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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资产化的法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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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6-146,F0003,共12页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质劳动对象、催生新质劳动资料,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当前数据要素在资产化进程中,面临着权属界定不明确、安全保障不充足、会计确认不清晰、合规审查不完备之现实困境,阻碍数据资产乘积效应的发挥。故而,应立足于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赋权”向“行为”转变,调整数据资产权益分配模式;完善数据资产保护体系,优化隐私数据评估机制;细化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与列示披露标准;基于数据来源与利用层面,改进数据资产合规审查机制。以此确保数据要素资产化在国家经济转型中发挥正向驱动作用,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资产 数据安全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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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及押金制度的规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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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3期18-20,共3页
一、规则确立的背景及目的消费模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更新迭代,以预付式消费和押金制度为代表的创新型消费模式作为市场自主设计的产物,因符合需求而迅速扩张,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相较于传统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与... 一、规则确立的背景及目的消费模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更新迭代,以预付式消费和押金制度为代表的创新型消费模式作为市场自主设计的产物,因符合需求而迅速扩张,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相较于传统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与押金制度共有的特点是消费者依约将一定资金预先放置于经营者处。如此,无论是为了此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抑或担保,消费者均让渡了对资金的控制权而过度依赖于经营者后续的诚信履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模式 控制权 押金制度 给付义务 自主设计 预付式消费 过度依赖 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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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新兴权利
3
作者 李玉虎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2期91-109,共19页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得既有消费者权利体系难以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由此引发构建消费者新兴权利的需要。可将传统消费者概念扩展到数字消费者,并引入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数据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与数字经济和数字消费密切关联的权利,从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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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16
4
作者 吴汉东 刘鑫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1期1-10,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问题。对此,应积极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与衍生内容,有针对性地展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从而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合理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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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其治理 被引量:9
5
作者 石佳友 徐靖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3,共13页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健康构成严重挑战,亟需法律作出相应回应。从相关当事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保护、健康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责制度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分析了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并从明确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建立包含硬法和软法在内的初步立法框架,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体制等角度构思了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自主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公平性和透明度 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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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企业数据资产“确权”的三重维度 被引量:6
6
作者 杨东 高一乘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3-93,共11页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要素的特殊性,重新明确企业数据资产的定义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应有之义。“创设-控制-交易”三重维度分别是指通过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方式创设数据产权,通过政策拟制“动态控制”降低企业数据交易成本,通过优化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促进企业数据流通正向循环。三重维度弥合不同领域内数据规则之间的鸿沟,确保数据政策的一致性,继而破除数据交易的桎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新质生产力 数据二十条 产权理论 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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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困境及应对 被引量:6
7
作者 易玲 纪孟汝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的现实困境。对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与发展,可以从明晰相关权利主体、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廓清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及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入手,破解当前的保护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 保护与传承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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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专利保护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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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5-147,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自律保护,则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符合市场追求效益与效率的宗旨。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保护既能给予其充足的保护空间,也能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在专利保护体系下,应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相关客体的差异以确定其专利客体属性,从“正向界定”与“反向排除”入手以划定专利授权范围,立足于其技术特征以修正“专利三性”审查标准,明确其可专利性规则,回应ChatGPT类应用保护的现实需求,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ChatGPT 技术特征 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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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治理逻辑:法律性质、风险类型、化解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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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学术交流》 2024年第2期67-79,共13页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交易与安全风险。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应明确代码与法律的界限,基于场景划分“强”与“弱”型智能合约,以纾解自动执行条款引发的强制执行风险;确立事先审查机制,确定事后责任主体,以缓解一般条款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建立“弱中心化”平台,明确监管部门权限,以消解去中心化交易条款的监管缺位风险,从而发挥智能合约的科技附加值,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自治性 自动执行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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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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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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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被引量:1
11
作者 孙鹏 杨在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6-86,共11页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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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司法裁判与实践创新 被引量:2
12
作者 韩宁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7-77,共11页
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经历了从允许到限制的转变,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强制驱动和利益诱导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农房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但... 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经历了从允许到限制的转变,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强制驱动和利益诱导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农房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司法政策又为宅基地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实践创新中,国家并没有直接废除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限制转让的既有路径,径行允许转让,而是秉持审慎原则,独辟蹊径。试点地区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下受让人范围拓展,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衔接,与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耦合及与宅基地入股、合作打通,均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限的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农房 房地一体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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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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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的科技伦理与法治化建设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66-70,共5页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任规则等科技伦理挑战,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同时,完善数据保护与隐私立法,优化算法设计与公平性审查,提高人工智能决策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明确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水平,防范和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 科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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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适用与实施 被引量:1
15
作者 何炼红 戴欣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64-76,共13页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以及算法运行全流程人机联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分类适用 衔接机制 补偿机制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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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技术的失控风险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田宏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2-21,共10页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滥用AI换脸实施诈骗、盗窃、制造淫秽物品等,则可能违反刑法。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际,区分AI换脸视频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为AI换脸技术的合理发展提供合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换脸 侵权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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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处分权能的适用价值与立法探析
17
作者 李会勋 张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4-62,共9页
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处分权能采取绝对禁止适用原则。承袭于罗马法的我国居住权制度以人役性的社会保障为其制度功能起点,旨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出现的新模式以及... 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处分权能采取绝对禁止适用原则。承袭于罗马法的我国居住权制度以人役性的社会保障为其制度功能起点,旨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出现的新模式以及域外典型国家居住权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居住权处分权能在我国有着破除限制条件的现实价值。应在居住权类型化的基础之上,从居住权的多重制度功能角度出发,采取“三编协同”——即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衔接之立法体例,对居住权处分权能的扩张进行针对性规范。在保证原有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发挥居住权制度经济效益,为投资性居住权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凸显居住权用益物权之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居住权转让 处分权能 投资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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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生育率时代的生育权行使规则
18
作者 朱晓峰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8,共10页
生育权兼具基本权利与人格权的属性,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其他人格权益”的涵摄范畴内,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平等性,这就决定了任何自然人,无论男女、是否结婚,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同时,男女在生理结... 生育权兼具基本权利与人格权的属性,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其他人格权益”的涵摄范畴内,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平等性,这就决定了任何自然人,无论男女、是否结婚,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同时,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使得生育权的实现具有冲突性,需要男女两性分别享有的生育权,通过协作才能实现生育目的,这也决定了自然人平等享有的生育权在具体行使规则的构造上存在着不同于其他人格权的特性。基于此,在民法规范的具体构成层面,可以男女两性结合的具体情形为标准,将生育权的行使规则分别置于自然生育和人工辅助生育两种场合进行讨论。由于生育权的行使同时也涉及对代际公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围绕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理解具体的生育权行使规则时,亦应注意自然人生育权实现在消极面向与积极面向所面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解决积极面向的利益冲突时,法官可以在个案审理中考虑运用比例原则来解决利益权衡过程过于神秘的问题,以在尊重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人格权 自然生育 人工辅助生育 代孕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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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反思与实践重构
19
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F0002,共15页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生殖行业产生重大危害。而“物说”会导致工具主义的生命观,为违法行为或越轨研究提供狡辩依据。“人格物说”“伦理物说”等“物说”的衍生学说则在概念范畴与法律适用逻辑上存在固有缺陷。应采“中间体说”以克服“人说”与“物说”的不足,消解冷冻胚胎固有的主客二重性与传统民法“人—物两分”的框架间存在的张力。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道德地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若不植入母体则永远无法发育成人。夫妻双方基于平等的生育权共同享有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处理冷冻胚胎处置纠纷时,若有事前协议,一般应以事前协议作为依据;若无事前协议或协议不能履行,应以利益衡量作为方法;并应始终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伦理道德作为准则。对于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纠纷,则应区分问题类型,分别探讨处理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冷冻胚胎 法律地位 “中间体说” 潜能论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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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视域下《民法典》赡养义务体系化之论
20
作者 何丽新 陈昊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赡养义务 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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