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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选择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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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延满 年亚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29-242,共14页
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则改变了合同法上履行抗辩规则,从根本上变革了原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与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天然地存在矛盾,因此也使得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两者之间蕴含潜在冲突。在方法论上... 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则改变了合同法上履行抗辩规则,从根本上变革了原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与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天然地存在矛盾,因此也使得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两者之间蕴含潜在冲突。在方法论上,单以合同义务分类路径并不足以指引破产企业和破产法庭对选择权的合理判断,应当认为,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才能从本质上解释合同选择权的来源及功能,进而确定其作用范围。尽管对于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本质上也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主体的企业经营行为,但它不仅服务于破产财团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以兼顾公平。基于此,适用商业判断原则不仅能化解法院进行专业技术判断的窘境,又可恰当限缩相关决策者的经营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识别 合同解除 平等受偿 破产功能 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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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之建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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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剑文 耿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2-31,共10页
《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能。其中,监督权更是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关键性作用,应充分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 《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能。其中,监督权更是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关键性作用,应充分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人大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亟须"一体两翼"地着力加强预算监督,促进工作重点向强化预算审批职能方面转移,不断提高理财治国能力,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与公共财政、良法善治的理念相契相合,顺应关注民生、防治腐败的时代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职能 财政监督 预算审批 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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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的多元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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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钦昱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3-132,共10页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彩较浓的重整程序应当为债务人及管理人垄断制定权设置时限,直至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与公司重整命运休戚相关,给予它们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当在情理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制定 重整 经管债务人 经营控制权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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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以破产重整制度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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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沂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121-126,共6页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重整 受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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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保护途径新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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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锦城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87-90,共4页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前后顺位问题更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劳动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其实现途径为:在制度设计上,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前后顺位问题更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劳动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其实现途径为:在制度设计上,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或在立法中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针对劳动债权人享有的民主权利过于象征化的立法现状,应具体、细化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并完善相关立法,建立配套措施;通过借鉴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达到对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债权 有担保债权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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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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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飞 金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2-36,共5页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赋予受理案件的法院“吸盘”功能,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纳入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对...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赋予受理案件的法院“吸盘”功能,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纳入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船舶保全、扣押和拍卖的管辖权。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和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冲突问题在船企破产案件中凸显。以浙江省某地方人民法院2017年受理的一起船企破产案件为例,以船企破产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并行时的具体问题为引,探寻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专属管辖冲突的主要原因为: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设计理念的偏差、具体规定上的疏漏和船舶的特殊性,总结提出船舶企业破产管辖的最佳路径应由海事法院设立破产法庭专属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中管辖 专属管辖 管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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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二元视角下“售后回租”之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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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晋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11-120,共10页
"售后回租"交易本质上是信贷担保行为,其租金交换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不能单纯基于当事人所有权的约定而认定"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因为民法所有权不完全决定破产财产归属。出于平... "售后回租"交易本质上是信贷担保行为,其租金交换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不能单纯基于当事人所有权的约定而认定"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因为民法所有权不完全决定破产财产归属。出于平等对待破产债权人等原因考虑,租赁物应归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公司仅享有破产别除权。由于"售后回租"合同具有节税的功能,民法层面应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在破产法中进行调整。在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如果合同被解除,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解释论层面,对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分解,双方在租赁物上成立共有关系,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取回。在立法论层面,民事规范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定仅涉及其效力,具体的破产效果交由破产法特别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售后回租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破产财产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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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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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一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74-77,共4页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银行贷款融资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途径。同时,国内银行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的贷款业务经验,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加速到期条款的签订已成为贷款合同中的常见现象,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有关...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银行贷款融资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途径。同时,国内银行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的贷款业务经验,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加速到期条款的签订已成为贷款合同中的常见现象,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有关加速到期条款的司法案例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对加速到期条款与破产撤销权之间关系的关注。银行利用加速到期条款扣款还贷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属于《破产法》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在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时应当排除债权人善意的情形;银行主动扣划贷款提前还款是行使民法中约定抵消权的行为,如果符合个别清偿行为的要件,可以依据破产撤销权加以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条款 破产撤销权制度 个别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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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的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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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吉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56-58,共3页
相较于旧《破产法》,我国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及清算程序互为独立。从破产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学者着眼于单个程序的研究,很少有学者用全局的眼光来研究破产程序,探寻三大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及其转换机制。破... 相较于旧《破产法》,我国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及清算程序互为独立。从破产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学者着眼于单个程序的研究,很少有学者用全局的眼光来研究破产程序,探寻三大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及其转换机制。破产法三大程序是统一的整体,有效的程序转换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破产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面临的风险,更好地发挥破产法的功能,更有力地维护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 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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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反思与解释重构
10
作者 刘景琪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94-101,共8页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从两方面考虑:破产解除应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权视债权人的选择定性为共益债权或物权请求权;债务人责任应基于违约解除的视角分析,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其请求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违约金的责任种...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从两方面考虑:破产解除应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权视债权人的选择定性为共益债权或物权请求权;债务人责任应基于违约解除的视角分析,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其请求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违约金的责任种类仅限于赔偿性违约金,清偿顺位以履行利益总额为划分节点。赔偿性违约金的酌减应以平衡全体债权人超出履行利益部分的违约金占其各自履行利益总额的比重为判断标准。破产申请受理前后解除合同应当具有相同的违约金债权申报和处理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 合同 破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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