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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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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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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档案法实施条例》与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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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海群 赵鹏 +7 位作者 徐拥军 陈艳红 王改娇 聂云霞 蒋卫荣 徐辛酉 加小双 周林兴 《档案与建设》 2024年第2期3-22,共20页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正式实施,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契机。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正式实施,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契机。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基于此,我们不能停留在对《实施条例》的文本阐释层面,必须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正确把握《实施条例》对中国档案事业法治的推进带来的深刻影响,尤其是要同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本期特邀9位学界知名学者分别从《实施条例》的法源与法理认知、《实施条例》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条例》的特点、《实施条例》的亮点与意义、《实施条例》的历史传统与时代需求、《实施条例》对档案馆文化功能拓展与提升、《实施条例》在操作性和即时性上的进步、《实施条例》的与法适配性以及《实施条例》对推动档案数据化管理等角度各抒己见,但又彼此关联与照应,为提升全社会档案意识,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法实施条例》 档案事业 高质量发展 文化功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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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产业的食品安全风险及其治理对策 被引量:5
3
作者 张莉莉 张楚楚 《粮油食品科技》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1-208,共8页
预制菜产业在生产许可、加工经营、贮存与运输、销售等环节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而当前我国应对预制菜产业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尚不完善,对预制菜产业的监管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以健全预制菜产业有... 预制菜产业在生产许可、加工经营、贮存与运输、销售等环节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而当前我国应对预制菜产业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尚不完善,对预制菜产业的监管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以健全预制菜产业有关标准体系、构建预制菜产业监管的基本制度为具体对策,以数字技术赋能预制菜产业治理,推动预制菜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制菜 食品安全 消费者权益 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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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语言模型材料的证据属性——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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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继敏 严若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3,M0006,M0007,共16页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出发,大语言模型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呈现形式可以有所区别:一般案件可以仅举示人机交流材料和使用者本地环境信息,重大案件则应完整举示。大语言模型材料区别于大数据证据和一般的人工智能证据,具有直观性强、可解释性弱、偏在于少数技术公司、可识别性弱等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大语言模型材料 大语言模型证据 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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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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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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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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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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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视域下健康数据利用权益制度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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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雅琴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173,共11页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治理 健康数据 开放共享 整体性治理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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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计算发展现状与趋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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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登国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共4页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体现出了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心和态度,标志着数据从资源到要素的转变.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市场与...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体现出了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心和态度,标志着数据从资源到要素的转变.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市场与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并列为加快培育的5大核心生产要素市场之一,数据要素步入市场化阶段.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发改高技〔2021〕709号)文件,东数西算工程正式启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数据二十条”的核心是提出4项数据基础制度,包括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心生产要素 要素市场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收益分配制度 发展现状与趋势 市场化阶段 数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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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 被引量:3
9
作者 蔡镇疆 车宇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3,共8页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及其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以此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本认为,ChatGPT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ChatGPT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时,应明确ChatGPT使用者作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加强对ChatGPT著作权主体的监管实现对其生成内容的规制,以此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法律人格 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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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3
10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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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及敏捷治理 被引量:3
11
作者 邹开亮 刘祖兵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50,57,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秘密收集个人敏感数据,冲破“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的限制,或将使信息关联违法高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收集行为主动、收集内容全面、泛化能力强劲,对“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带来严重挑战。宏... 生成式人工智能秘密收集个人敏感数据,冲破“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的限制,或将使信息关联违法高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收集行为主动、收集内容全面、泛化能力强劲,对“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带来严重挑战。宏观层面,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无力于数据安全治理,刑事法律缺乏明确的违法计量标准,由行政法规挑起数据法治大梁。微观层面,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对被侵权人加以不合理的举证义务,司法救济路径单一,不利于权利救济。选择风险控制路径,从算法协议透明化、治理场景化和多方位协同化应对信息关联违法等方面展开制度构建,引入个人敏感数据单独监管制度和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破解该困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安全 敏捷治理 预防性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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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治理专家咨询制度的法治探寻 被引量:2
12
作者 宋华琳 郑琛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2,共12页
专家咨询制度是公共卫生治理中提升科学理性的重要机制。专家咨询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决策事项。应探究行政任务与专家咨询形式之间的匹配性,在处于科学前沿并兼具高度政策考量的公共卫生治理... 专家咨询制度是公共卫生治理中提升科学理性的重要机制。专家咨询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决策事项。应探究行政任务与专家咨询形式之间的匹配性,在处于科学前沿并兼具高度政策考量的公共卫生治理领域,合议制咨询形式更具制度优势。应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从专家个人资质和成员构成两个角度明确遴选标准,完善专家遴选程序。在专家咨询程序方面,应健全专家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完善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和会议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对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应构建专家咨询制度的监督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公开制度,加强咨询专家的说明理由要求,激活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卫生治理 专家咨询 专家遴选 专家咨询程序 可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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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立场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新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3-135,共13页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对其加以规范应达成两个基础共识:一是医学伦理,这是医学科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施用对象应具备医学指征,其施用目的不得偏离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应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断裂是导致法律问题涌现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伦理,辅助生殖技术的施用必然会产生医学上的母胎关系,母胎关系又必然是准亲子关系;技术滥用造成的“一人两母”,已成为各国法律适用的普遍难题。而满足非医疗目的的外部需求和非治愈性技术操作,都已经超出了医学应用的范围。所以,共识基础决定了规制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伦理作为首要立场。伦理立场不仅在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更是国家规范科技、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识基础 非医学需求 私人自治 伦理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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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防沉迷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4
作者 李岩 康铭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6,共15页
既有防沉迷规范的适用范围有限并且没有指出相关主体的具体义务,其难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令人沉迷的风险。从原因视角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令人沉迷的原因在于其生成的虚拟世界更具有吸引力、精准推送产生舒适性、虚拟人物使人产生情感... 既有防沉迷规范的适用范围有限并且没有指出相关主体的具体义务,其难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令人沉迷的风险。从原因视角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令人沉迷的原因在于其生成的虚拟世界更具有吸引力、精准推送产生舒适性、虚拟人物使人产生情感依赖。从后果视角分析,人们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沉迷容易造成创新能力退化、道德标准僵化与价值导向机械化、审美形式化等问题。基于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和开发者首先需要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其次应设置防沉迷层面的算法,包括根据用户的年龄等因素设置相应的防沉迷策略,设置用户偏好推送的限度,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并拒绝提供情感慰藉;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思维认知领域“作为思想生成、创新工具”加以限制;设置道德过滤机制;在特定情形中限制“直接提供成品”的使用频次。再次,定期进行算法检查。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和开发者违反防沉迷、防止依赖义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防沉迷义务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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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数据财产化 被引量:1
15
作者 梅傲 柯晨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9-67,200,201,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也是数据财产化的“果”。我国数据财产化应采取数据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保护的基本立法模式,但是政府数据及敏感的企业数据应适用数据“控制论”模式规制。同时,针对个人用户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问题,建议采取事前数据财产权交易模式解决;针对企业间数据共享问题,建议立法时应从实践案例出发,自下而上地进行数据类型化、场景化立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确权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化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个人用户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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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16
作者 姚万勤 赵小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100,共13页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认数据资产上存在“个人信息利益”“数据处理者、经营者经济财产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多元法益,这些法益的比例和形态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交易交换等不同场景下有着阶段性的变化。构建数据资产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应顺应保护数据经营利用价值的需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解释性改造,以实现对数据资产中的个人信息利益、正当竞争利益、财产性利益、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法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权利束 财产犯罪 衍生数据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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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利的生成基础及法治化保障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丹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4-137,共14页
数字时代的核心特征是人类的“数字化生存”状态。数字空间、数字属性、数字利益既构成了数字权利的现实基础,也承载了数字权利的时代诉求。然而,由于数字规则、数字行政、数字司法和数字平台等制度或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数字权利的法律... 数字时代的核心特征是人类的“数字化生存”状态。数字空间、数字属性、数字利益既构成了数字权利的现实基础,也承载了数字权利的时代诉求。然而,由于数字规则、数字行政、数字司法和数字平台等制度或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数字权利的法律确认不足、数字权利的公共保障有限、数字权利的司法救济不畅、数字权利的平衡保护乏力等问题,导致了数字权利的系统性“流失”。因此,亟待通过加强数字权利的法律确认、促进数字权利的公共保障、完善数字权利的司法救济、提升数字权利的平衡保护,从而遏制数字权利的“流失”问题,为数字权利保护提供法治化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权利 数字行政 数字司法 数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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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场域下法规体系的完善理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
18
作者 陈永生 包惠敏 邓文慧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8-62,共5页
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是适应数字中国重要发展战略、提高档案治理效能、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在提高档案法规体系立法质量、推动档案法规体系科学构建,进而完善新时代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 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是适应数字中国重要发展战略、提高档案治理效能、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在提高档案法规体系立法质量、推动档案法规体系科学构建,进而完善新时代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从顶层设计、数字资源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服务四个层面推动档案工作实现数字化转型,但对于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仍存在进一步精细化和优化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信息化 数字化转型 档案法实施条例 数字资源 数据治理 可及性 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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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19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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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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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果 鄢浩宇 《财经法学》 2024年第2期3-18,共16页
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 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委托—受信”的信义法律关系,将制度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制上,以调整不平衡的权力架构,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救济的同时兼顾合理的数据处理行为。从信义关系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阐释受托客体的适格条件、信义义务的价值导向等制度要素,能够论证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制度兼容性和可行性,构建制度运行所需的理论基础。应提炼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厘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疏通权益救济的多元渠道,构建信义法律体系下数据保护利用的制度框架,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治理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数据受托人 信义义务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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