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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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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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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人工智能刑罚的正当性——以东西方认识论互补视角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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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光 诸珺文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6-119,共14页
尽管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学者从“犯罪人”角度讨论了刑罚正当性,但是他们的论述忽视罪与罚的实质而在人工智能刑罚领域无法适用。本文对古希腊哲学中的共相观进行总结,以破解当今人工智能刑法学者落入的“主观思维陷阱”。本文以生成式... 尽管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学者从“犯罪人”角度讨论了刑罚正当性,但是他们的论述忽视罪与罚的实质而在人工智能刑罚领域无法适用。本文对古希腊哲学中的共相观进行总结,以破解当今人工智能刑法学者落入的“主观思维陷阱”。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结合先秦时期、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明清时期的儒家学说进行探讨,发现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可用“实在论”进行概括。基于向量技术生成的人工智能尽管拥有自我意识,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刑罚无法使其感到自内而外的痛苦,所以对人工智能施加的刑罚缺乏正当性。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地位落入黑格尔所提出的主人意识与奴隶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因此应以宋明理学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对涉罪人工智能进行行政立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罚观 儒家学说 共相概念认识论 安塞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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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样态、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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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跃宁 朱雨晴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52-263,共12页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问题持续存在,体现为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受阻、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及阅卷依然被动、具结程序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形式化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因可...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问题持续存在,体现为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受阻、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及阅卷依然被动、具结程序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形式化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因可能造成程序流转降速、办案周期延长而与当前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的效率价值导向有所冲突,一些办案人员对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诉讼程序存在抵触心理。其二,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理性协商进而达成妥协的协商性司法理念尚未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部分办案人员对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中的作用和能力存在着认知误区。其三,认罪认罚案件权力主导模式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造成了宽纵影响,办案机关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规则制定和具体诉讼程序中将其利益现实化、扩大化。对此应当认识到,一方面,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公权力的依赖与制约已经构成了影响当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效果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层面。基于此,顺应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趋向,综合考虑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环境,宜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及其相关机制的系统性建设,以解决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一是,规范落实办案机关告知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的及时性,并从法律层面赋予值班律师完整的阅卷权。二是,改革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屏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考核指标,合理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考核方法对办案人员保障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三是,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权力监督体系。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健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促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实现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全方位监督,由此改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整体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值班律师 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 权力主导 效率价值 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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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与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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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家林 王成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9-91,共13页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无息借款是否成立受贿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化解分歧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无息借款中被免去的利息能够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无息借款是否成立受贿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化解分歧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无息借款中被免去的利息能够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应以一般人观念为判断基准,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利息数额的大小及借贷双方与他人的借款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无息借款中免去的利息”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若对价关系成立,实行的着手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退还或免除利息、约定或推定无息、特定关系人借款的着手时点分别为接收财物或作出意思表示时、借款合同生效时、可能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最初时点。若对价关系不成立,则无息借款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息借款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权钱交易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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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中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研究——以《律师法》第37条第1款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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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31,共8页
律师执业中遭受侵害事件近年来不时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通过对国内律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受侵害的38例事件的实证研究发现:涉众型案件、婚姻和家庭等领域律师最容易成为受害对象,发生在法院内部或者法院门口的袭击事件占有相当... 律师执业中遭受侵害事件近年来不时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通过对国内律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受侵害的38例事件的实证研究发现:涉众型案件、婚姻和家庭等领域律师最容易成为受害对象,发生在法院内部或者法院门口的袭击事件占有相当比例。对方当事人、法院法警和本方当事人是侵害律师的三大主体。赤手空拳进行殴打是侵害律师的主要方式,遭受轻微伤和轻伤的损害后果占比较高,律师受侵害事件分布范围较广。有效遏制律师受侵害事件发生需要多措并举:一是培育公众的法治信仰和对律师地位作用的正确认识;二是律师言行上注意避免激怒对方当事人并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对本方当事人做好安慰解释工作;三是法院应加强对律师人身安全的保障;四是完善律师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五是将律师人身安全保护纳入培训内容,尤其应注重警示教育、人防和技防等措施的落实;六是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 人身权利 保障 《律师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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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损害?——一个刑法哲学视角的分析
6
作者 郑玉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34,共15页
损害引发法律强制,特别是刑法的回应。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产生了新的损害形态,但损害的概念内涵难以确定,导致损害的犯罪化边界难以划定。传统刑法哲学通过证成损害原则来理解损害,以范伯格为代表的刑法哲学家以损害为依据为刑法强制划... 损害引发法律强制,特别是刑法的回应。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产生了新的损害形态,但损害的概念内涵难以确定,导致损害的犯罪化边界难以划定。传统刑法哲学通过证成损害原则来理解损害,以范伯格为代表的刑法哲学家以损害为依据为刑法强制划定界限。但这种理论路径面临两难困境:既无法借助损害的概念来为损害原则的正当性辩护,也未能充分展示损害的概念结构。其他理论家通过比较意义上的损害观、反事实的损害观和道德意义上的损害观揭示损害的概念,为损害原则的辩护寻找新的出路。从对这些立场的批评和辩护可以看出,损害与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也可以兼容。损害的概念内涵虽然充满分歧,但有助于更好地回应实践中的疑难情形,为理解刑法中的法益和智能时代的数字损害提供了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 损害原则 范伯格 刑法哲学 数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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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领域犯罪定罪量刑的理念坚守与规则变迁
7
作者 怯帅卫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9-167,共9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优惠补贴”介于实物财产与虚拟财产之间。行为人骗取、盗取可即时兑换的现金返利、现金红包、商品实物等,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绝对财产权,可定诈骗罪、盗窃罪。行为人骗取、盗取附条件使用的优惠券、代金券、消费积... 数字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优惠补贴”介于实物财产与虚拟财产之间。行为人骗取、盗取可即时兑换的现金返利、现金红包、商品实物等,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绝对财产权,可定诈骗罪、盗窃罪。行为人骗取、盗取附条件使用的优惠券、代金券、消费积分等,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抽象利益,一般宜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罚。行为人侵入电商平台、电商商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数据,虚增、发放、充值优惠券、代金券、消费积分等的,一般不宜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裸聊、淫秽直播,吸引流量、吸引打赏、吸引观众刷礼物的,社会危害性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当,应秉持积极立法观,加快刑事立法,并区分组织、策划人员与主播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优惠补贴 数据 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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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论”视角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审思
8
作者 陈伟 向珉希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96-106,共11页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亦引发了一系列刑事风险。当前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有待深入,对开发者培育大模型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缺乏探讨,而“培育论...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亦引发了一系列刑事风险。当前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有待深入,对开发者培育大模型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缺乏探讨,而“培育论”则提供了思考方向与探讨路径。“培育论”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得以与人类主体的培育进程贯通。依赖“培育论”视角,应区分日常生活语境与刑法语境下的行为概念,并以“刑法意义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划分,合理界定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主体资格,借鉴“培育型教唆”的犯罪评价思路,以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分离定罪与量刑评价逻辑,纾解培育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培育论”的理论视角,不仅回应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发展性特征,而且能够较好解决刑事风险下的归责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行为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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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刑事司法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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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洁 胡坤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9-98,共10页
轻罪时代,面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与我国当前犯罪态势逐渐呈现出明显的轻罪化趋势,刑事司法应对犯罪逐渐从以偏重事后惩罚威慑向注重事前预防、多方协同、深化诉源精准治理、多措并举的“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标本兼治观念转变... 轻罪时代,面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与我国当前犯罪态势逐渐呈现出明显的轻罪化趋势,刑事司法应对犯罪逐渐从以偏重事后惩罚威慑向注重事前预防、多方协同、深化诉源精准治理、多措并举的“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标本兼治观念转变。“依法有效治理犯罪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是我国刑事司法治理的核心任务,实践中通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社区矫正”等制度,展现了犯罪治理的新思维与新作为,但也存在一些与刑事司法柔性治理要求相抵牾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与准确把握大量轻罪入刑后“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衡平问题,刑事司法就须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犯罪治理的根本价值遵循,并将“宽缓、审慎、谦抑”理念贯穿于犯罪治理的全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 柔性治理 宽缓 审慎 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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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犯罪论本土化改造的缺憾与要阶论的提倡
10
作者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07-115,共9页
阶层犯罪论中要件功能失衡、逻辑关系错乱、故意和过失的体系定位不明、出罪链条长、核心概念内涵艰涩。虽然国内阶层论者对该理论进行了改造,但都是在阶层论体系之内进行的修补与调整,无法解决阶层论固有的问题。吸收阶层论和要件论优... 阶层犯罪论中要件功能失衡、逻辑关系错乱、故意和过失的体系定位不明、出罪链条长、核心概念内涵艰涩。虽然国内阶层论者对该理论进行了改造,但都是在阶层论体系之内进行的修补与调整,无法解决阶层论固有的问题。吸收阶层论和要件论优长并克服二者缺陷的要阶论将违法、主体与责任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各要件入罪联合,出罪独立,要件内部成罪要素和出罪要素两两观照。要阶论契合先客观后主观的认识规律,符合本国话语体系与思维习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阶层论 要阶论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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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保护法益
11
作者 范淼 高邦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16-224,共9页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进一步思考的前提。既往的研究将该罪法益限定为人性尊严、医疗秩序或人类遗传安全,但这并非真正的适格法益,无助于法益机能的发挥。合理界定该罪法益的方向应当是综合分析规范目的、法益性质、价值判断以及行为对象。基于以上方法,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类遗传基因具有合理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类型,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出罪事由的判定标准,划定了犯罪行为与科研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人类遗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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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附随后果准用制度的构建
12
作者 谷永超 张恒飞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3-82,共10页
在轻罪时代,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受到来自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普遍降低和附随后果内容缺乏合理性两方面的挑战。犯罪附随后果的预防功能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归正,要求对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作进一步调整。犯罪附随后果准用制度的本质是严格控... 在轻罪时代,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受到来自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普遍降低和附随后果内容缺乏合理性两方面的挑战。犯罪附随后果的预防功能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归正,要求对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作进一步调整。犯罪附随后果准用制度的本质是严格控制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其构建要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内容优化为前提,以较大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为核心,以合理的适用原则为准绳,以科学的程序设计与救济机制为保障。与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和复权制度相比,犯罪附随后果准用制度有明确、保护和彻底三方面的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用制度 人身危险性 预防功能 人权保障 轻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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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金融风险管控机制的创新构建
13
作者 王桂玲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73,共11页
共享金融是“互联网+”大背景下衍生出的新型金融业态,在实现金融普惠、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方面承担重要职能。随着信息技术应用加深,共享金融风险管控问题日益突出。深入剖析共享金融风险类别、衍生机理及特点,我们发现当前共享金融管控... 共享金融是“互联网+”大背景下衍生出的新型金融业态,在实现金融普惠、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方面承担重要职能。随着信息技术应用加深,共享金融风险管控问题日益突出。深入剖析共享金融风险类别、衍生机理及特点,我们发现当前共享金融管控仍面临法律适用不明、数据漏洞难堵、管控执行迟滞、人才供给不足的难题。针对此情形,在借鉴发达国家共享金融管控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共享金融风险管控创新机制,并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搭建消费者保护框架、打造数据安全环境等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金融 风险管控 金融科技 数据安全 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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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刑法学”的实现路径——历史、实力、文化还是沟通共识
14
作者 时延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25-39,共15页
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中,如何看待并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域外刑法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促进惩治犯罪的全球性刑事法律制度形成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应有内容。有关惩治犯罪、可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学知识可以概... 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中,如何看待并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域外刑法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促进惩治犯罪的全球性刑事法律制度形成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应有内容。有关惩治犯罪、可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学知识可以概称为“共同刑法学”。迄今可以将不同国家推进这一知识类型的路径分为三类:“历史—实力型共同刑法学”、“历史—文化型共同刑法学”和“沟通共识型共同刑法学”。中国刑法学研究在参与并推进“共同刑法学”的历程中,应采取第三条路径,在积极加强比较刑法学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际刑法学的发展方向,进而将中国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转化并融入应然的“共同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当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刑法学 超国界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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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事风险及规制类型建构——基于刑法理性的视角
15
作者 俞毅 鲍博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5期133-142,共10页
在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互联网股权众筹在现时具备重要价值。但因为监管法律缺失、经营模式有待完善等原因,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野蛮生长”可能引发多种刑事风险,对此一味动用刑法并非妥当的选择。当代社会的刑法理性由风... 在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互联网股权众筹在现时具备重要价值。但因为监管法律缺失、经营模式有待完善等原因,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野蛮生长”可能引发多种刑事风险,对此一味动用刑法并非妥当的选择。当代社会的刑法理性由风险社会理论、轻罪治理观等组成,基于刑法理性的思维,应对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分类规制:对不值得刑事处罚的行为类型进行出罪,并使用前置法规范进行调控;对法益侵害性有限的行为类型从轻处罚;对可能进一步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行为类型从重处罚,以此确保互联网股权众筹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股权众筹 风险社会 轻罪治理 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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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
16
作者 刘夏 张贺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1-71,共11页
当前,我国前科制度呈现出类型日益多样、适用主体广泛、存续时间较长的特征。伴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既有轻罪前科制度不可避免地面临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困境。基于此,我国刑法应当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当前,我国前科制度呈现出类型日益多样、适用主体广泛、存续时间较长的特征。伴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既有轻罪前科制度不可避免地面临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困境。基于此,我国刑法应当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在逻辑基础上,以轻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调和防卫社会与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具体规则设计上,以面向全体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适用前提,并在域外立法经验与我国学界既有方案的基础上,从基本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建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此外,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还应兼顾如下配套措施:规范前科制度的立法层级,调整前科制度的具体内容,修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前科 犯罪记录封存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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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视角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辨析
17
作者 李会彬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8,共8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是为了解决该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既降低了证明标准,也降低了法定刑,防止了轻罪重判,因此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视角 污染环境罪 主观罪过形式 双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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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刑事法律风险与前瞻治理
18
作者 陈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66-74,共9页
数字经济下,商与农的互联互促衍生了“数商兴农”工程,其实施对于当下农村电商纵深性、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赋能效应。而在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囿于法律的滞后性、监管的局限性及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使得假冒伪劣商品、非法... 数字经济下,商与农的互联互促衍生了“数商兴农”工程,其实施对于当下农村电商纵深性、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赋能效应。而在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囿于法律的滞后性、监管的局限性及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使得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刑事风险相伴而至。因此,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树立前瞻意识,防范刑事风险发生。通过增设刑法罪名不仅可以加强农村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同时填补了《电子商务法》中对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交易主体的监管空白。应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农村电商领域的适用,树立预防性理念与必要的处罚理念相结合的农村电商刑事制裁理念;构建多元主体监管模式,运用多种手段提升农村电商运营主体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激活农村电商发展潜能的同时防范刑事风险,助力乡村振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电商 刑事风险 风险治理 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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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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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泽强 王宣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说,这三种学说均只关注了两罪在某一方面的差异,并仅针对特定方面提出区分标准,难以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问题。要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界分,需坚持以符合构成要件作为形式标准,以罪名保护法益为实质标准,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评价标准,并以疑罪唯轻原则为证明标准的综合区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客观相统一 疑罪唯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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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基因信息保护与披露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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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茜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2期78-88,共11页
知情同意机制难题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瓶颈。在多个领域和多样化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信息保护与披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多个面向的冲突,而患者的基因信息是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个人的基因信息属于重要的健康信息,... 知情同意机制难题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瓶颈。在多个领域和多样化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信息保护与披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多个面向的冲突,而患者的基因信息是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个人的基因信息属于重要的健康信息,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不得任意向他人披露。但医生对于患者与其亲属或其近亲属之间共有的遗传性基因信息进行有限度的、最小化程度的披露,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基因信息的隐私权保护路径过于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违基因信息的公共性和公共价值。基因信息的共管保护路径重视基因信息的公共性,能够在法律上和医疗业务上设立一种保密与披露相抗衡或者相平衡的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格保护 个人同意 隐私权保护 共管保护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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