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4,301篇文章
< 1 2 250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6
1
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下载PDF
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 被引量:3
2
作者 赵树文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8,共19页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3年《公司法》 濒临破产 董事 破产申请义务 企业破产法
下载PDF
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被引量:1
3
作者 刘俊海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9,共16页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制未根本否定资本制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识别标准是执行失败主义,出资加速到期不以股东或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有必要建立股东加速出资信息公示制度与敦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债权人平等保护。不少判例追究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建议以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完善平衡对冲制度,兼顾公司资本信用与股权流转自由,细化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信息披露、5年最长实缴出资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连带之债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遏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道德风险外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债权人 连带之债
下载PDF
关于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杜万华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14-22,共9页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理念认识问题,导致对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产生误解。必须清晰认识到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可以补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可...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理念认识问题,导致对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产生误解。必须清晰认识到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可以补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可以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搭建工作平台,可以通过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稳住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盘,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因此,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非法人组织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管理人制度、府院联动协调制度、执行与破产协调制度等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发挥破产制度的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文化
下载PDF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之边界省思 被引量:1
5
作者 周游 马健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27-34,共8页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限利益 股东利益保护 认缴登记制 股东协议
下载PDF
《公司法》修改中治理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6
作者 张丽琴 鲁倩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88-98,共11页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降低股东临时提案权行使门槛、优化知情权行使规则、细化信义义务内容等方式力保股东权行使顺畅。但优化后的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内容、人员构成及保障独立性的手段不合理或缺失,股东提案审查、持股期限要求及救济途径不够具体,针对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则亟待完善。立法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区分其与监事会的责权界限;规定股东会召集人作为提案审查主体,增设事前救济机制作为股东行权保障;确认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质地位,并实行职权代行制度;还应通过立法强化控股股东的行权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组织 信义义务 知情权
下载PDF
论外商投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升级: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法律瓶颈及其突破
7
作者 刘俊海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4-95,共12页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复兴。董事会中心主义否定了股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资本多数决规则,不利于充分保护控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与投资信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不过,存量外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在五年过渡期内面临着转型僵局,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宜细分为四个阶段,并设计相应的规制策略。2024年12月31日是外企确立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后时点。若董事会逾期未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任何股东均有权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此前,股东也有权直接激活外资公司的股东主权与股东会职权。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与裁判权不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商投资法 董事会 股东会 倡导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 过渡期
下载PDF
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8
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下载PDF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9
作者 潘运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意定限制 法定限制
下载PDF
中国公司监事义务的独立证成与法律实现
10
作者 赵万一 苏志猛 《学术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67,177,共11页
中国对公司监事义务的安排历来具有非独立性的表征,不仅立法对监事义务和董事义务长期坚持同质假定的立场,监事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附随启用的现象。而公司监事义务与董事义务的一贯混同,客观上轻视了监事与董事之间的角色差异... 中国对公司监事义务的安排历来具有非独立性的表征,不仅立法对监事义务和董事义务长期坚持同质假定的立场,监事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附随启用的现象。而公司监事义务与董事义务的一贯混同,客观上轻视了监事与董事之间的角色差异,模糊了信义义务的适用场域,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监事制度弱效的实践窘境。实质上,中国的公司监事并非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格受托人,其并不满足承担信义义务的特定条件。而公司监事义务的独立能够充分发挥义务的强制属性和行为内容的具体指引作用,且监事义务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使得公司监事义务具有独立的可能。因此,为助益公司监事制度运行的有效实现,监事义务的制度配套适宜采取独立的规范模式、实质内容以及适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监事义务 独立 信义义务
下载PDF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长期价值创造的盾牌还是管理层防御的工具
11
作者 袁春生 牛世魁 《南开管理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4-203,256,I0035,I0036,共13页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有助于促进管理者专注于长期价值创造,还是被用于维护职位稳定?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对此高度关注。本研究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设置不仅没有对公司...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有助于促进管理者专注于长期价值创造,还是被用于维护职位稳定?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对此高度关注。本研究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设置不仅没有对公司价值产生提升作用,反而降低了公司价值。进一步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降低了管理层强制变更—业绩的敏感性,抑制了公司创新投资和资本支出等长期投资行为,且诱发了管理层在职消费和超额薪酬,意味着反收购条款有助于巩固管理层职位稳定,加剧了管理层短视,产生了管理层“壕沟”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并非长期价值创造的盾牌,而是管理层防御的工具。此外,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主要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性质和内涵,发现这些条款大多数体现了对管理层的保护,并且管理层权力较高和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管理层保护条款。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股权分散企业或无实际控制人企业中,反收购条款设置的管理层“壕沟”效应更加显著。本研究克服了已有文献仅根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绩效正向或负向影响而间接推断其效应的不足,为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规范反收购条款设置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 公司价值 管理层防御 长期价值创造 管理层保护条款
下载PDF
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
12
作者 汪青松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5-94,共10页
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 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从个体、组织和社会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准入制度、治理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体现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创新。公司法对于控制权的妥当规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制度,新《公司法》构建了控制权识别规则、控制权行使规则和控制权责任规则。下一步需要提升控制权识别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控制权取得方式和权利内容的规定,并以合规制度和容错机制为企业家铸造“安全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弘扬企业家精神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
下载PDF
论公司法上董事监督义务
13
作者 文杰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54-165,共12页
为弥补公司既有内部监督机制不足、健全董事义务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我国公司法上有必要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确立此义务符合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权力制衡原则,与监事会监督职责不相冲突,且已存在实践基础。董事监督的范围应涵盖公司... 为弥补公司既有内部监督机制不足、健全董事义务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我国公司法上有必要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确立此义务符合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权力制衡原则,与监事会监督职责不相冲突,且已存在实践基础。董事监督的范围应涵盖公司合规风险和商业风险。履行此义务的标准为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以维护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主观要件,应区分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从而进行设定。对内部董事而言,若其具有一般过失,即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独立董事而言,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监督义务 公司法 内部控制制度
下载PDF
国际投资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从《公司法》第20条展开
14
作者 胡晓红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42-153,共12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其内容自产生以来即缺乏统一认识,然而国际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则与“硬法”规则体系趋于完善,且企业社会责任替代性概念亦日益丰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环境保护责任条款的分立与交叉模式已成为一些国...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其内容自产生以来即缺乏统一认识,然而国际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则与“硬法”规则体系趋于完善,且企业社会责任替代性概念亦日益丰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环境保护责任条款的分立与交叉模式已成为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趋势。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易产生理解歧义,特别是要求公司“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于“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表述既不符合现行法律确立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原则,也混同了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维护者——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采取系统、目的方法论解释《公司法》第20条,既顺应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环境保护条款国际立法趋势,也有助于厘清企业、政府、社会组织间的社会责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投资协定
下载PDF
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共同善维度--兼评新《公司法》第20条
15
作者 张万洪 任文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2-104,共13页
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变革了公司治理方式,其现实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越发频繁,公司须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共同善义务,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关系,公司需要在能力范围内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 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变革了公司治理方式,其现实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越发频繁,公司须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共同善义务,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关系,公司需要在能力范围内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由此,公司职工、消费者等自然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可以被解释为人权。共同善要求公司以符合利益相关者共识的方式预防和消除人权风险,利益相关者因此享有参与公司商业决策的权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决策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合作式风险治理模式,有助于搭建共同担责的治理平台。新《公司法》第20条接纳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人权理念融入公司法之中,反对公司从人权风险中获利,期待公司为实现人权目标赋能。该条款的落地需要限缩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重塑公司管理层,建立容纳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治理结构,赋予利益相关者保护强制力,督促公司管理者、股东、投资者在商业活动中探索平衡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新《公司法》 工商业与人权 共同善
下载PDF
论公司合规治理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理性博弈: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制度的漏洞解释为中心
16
作者 刘俊海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93-115,共23页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与投资等重大决策,遏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风险,增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激活公司民主治理规则的公示公信效力,重构公司合规治理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易安全新秩序。彰显公司真实...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与投资等重大决策,遏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风险,增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激活公司民主治理规则的公示公信效力,重构公司合规治理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易安全新秩序。彰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是公司决议,而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权源于公司决策权,而非越权者的自我赋权。《公司法》第15条是效力性规范。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公司决议予以追认或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无效或对公司不生效时,公司无过错,不对相对人负缔约过错责任,相对人只能请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中的“他人”应解释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若法律对决议机关有规定,从法律;若法无规定,从章程;若章程无规定,相对人应核查股东会决议。公司在为股东或实控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前也要获得股东会授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前置决议要遵守公司决议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与先合同义务规则。《公司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股东全员一致同意签字规则是效力性规范。建议废止《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越权创设的2/3股东签字同意规则。公司自益担保、公司向双控人提供反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营业担保、非公众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作保都享受例外豁免。公司对外转投资纳入公司前置决议程序的规定亦为效力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外担保 公司前置决议 效力性规范 相对人 缔约过错 例外豁免
下载PDF
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改进及其适用
17
作者 龚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7,共11页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确了同比减资的基本原则,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责任的漏洞,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从资本制度的体系协调和法律适用来看,减资规则仍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空间。后续的司法供给应适当从宽解释简易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从规则层面上注重简易减资后限制用途的精确化表达。此外,新设的违法减资责任集返还和赔偿于一体,如何将其嵌入公司法整体追责体系来对接董事义务和股东义务、各责任主体间的担责顺序和范围等问题,也需要慎重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资 公司法修订 债权人 股东 董事
下载PDF
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的正当性与适用解读
18
作者 赵旭东 陈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46,共21页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依债务承担原理,受让人因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当然需要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仅在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例外性的善意抗辩权,而转让人的责任应然性与责任形态需结合制度目的与制度成本进行综合衡量。第88条的适用范围应包含抽逃出资的股权,且加速到期规则衔接第1款与第2款;第88条的出资责任应包含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包含股东向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但是,第88条在股权多次转让时存在不可忽视的未尽问题,无期限、无顺序的转让股东责任可能过分侵害股东退出自由,主观心态的割裂性可能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困难,应考虑增加时间限制规则、切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出资股权 债务承担 善意抗辩 债权人保护 退出自由
下载PDF
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实现的共治路径
19
作者 章群 柳翠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5-214,共10页
企业破产程序是影响“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因素,故有必要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功能向治理维度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树立“促就业”目标。该目标在内涵上具有“量”与“质”的双重性要求,其正当性在于对“高质量充分就... 企业破产程序是影响“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因素,故有必要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功能向治理维度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树立“促就业”目标。该目标在内涵上具有“量”与“质”的双重性要求,其正当性在于对“高质量充分就业”公共政策的积极落实,对企业破产情境下职工就业权的充分保护,且具有坚实的法律支撑,其实现过程具有共治性。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基、以非破产法为一般遵循、以企业破产法为特别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法律体系,但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实践仍存在认识性、协同性、制度性关键缺失。适逢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在“促就业”目标建设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破产法中明确“促就业”目标以凝聚主体间目标共识,细化职工就业权内容以强化职工就业自主决策地位,明确“促就业”目标执行事务分工,以法院监督为主导形成协同监督机制,数字赋能主体间“促就业”目标信息沟通,实现“促就业”目标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质量充分就业 企业破产程序 职工 共治
下载PDF
股东会电子化中股东平等原则的规范构造
20
作者 陈景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出席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治理公司事务的基本路径。委托代理人出席或书面表决等方式系原《公司法》认可的股东现场出席股东会的合法替代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不足。鉴于实践效果上电子化表决在提升参与度和确保表决真实性方... 出席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治理公司事务的基本路径。委托代理人出席或书面表决等方式系原《公司法》认可的股东现场出席股东会的合法替代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不足。鉴于实践效果上电子化表决在提升参与度和确保表决真实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电子股东会,进一步提高了股东参与度并克服了传统的两类替代方式的弊端。该规定是对实践中已广泛采用的股东会组织方式合法性的确认。然而,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股东会制度可能引发的股东知情权行权差异和潜在的股东不平等问题,也并未对上述问题以及电子股东会可能发生的程序瑕疵、系统障碍作出针对性的预防和救济规制。实施电子股东会的公司应当保障不同参与方式的股东均可以充分行使权利,制定电子股东会决策程序瑕疵、出现系统故障时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以全面有效发挥股东会应有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股东会 股东平等 股东知情权 电子表决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50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