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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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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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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被引量:3
2
作者 张勇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0-69,238,共11页
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 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主客观情形。根据定罪量刑过程中刑罚的运行形态,形式轻罪可分为法定的轻罪、处断的轻罪和宣告的轻罪。其中,处于中间层的处断刑涵摄影响和决定定罪量刑的主客观要素,将其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更符合轻罪治理的目的需要。从类型化角度,对于实质轻罪考察影响罪行轻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要素,可将其分为单一的轻罪、复合的轻罪、转化的轻罪等类型。在轻罪治理方面,应当对轻罪“趋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予以理性反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实质轻罪的出罪机制,促进轻罪的刑罚轻缓化,以实现轻罪的分类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层 形式轻罪 实质轻罪 处断刑 分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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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法的发展回溯与理论供源 被引量:3
3
作者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6-148,共23页
传统刑法体系遭遇网络犯罪形态后频现应答疲态,预防性立法由此显身,开启由网络犯罪策动刑法转型的号角,但网络刑法的理论根基尚不稳。网络刑法的演进是网络社会发展与网络犯罪迸发共同作用下真实的渐显;网络空间社会思维是网络刑法的建... 传统刑法体系遭遇网络犯罪形态后频现应答疲态,预防性立法由此显身,开启由网络犯罪策动刑法转型的号角,但网络刑法的理论根基尚不稳。网络刑法的演进是网络社会发展与网络犯罪迸发共同作用下真实的渐显;网络空间社会思维是网络刑法的建构基石,衍生丰富的刑法学意义。网络安全秩序价值的相对优位与网络自由的并重、网络安全法益的统领地位与刑法任务变更、预防性理念的内在觉醒与审慎运行,是网络刑法的根基之本,框定网络刑法的发展脉络。刑法知识迁移是渐进的,网络犯罪、网络归责、网络制裁堪当生成网络刑法知识范畴的参照性“母版”,未来可创设网络刑法典以实现知识结构的创造性立法固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刑法 缘起理路 基本原理 基本范畴 网络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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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2
4
作者 孙国祥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0,91,共7页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但还存在着罪名稳...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但还存在着罪名稳定性缺乏、选择标准模糊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宜采取普遍性的立法。由于替代责任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相悖,容易导致法人责任认定过于宽泛,故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应采用组织体责任,法人成员的意思一旦转化为单位整体意志,该意志即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基于组织体责任,立法应明确企业事前合规对法人犯罪成立的阻却作用。同时,在两罚制视野下,法人犯罪中法人与法人成员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法人成员的犯罪并不依附于法人,立法应统一规定,法人成员的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法人犯罪 组织体责任 两罚制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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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刑法谨慎性规制 被引量:3
5
作者 童云峰 张学彬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7-58,共12页
刑法介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应采取包括刑法规制的后卫性、保护性和就轻性等内容的谨慎性规制模式,其符合技术中立原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可允许风险理论的要求,值得提倡和践行。在适用刑法谨慎性规制模式时,应秉承法益保护原... 刑法介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应采取包括刑法规制的后卫性、保护性和就轻性等内容的谨慎性规制模式,其符合技术中立原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可允许风险理论的要求,值得提倡和践行。在适用刑法谨慎性规制模式时,应秉承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需要廓清刑事法治外部的技术规则、行业规则以及前置法和刑法的适用畛域,同时也要明确刑事法治内部重罪和轻罪的作用边界。在刑法适用范围之外,虚假信息生成风险和违反使用规则的行为可以分别由技术规则和行业规则处理。介于民事不法与犯罪未遂之间的行为以及纯粹破解技术措施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而算法妨害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适当管理义务的行为应由行政法规制。在刑法适用范围之内,应优先适用轻罪,在构成要件明确的罪名和兜底罪名中选择明确性的罪名,在预防性罪名和实害性罪名中选择预防性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谨慎性 法益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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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关系 被引量:2
6
作者 李本灿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1-77,共7页
在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中,个人模式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但其理论缺陷也较为明显,即无法适用于大型去中心化的现代企业,可能造成企业责任的严格化。组织模式充分契合了现代化的组织特征,对于激励企业合规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在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中,个人模式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但其理论缺陷也较为明显,即无法适用于大型去中心化的现代企业,可能造成企业责任的严格化。组织模式充分契合了现代化的组织特征,对于激励企业合规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倡导组织模式不意味着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摒弃,强调组织体绝对独立性的观点并不值得提倡。更合适的理论方案是,将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进行有益调和。如此,一则维持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不至于突破传统刑法;二则充分结合了现代组织特征,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三则有利于激励企业合规,以实现国家规制与企业自治的二元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个人模式 组织模式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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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刑法适用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2
7
作者 石经海 张梓昂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9-70,共12页
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将实践中“隔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猥亵犯罪定性予以证成,对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因网络空间个罪关联的尚未厘清和网络性侵害事实情节分类讨论的不足而导致法律适用的机械... 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将实践中“隔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猥亵犯罪定性予以证成,对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因网络空间个罪关联的尚未厘清和网络性侵害事实情节分类讨论的不足而导致法律适用的机械性。基于刑法总则分则体系、刑法与前置法体系、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统一性以及个案裁判实质合理的并合主义刑法立场,对于“隔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刑法适用,应通过对犯罪目的和犯罪情节的全面综合考察,得出体系化的法律适用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隔屏猥亵 体系解释 并合主义 犯罪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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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划分问题研究 被引量:2
8
作者 苏永生 赵晓媛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1-83,共13页
在我国当前,为了回应轻微罪数量逐步增多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的变化,实现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的去同质化,应当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三个层次。关于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划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应当以犯罪分层的... 在我国当前,为了回应轻微罪数量逐步增多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的变化,实现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的去同质化,应当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三个层次。关于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划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应当以犯罪分层的功用为导向,采用法定刑和宣告刑并置的二元标准说。依据此标准,最低刑为3年(不包括本数)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犯罪为重罪,最高刑为1年(不包括本数)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轻罪,最高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的犯罪为微罪。对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应根据宣告刑标准予以差异化设计,同时应根据故意犯和过失犯的不同对重罪的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予以差异化设计;对重罪、轻罪和微罪的犯罪非既遂形态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应根据法定刑标准依次缩小;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应根据宣告刑标准在重罪、轻罪和微罪之间予以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 轻罪 微罪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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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教义学的两个问题 被引量:1
9
作者 时延安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2-67,共6页
刑法教义学体系中应区别自然人构建单位或法人的教义学理论。对法人进行制裁,应首先考虑三点: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谴责的可能性。立足法制统一原则,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并没... 刑法教义学体系中应区别自然人构建单位或法人的教义学理论。对法人进行制裁,应首先考虑三点: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谴责的可能性。立足法制统一原则,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并没有确认某一主体人格的功能,在民法上承认法人具有人格,在刑法上也就不能否认法人不具有人格。单位人格的特殊性,实质上决定了对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不是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而是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弊端。组织体责任论的“内核”应采取规则组织体的观念,从合规的角度对单位进行分析,单位犯罪成立的判断流程设计应当在构成要件的适格性阶段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教义学 组织体责任 规则组织体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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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体系重构 被引量:1
10
作者 何立荣 杨通新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5-161,共7页
滥伐林木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存在前置与后置制定规范不健全、规范执行存间隙以及规范适用不协调等现实问题。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实现滥伐林木犯罪治理中行刑有效衔接的前提条件,滥伐林木犯罪的治理不能囿... 滥伐林木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存在前置与后置制定规范不健全、规范执行存间隙以及规范适用不协调等现实问题。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实现滥伐林木犯罪治理中行刑有效衔接的前提条件,滥伐林木犯罪的治理不能囿于传统刑事治理体系,只有跳出既有的刑事治理框架,重视刑事法规范与《森林法》等前置法的有效衔接,才能使滥伐林木犯罪问题得到科学有效的应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关于滥伐林木犯罪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当“顺势而为”,树立融合治理思维。重构滥伐林木犯罪治理规范体系,应当遵循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转变、从规范的隔阂走向规范的融合、从重刑轻行到行刑衔接转变的基本逻辑。重构滥伐林木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规范体系,应当坚持从重置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滥伐林木犯罪治理规范制定场域的行刑衔接、规范执行场域的行刑衔接以及规范适用场域的行刑衔接等方面予以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法定犯 犯罪治理 行刑衔接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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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审前处置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小恺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9-88,共10页
对于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加偏重证据保全而忽视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涉案数字资产时,这种制度性的缺陷被进一步放大,立法和司法面临其法律属性不明、审前处置措施手段有限、程序规范性不足、监... 对于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加偏重证据保全而忽视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涉案数字资产时,这种制度性的缺陷被进一步放大,立法和司法面临其法律属性不明、审前处置措施手段有限、程序规范性不足、监管有效性不高的困境,查封、扣押等传统措施也无法对作为涉案财物的数字资产形成有效查控和保全。当前普遍的做法是套用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程序规则,但易忽视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应完善数字资产司法处置制度,针对其特殊属性探索运用前沿技术,强化审前处置的程序规制,构建数字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的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资产 涉案财物 审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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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成立条款的立法修正——以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量:1
12
作者 时延安 陈振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7-26,共10页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剩余方式”,“连带方式”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在定罪时形成必要兼顾,在量刑时形成彼此关照,因而在法理论证上更易形成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路径:应借鉴《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优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从违反对外义务和对内义务理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单位不像自然人那般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在单位犯罪中完全贯彻罪责主义或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事前合规”可从违反义务的角度以积极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事后合规”则不应在定罪阶段予以考虑,应在量刑阶段作为减免单位责任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责任 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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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图景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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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道通 冯明昱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化加速,轻微罪名数量开始快速扩张。轻罪化的立法主张存在其合理性,但受制于现存的前科制度,出现了轻罪轻刑但不轻罚的现象,甚至存在“株连”的情形。这种“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犯罪记录长期存在将...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化加速,轻微罪名数量开始快速扩张。轻罪化的立法主张存在其合理性,但受制于现存的前科制度,出现了轻罪轻刑但不轻罚的现象,甚至存在“株连”的情形。这种“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犯罪记录长期存在将会衍生诸多问题。对此,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具有相当的紧迫性,但为充分回应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之诉求,应当根据犯罪类型、刑罚期限以及行为人类型等条件判断能否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在规范层面,不仅需要对既有的前科报告制度作出调整,以明确前科范围、前科消灭的影响范围以及启动程序,还需及时对其他部门法作出调整,以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前科消灭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标签 类型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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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2
14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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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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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 被引量:1
16
作者 马春晓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76-89,共14页
作为腐败犯罪的“污染源”,行贿犯罪的司法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为了克服行贿犯罪的处理偏差与刑事法网内部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作为腐败犯罪的“污染源”,行贿犯罪的司法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为了克服行贿犯罪的处理偏差与刑事法网内部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衔接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提升了单位行贿罪的惩罚力度,并调整了行贿罪中特别自首的规定。就行贿犯罪的治罪而言,相关修改织密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提升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但就行贿犯罪的治理而言,刑法本身能够提供的治理效能终究有限。基于行贿犯罪的犯罪规律和复杂成因,还需立足于整体与长远,实质性地解决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问题。在当前行贿犯罪系统治理的初期,以建构与完善关于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治机制为切口,完善利益惩治和资格惩治两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中的典型犯罪人,为逐步实现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与系统施治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刑事法网 重点行贿人 利益惩治 资格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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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变迁与建构展望
17
作者 马松建 赵吉平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1-77,共7页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当考量与其具有对向关系的受贿罪,行贿罪修订需要对刑法结构进行反思和重塑。行贿罪刑罚配置问题被社会广为关注,但如何配置行贿罪的刑罚却见仁见智。对此应当从刑事政策出发,合理设计行贿罪刑罚配置,以期符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价值蕴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立法变迁 立法思路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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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法全面性保护
18
作者 储陈城 刘强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9,共11页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刑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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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累积犯的刑法规制
19
作者 张勇 王杰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37-149,180,共14页
累积犯是指单个行为不会侵害法益,但如果类似行为的大量实施就会对某种法益造成实际或现实威胁的犯罪行为。累积犯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和真实的累积效应,对传统的结果本位归责模式提出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将数据、信息、计算机... 累积犯是指单个行为不会侵害法益,但如果类似行为的大量实施就会对某种法益造成实际或现实威胁的犯罪行为。累积犯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和真实的累积效应,对传统的结果本位归责模式提出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将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其主体关系的稳定性作为数据安全法益。数据累积危险行为应当体现真实的累积效应。典型的数据累积犯有数据收集型、拒绝服务型以及数据分析型三种类型。数据累积犯的因果关系判断须立足于事实判断、重视规范评价,同时须防止规范评价侵袭事实判断。对于没有体现真实累积效应的行为,不应将其纳入数据累积犯的因果关系判断范围;对于可能导致数据累积犯扩大适用的情形,也应当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积犯 数据安全 数据累积犯 累积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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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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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0-160,164,共12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之刑法认定最优方案,以及如何适配传统罪刑规范体系对侵犯数据产品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等现实问题。三个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是数字经济时代构建有效保护数据产品权利的刑法机制时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于前者,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得以肯认;于中者,“数据犯罪说”“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面临规范认定或方法论层面的障碍;于后者,需要根据数据产品的特征与存在形态,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占有转移、数额等对财产犯罪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重新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而将传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重新适配于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产品 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 “数据犯罪说” “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 “财产犯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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