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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独立董事制度系统功能的定位——从中日比较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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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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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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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34-3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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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系统中的一个组分(子系统)。在监督、战略及政治功能中,只有监督功能才是独立董事系统的本征功能,是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成立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将它与其他非本征功能简单并列,在理论上是欠准确的,在实践中也会影响监督功能的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生成与发挥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独立董事自身的独立性,二是董事会系统的结构方式,三是董事会系统的外部环境。此外,独立董事又是公司内部监督系统中的一个组分(子系统),只有科学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使其在互动互应中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出强大的监督功能。在独立董事系统功能的定位方面,日本的立法与实践对于我们颇具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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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功能定位
中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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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91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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