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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规定的争议问题评析 被引量:5
1
作者 王志祥 柯明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90-94,共5页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在学理上引起了极大争议。网络空间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将"公共场所秩序"置换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在学理上引起了极大争议。网络空间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将"公共场所秩序"置换为"公共秩序"则是不合理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就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而言,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顺时而动,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从而使网络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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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被引量:1
2
作者 梅象华 文晓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34-40,共7页
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本罪产生诸多分歧与争议,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规范本罪的适用。立法上严格本罪的入罪条件,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或者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犯罪应作抽象危... 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本罪产生诸多分歧与争议,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规范本罪的适用。立法上严格本罪的入罪条件,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或者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犯罪应作抽象危险说或者具体危险说上区分。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不得已原则指导下正确运用但书功能对该罪加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转化犯 不得已原则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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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犯罪侦查 被引量:1
3
作者 董邦俊 高玲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81-88,共8页
逃税犯罪是税收经济领域中发生最普遍的犯罪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很多原因,逃税犯罪有增无减,手段更加多样化,逃税数额也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予以严重打击。《刑法... 逃税犯罪是税收经济领域中发生最普遍的犯罪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很多原因,逃税犯罪有增无减,手段更加多样化,逃税数额也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予以严重打击。《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改,对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予以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 逃税罪的构成 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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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被引量:3
4
作者 刘洋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AS 2012年第3期5-7,11,共4页
《刑法》第338条以污染环境罪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现行环境犯罪体系存在环境立法观念偏颇、法益保护范围过窄以及刑罚力度不足三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环境问题依旧严重的今天,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刑法环境犯罪体系的重构已经势在必行... 《刑法》第338条以污染环境罪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现行环境犯罪体系存在环境立法观念偏颇、法益保护范围过窄以及刑罚力度不足三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环境问题依旧严重的今天,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刑法环境犯罪体系的重构已经势在必行,应当以刑法的规范观念为指导,以污染环境罪为基础建立我国体系化的环境刑法,同时根据社会危害性配置更加严厉的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故意犯 危险状态 缺陷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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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体系下吸毒行为入罪路径探究 被引量:3
5
作者 李永升 胡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52-57,共6页
吸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当前刑法理论通说关于吸毒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观点,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毒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误解。一些学者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亦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事实上,在当前刑法... 吸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当前刑法理论通说关于吸毒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观点,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毒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误解。一些学者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亦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事实上,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即可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毒品犯罪,其立法原因在于毒品一旦落入私人之手便有流入社会危害公民健康的高度危险性,故其可解释为抽象危险犯。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即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的侵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而,无论是当场查获的毒品,还是在被查获前吸食的毒品,都应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吸毒 法益 毒品管理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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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罪认定的三个争议问题——以真实案例为研究素材 被引量:1
6
作者 吴情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18,共9页
贩卖毒品严重威胁和危害了公众健康,是毒品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犯的法益是公众的健康,因此必须根据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来对"贩卖"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在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 贩卖毒品严重威胁和危害了公众健康,是毒品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犯的法益是公众的健康,因此必须根据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来对"贩卖"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在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上,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计算。"毒贩子"协助警察诱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出卖毒品,并在控制交付下抓获其他"毒贩子"的,应该认定为立功,但如果其立功线索系其家属通过不当手段所提供的,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诱惑侦查 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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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的刑法立场
7
作者 付传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4期98-104,共7页
基因编辑技术中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其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对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人类法益的侵害三个方面。刑法规制的界限是基因编辑是否介入现实的人类生殖过程。罪名可以确定... 基因编辑技术中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其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对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人类法益的侵害三个方面。刑法规制的界限是基因编辑是否介入现实的人类生殖过程。罪名可以确定为“滥用基因编辑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活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CRISPR-Case9 生殖系基因编辑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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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治理路径
8
作者 刘春丽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58-65,共8页
作为传统"口袋罪"中的代表性罪名,除了存在这一类罪名产生的共有因素之外,寻衅滋事罪具有自身独特的产生语境。由于同时具有流氓罪的遗留特征,需要价值判断的多个情节要素,涵盖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引功能... 作为传统"口袋罪"中的代表性罪名,除了存在这一类罪名产生的共有因素之外,寻衅滋事罪具有自身独特的产生语境。由于同时具有流氓罪的遗留特征,需要价值判断的多个情节要素,涵盖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引功能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等多方面的特殊因素,寻衅滋事罪最终沦为了典型的"口袋罪"。其本质上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害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等多个罪名的兜底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存在着侵犯其他罪名以及一般违法规定的强势特征,进而沦为了"他罪不能"时的候补角色。基于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方面的模糊性与抽象性,以及其面临的司法实践方面的危机,必须采取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理念相结合,分层次、有阶段的路径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 实践危机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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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认定 被引量:3
9
作者 包涵 陈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2-90,共9页
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代购毒品行为,分析其在规范上的属性并予以合理的司法认定,既有赖于毒品犯罪法益的判断,也需要借助规范的解释和协调。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当区分托购者主导和代购者主导两种类型,在吸毒者作为托购者并主导的代购行... 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代购毒品行为,分析其在规范上的属性并予以合理的司法认定,既有赖于毒品犯罪法益的判断,也需要借助规范的解释和协调。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当区分托购者主导和代购者主导两种类型,在吸毒者作为托购者并主导的代购行为中,代购者为毒品流通提供的原因力较小,在入罪上理应设置相较于一般毒品犯罪更为严格的条件,而对于代购者主导的代购行为,则应在入罪上设置更为宽泛的标准。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已经采取了分类定性的思路,但在具体解释上仍有相当程度的缺陷。入罪要素的厘定和选取,不仅限于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或者交付是否有偿,还需要适当考虑行为是否具有促进毒品流通的高度盖然性。贩卖毒品罪的解释受语词文义的限制,难以适应代购行为认定的客观需求,应适当完善贩卖毒品行为的解释或增设转让毒品罪,以此合理化代购行为的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购毒品 贩卖毒品 法益侵害 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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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职业执行问题研究——对《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的解释
10
作者 江珞伊 杨孟乔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第27期126-127,共2页
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和刑罚框架的条件下,在适用方面,对职业禁止的职业范围不应进行限制,但在适用时尽量严格条件,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极大再犯危险性时才可以适用,而适用时应尽量缩小至最小的范围。同时,法律条文还存在一些问题,一... 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和刑罚框架的条件下,在适用方面,对职业禁止的职业范围不应进行限制,但在适用时尽量严格条件,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极大再犯危险性时才可以适用,而适用时应尽量缩小至最小的范围。同时,法律条文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业禁止的法条位置尚有调整的空间,二是以预防为重的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三是违反职业禁止的处罚中后半句应予删除,四是对职业禁止的具体适用问题需要详细明确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禁止 适用范围 法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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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思考 被引量:4
11
作者 张舒 黄娜 李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9-115,共7页
天津"8·12"爆炸引起法学界热烈讨论,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讨论的焦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自本罪名产生以来已经过数次修改,学界也对本罪进... 天津"8·12"爆炸引起法学界热烈讨论,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讨论的焦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自本罪名产生以来已经过数次修改,学界也对本罪进行了诸多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应当包含刑法规定的第一、二款的全部内容,犯罪主体应坚持一般主体说的观点,单位职工、无资质人员皆有可能构成本罪,单位具有特殊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持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应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刑法中应当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构成 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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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理性思辨与去情绪化 被引量:3
12
作者 蔡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25-28,共4页
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应当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司法实践为回应当前"严打"刑事政策模糊毒品犯罪既遂标准并且从严把握的做法,面临着忽视人权保护、强化重刑思想、弱化人民法院司法属性的法治风险。严打作为当下中国有限... 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应当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司法实践为回应当前"严打"刑事政策模糊毒品犯罪既遂标准并且从严把握的做法,面临着忽视人权保护、强化重刑思想、弱化人民法院司法属性的法治风险。严打作为当下中国有限司法资源与严峻犯罪态势矛盾的无奈之选,目前仍将继续存在,作为刑事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该牢牢把握住自身司法属性,摒弃对严打的情绪化回应,明确在毒品反击战中的角色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既遂 严打 刑事审判 去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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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单独二胎”政策下的再思考 被引量:1
13
作者 颜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114-116,共3页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男女性别比进一步扩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非男女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且其危害性并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现有法律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因...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男女性别比进一步扩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非男女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且其危害性并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现有法律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因而不需要将其入罪。应当基于刑事政策的立场制定更好的社会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犯罪化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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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例原则析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犯罪化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第3款为视角 被引量:1
14
作者 付雄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78-83,共6页
针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综合考量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在治安防控中应优先考虑充分有效的非刑法保护手段。当刑法以外手段难以保护时,才应考虑刑法现有规定。除非现有... 针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综合考量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在治安防控中应优先考虑充分有效的非刑法保护手段。当刑法以外手段难以保护时,才应考虑刑法现有规定。除非现有规定也不能保护,才可能创制新法。这类行为目前可以用当庭制止、带出法庭、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等刑法以外的手段或者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等来予以规制,尚没有必要在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特别规定。而且此类行为入罪,有可能限制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不利于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审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法庭秩序 比例原则 侮辱 诽谤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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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从一例危险驾驶案切入 被引量:7
15
作者 张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8-73,共6页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应该贯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罚责内容上的"有限并科"、"同质罚责刑事优先,相异罚责各自适用"以及"及时移送"三大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二罚 行刑交叉 同质罚责 有限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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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16
作者 张蔚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5期63-68,共6页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升民众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就目前见危不救行为时常发生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言,道德的约束力已经明显感到力不从心。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化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罚的反向激化功能来强化或弘扬道德,...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升民众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就目前见危不救行为时常发生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言,道德的约束力已经明显感到力不从心。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化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罚的反向激化功能来强化或弘扬道德,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但这种法律规制要求明确见危不救罪的罪名及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以免过度侵害公民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危不救 不作为 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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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视阈下涉黑犯罪的司法认定:内容、缺陷与应对 被引量:1
17
作者 融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2-78,共7页
针对涉黑犯罪的司法认定,我国既主张贯彻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又提倡落实"打早打小"的具体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基于相关规范的缺失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黑社会性... 针对涉黑犯罪的司法认定,我国既主张贯彻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又提倡落实"打早打小"的具体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基于相关规范的缺失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判定失之于宽和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重复评价这两个突出问题的产生。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坚持在相关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层面与实务层面两个路径予以回应,从而在涉黑犯罪的司法认定工作中实现法益维护与人权保护的协调以及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打早打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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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分析
18
作者 王明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8-74,共7页
高利贷现象是一种普遍存在于金融市场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把发放高利贷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判例,而这样的做法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是对刑罚权的滥用,突破了罪行法定原则。高利贷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而这... 高利贷现象是一种普遍存在于金融市场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把发放高利贷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判例,而这样的做法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是对刑罚权的滥用,突破了罪行法定原则。高利贷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而这不能否定其为繁荣市场经济做出的贡献。在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下,根据国家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到金融市场的态度,对高利贷定罪量刑也不具有合理性。国家需要做的是消弭高利贷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不是高利贷行为本身。因此,对高利贷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才是解决高利贷行为乱象丛生的根本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刑事政策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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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分析 被引量:4
19
作者 万颖颖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34-37,共4页
跨境网络犯罪1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生并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滋生和蔓延。此类犯罪具有整体数量不断攀升、组织化程度高、犯罪手段隐蔽复杂化、跨越多地区和多法域等特点。以上特性使得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面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执法办案... 跨境网络犯罪1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生并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滋生和蔓延。此类犯罪具有整体数量不断攀升、组织化程度高、犯罪手段隐蔽复杂化、跨越多地区和多法域等特点。以上特性使得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面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难题、缺乏合作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机制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在立法层面,应确立刑事管辖权协调机制、弥补法律缺位和缩小法制落差;司法层面,应加强诉讼证据支持、强化司法互助协议;执法层面,应优化跨境警务合作模式、加强执法技术培训;社会层面,应并进进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网络犯罪 特点 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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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探讨
20
作者 肖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47-52,共6页
随着我国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侵犯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目前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对象仅限于注册商品商标,这说明刑法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商品商标与服... 随着我国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侵犯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目前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对象仅限于注册商品商标,这说明刑法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无论是从其本质特征还是价值属性及其法律地位上都具有相似性特征,在刑法上理应予以同等保护。具体而言,通过刑法解释或立法途径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注册商标"规制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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