化的应急协同机制,契合中国特色应急管理制度的改革方... 突破省域边界的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突发性,灾害后果严重。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通过签订应急协同协议、新设应急协同组织、开展联席会议与会商应对跨省突发事件,形成了多元化的应急协同机制,契合中国特色应急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相关机制不仅面临合法性质疑,还存在效力薄弱、协同动力不足和未突破区域壁垒的弊病,需要完善相关合法性保障与实效保障。协同机制具备实质合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其组织法依据,一些仅供协调而未涉及职权调整的协同机制不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与组织法定原则,具备合法性。然而,应对跨省突发事件需要整合各省政府部门职权以形成区域性应急行政权,该权力源自政府的行政授权,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协同机制的实效保障需要多路并进:在协同协议层面,应当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可操作性;在协同组织层面,需要健全应急协同组织及其内部结构;在协同信息层面,完善应急协同信息平台建设有助于收集、共享常态化信息与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信息;在协同动力层面,可以通过夯实协同观念基础与信任基础、增加协同净收益和加强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增强协同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应急协同 行政协议 行政联席会议 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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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国家碳预算的理论同构与立法路径
7
作者 潘晓滨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2-118,共7页
国家碳预算制度兼具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统计核算工具的双重功能,碳达峰目标的迫近及碳中和目标下国家降碳任务的紧迫性,使得如何将碳预算融入“双碳”目标的实践过程,实现制度和理论的双向促进成为重要问题。一方面,通过梳理碳预算制度产... 国家碳预算制度兼具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统计核算工具的双重功能,碳达峰目标的迫近及碳中和目标下国家降碳任务的紧迫性,使得如何将碳预算融入“双碳”目标的实践过程,实现制度和理论的双向促进成为重要问题。一方面,通过梳理碳预算制度产生的背景、碳预算概念的演变,事实印证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是把承载全球碳排放环境容量的国际碳预算,转移至各国碳预算本土化的可靠实现方式。另一方面,域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碳预算制度经验发现,其对我国碳预算目标设置、机制协同、资金渠道等方面具有重要启示。将碳预算纳入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保障体系,可以结合已有预算法程序化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性机构、权责配置、预算调整机制、专项资金供给等制度,建构起“双碳”目标下符合我国需要的碳预算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预算 国家碳预算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法 碳达峰 碳中和 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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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平台常态化监管的法治化进路
8
作者 陈辉萍 徐浩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4-124,F0003,共12页
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与发展,有赖于科技创新动能的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以及新质态劳动对象的高效培育。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十分关键。由于平台自治逐利性突... 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与发展,有赖于科技创新动能的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以及新质态劳动对象的高效培育。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十分关键。由于平台自治逐利性突出、运动式治理机制依赖以及科层制治理固有局限等原因,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存在自治失位阻滞新质态劳动对象培育、运动式治理失范制约科技创新动能发挥、协同监管失灵影响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等问题。在推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未来平台常态化监管的法治化面向应由监管理念适配化、监管方式韧性化以及监管主体多元化三条路径共同推进。在监管理念适配化方面,要拓展“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对正当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进行解构与阐释;在监管韧性化改造方面,增加平台监管规范的适用韧性,强化监管工具的组合协作与实施机制的动态配合;在监管主体多元化方面,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组织协作,发挥以平台为核心的双向赋能功能,最终推进平台常态化监管的法治化,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平台经济 平台监管 数字经济 包容审慎 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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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
9
作者 王腾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6-117,共12页
基于新污染物“高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以及“生物累积性”三大特征,在传统生态环境监管思维下,新污染物将引致“累积性环境健康风险”“弥散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发性环境社会风险”,面对这一风险叠加的挑战,传统环境监管面临多重... 基于新污染物“高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以及“生物累积性”三大特征,在传统生态环境监管思维下,新污染物将引致“累积性环境健康风险”“弥散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发性环境社会风险”,面对这一风险叠加的挑战,传统环境监管面临多重困境:一是现行环境监管体系无法解决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性需求;二是常规环境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的协同性治理需求;三是传统环境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的应急性防治需求。针对传统生态环境监管存在的以上困境,提出以下符合新污染物治理需求的环境监管优化策略:面向新污染物健康风险更新现有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对焦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填补生态环境监管漏洞;因应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破解生态环境监管失灵。面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风险挑战,结合生态环境监管优化的相关策略,生态环境监管转型的任务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确立风险的“积极预防”目标更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二是以全过程、动态化风险协同防控思路补强生态环境监管链条;三是以建构环境社会风险弹性治理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而根据以上思路,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优化又蕴含了需从治理的立法目标、规制范围与规范体系等路径,探索制度完善的需求,相应的具体规范内容包括确立生态环境一般法中风险的“积极预防”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借鉴“生命周期治理”理念设立新污染物风险全过程协同治理的类型化规则以及构建新污染物环境社会风险的弹性化治理制度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预防 新污染物 生态环境治理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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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碳市场不良资产的表现与法治应对
10
作者 朱兵强 周旭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6-57,共12页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案例调研等方法,全面分析了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定性与法治约束现状,并尝试总结碳市场不良资产规制的理念要义与法治改革措施。研究发现:在不良碳资产的定性上,相应法律缺乏识别对应碳资产不良化的自觉,亦不具备界定其内容与范围的实践。在不良碳资产的预防上,已有的法治安排难以克服企业经营不当、市场环境不佳、虚假承诺与市场投机行为等导致资产不良化的负面因素。在不良碳资产的处置上,现行法律不仅在处置主体、处置内容、处置程序与处置救济领域存在规范空白,仅有的关联尝试亦未契合碳市场不良资产消化的经济规律。因此,有必要着眼于不良碳资产形成与消除的逻辑脉络:在理念层面,一是应推崇透明的竞争观,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非正义。二是需要破解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充分提振碳市场维持运行的信心、保持信息的顺畅流通、改变碳减排交易的利益总量预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活动。三是应尽可能缩小承诺兑现的利益差距,避免价值泡沫的形成。在实践层面,一是应在规则与实践中明晰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属性、内容与影响。二是应形成预防不良碳资产累积的全面规制体系。三是需要以一体化思维应对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市场 不良资产 碳排放配额 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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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
11
作者 冷罗生 韩康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33,共14页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 谦抑性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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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规范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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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琳 《中国软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3,共9页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境司法机制,保护“蓝碳”法益;从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来规范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蓝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碳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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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视域下土地储备治理体系的优化逻辑
13
作者 衡爱民 李为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8-257,共10页
土地储备治理体系是国家加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产配置、增强土地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发展权利益分配、权利归属等问题凸显,其中因土地储备治理体系滞后而带来的问题较为常见。以制度... 土地储备治理体系是国家加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产配置、增强土地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发展权利益分配、权利归属等问题凸显,其中因土地储备治理体系滞后而带来的问题较为常见。以制度变迁为视域,梳理土地储备体系的法理考察与实践演进,探讨土地储备治理体系的优化逻辑和具体路径,将为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新模式和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以重庆为例,从土地储备治理体系的现状出发,对近年来土地储备总体经营情况、重点功能片区土地经营效益、土地储备治理体系展开实证分析,实践表明土地储备治理体系土地储备融资渠道得到拓宽,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建设,土地储备财务风险得到控制,土地储备监管更为便捷,土地储备促进了重大项目工程建设的推进,土地储备中心加强了一级市场调控,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库,科学编制储备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开发,统筹安排各类资金等工作。不足之处在于,土地储备机构职能权限界限不清,储备整治工作资金保障机制不太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机制尚未建立,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系统性风险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基于理论和实证分析,研究认为应以土地确权带动土地流转,以土地流转激活土地储备,强化土地价值管理,增强土地附加功能,健全土地储备体系有助于有效利用未开发的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流失、保障土地资源发展权。进而从宏观上提出以土地确权带动农村土地流转,以土地流转激活土地储备不断创新的改革路径;从微观上提出应理顺土地储备组织治理体系、优化土地储备资金融资体系、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优化城市空间治理体系、加强土地储备系统性风险应对,进一步规制宏观经济下行、土地价值下跌等系统性风险等方面进行完善的具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变迁 土地储备 土地发展权 土地收益 土地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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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
14
作者 宋华琳 唐曼 《思想战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1-142,共12页
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也有助于推进规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以应对市场失灵,配合国家政策执行等正当现实需求为基础。设定者应以许可事项与许可规制能力范... 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也有助于推进规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以应对市场失灵,配合国家政策执行等正当现实需求为基础。设定者应以许可事项与许可规制能力范围的匹配为考量,将行政许可用于适合由其规制的事项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合理设定还应恪守必要性限度,遵循自生秩序优先、柔性工具优先等设定原则,审慎利用许可规制,以求实现更好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性 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设定 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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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驻村第一书记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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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同昌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0,共9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习近平从城乡发展趋势视角论述选派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性,强调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是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需要,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民族复兴的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习近平从城乡发展趋势视角论述选派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性,强调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是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需要,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民族复兴的实现;从全局性视角论述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内容,强调驻村第一书记要聚焦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做好村级党建和为人民服务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从系统性视角论述选派驻村第一书记责任,强调各单位要为驻村第一书记提供工作保障,驻村第一书记要以饱满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论述,是对城乡关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创新性运用,是对年轻干部培养规律的创造性认识,是对党的扶贫和乡村振兴理论的丰富性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驻村第一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理念,把握新时代城乡发展趋势,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选优配强驻村第一书记,调动驻村第一书记积极性,把建强村级党组织和培养乡村发展内生力量作为着力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 驻村第一书记 农村基层党建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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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水权交易现状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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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海 冯金皓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57,共7页
为促进《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于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国用水权交易仍存在初始分配制度不健全、交易定价机制不完备、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尚需加强... 为促进《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于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国用水权交易仍存在初始分配制度不健全、交易定价机制不完备、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尚需加强的现状,分析了现行用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明确用水权交易内涵的基础上,提出用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应当利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指导用水权初始分配,兼顾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构建标准多元、基准有别的定价机制,建立巡查与抽查制度完善的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水权 用水权交易 初始分配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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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路径探析
17
作者 吕明瑜 介晓宇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3-199,共7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则契合数据开放的现实需求,且数据开放共享具有现实可行性,关键设施原则的认定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现有竞争法规框架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解决数据封锁带来的竞争损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增加关键设施原则认定要件的相关规定,为其适用提供规范依据;二是明确关键设施认定要件,从规则层面实现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关键设施原则适用中的隐私保护和对价确立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个案分析原则,立足于行业发展整体目标,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关键设施原则 数据开放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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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领域刑事诉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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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3,共13页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资格、诉求实现方面,与刑事诉权具有高度的亲缘性,但在办案时限、诉权成本、财产刑执行方面又与刑事诉权不相协调。因此,应当在立足两诉权适用对象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以优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导向,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实行公益损害审查的法定化模式,从批捕或介入侦查环节开始即可启动民事公益诉权,遵循“附带为原则,不附带为例外”的要求,与法院的审判权良性互动,实现两诉权的有效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刑事诉权 民事公益诉权 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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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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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锦前 赵福乾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1-50,共10页
税收法定原则若要落实到位,必须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的“质”与“量”。目前,各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质”即内涵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量”即强度尚存较大争议。从税收立法的“公—公”维度和涉税契约的“公—私”维... 税收法定原则若要落实到位,必须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的“质”与“量”。目前,各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质”即内涵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量”即强度尚存较大争议。从税收立法的“公—公”维度和涉税契约的“公—私”维度考察税收法定原则的强度,可知其并非全有全无或非此即彼的状态,而是一种从刚性法定到弹性法定渐变的状态。对税收法定原则“量”的如此把握,将有利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细化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法定原则 强度 弹性法定 刚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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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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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建刚 杨丰合 《思想战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0-131,共12页
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主体,将其所持有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与其他人共有,由此形成共享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和结构关系。以行政参与主体和信息种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 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主体,将其所持有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与其他人共有,由此形成共享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和结构关系。以行政参与主体和信息种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的数字信息共享机制等类型。其作用共同表现为助力政府部门公共卫生数字治理效能的实现、促进跨主体跨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协调等。当前,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面临共享环境交互式转变增加数字信息共享风险,以及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数字信息共享环节受阻等挑战。需要从构建分级分工的信息共享渠道、明晰各主体信息共享的范围、划定共享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标准,以及规定数字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入手不断完善,进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卫生数字治理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卫生 信息共享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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