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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刑法学的十大着力点 被引量:4
1
作者 陈兴良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6,共14页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 刑法教义学是随着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刑法理论对法治现实的指导意义得以彰显。本文根据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对未来刑法学研究的十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这十个问题既包括刑法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也包括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等刑法总论问题和法定犯、财产犯和秩序犯等刑法各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刑法理论的各个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路线图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方法论 法定犯 财产犯 秩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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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被引量:3
2
作者 刘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1-71,共11页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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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与守门人角色 被引量:3
3
作者 王华伟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1-64,共14页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法益,而且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网络暴力概念的失焦,群体聚合作用下个体责任的模糊,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需要,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的基本前提下,除了个体责任的认定之外,应当...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法益,而且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网络暴力概念的失焦,群体聚合作用下个体责任的模糊,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需要,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的基本前提下,除了个体责任的认定之外,应当重视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不论是从网络技术和传播学的原理还是从法律责任认定的角度,这都是合理的选择。在当下网络空间违法信息与内容的治理中,突出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角色,已经成为国外代表性法案的做法,这也是我国网络暴力规制的重要制度设计方案。网络平台守门人角色的法理内涵,可以从技术措施和义务承担两个角度来具体展开。网络平台守门人制度应当符合我国网络监管模式的国情,重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不同规范目标追求,为其合理构建层级性差异,并通过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平台责任 守门人 层级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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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 被引量:3
4
作者 房慧颖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财产权 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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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实践面向与规范适用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侯艳芳 陈望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3-119,160,共18页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法评价机能缺位以及共同责任与上下游责任界定模糊的特征,需要从罪质、罪量和关联责任方面进行完善。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罪质厘定,应在厘清水产资源犯罪双重违法性的评判立场与认定路径的前提下,对水产资源犯罪危害行为的时空要素和手段要素进行实质解释。水产资源犯罪“情节严重”的罪量标准呈现出“以侵害方式为主、犯罪数额为辅”的二元评价模式,宜准确把握犯罪数额要素的多维嬗变,对侵害方式要素进行有限化出罪,明确兜底性规定的一般判断规则和特殊情形中的规范借力。水产资源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定以二元审查机制为基础,具体要依照共同犯罪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点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水产资源上下游犯罪责任判别的关键词要精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罪质 罪量 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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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治理的“两面性”及刑法介入机制 被引量:1
6
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8-77,共10页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监管 数字经济 刑法治理 数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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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1
7
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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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8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2-84,共13页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 犯罪规范体系 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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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信息传播犯罪模式 被引量:1
9
作者 童云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6-59,共14页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交网络恐怖主义”,已严重污染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刑法领域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着网络话语替代规范话语、无形暴力等价有形暴力的趋势,这一趋势有自相矛盾和泛化因果关系的问题。从认识论、传播学和实践论等视角...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交网络恐怖主义”,已严重污染网络空间的生态环境。刑法领域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着网络话语替代规范话语、无形暴力等价有形暴力的趋势,这一趋势有自相矛盾和泛化因果关系的问题。从认识论、传播学和实践论等视角,甄别网络暴力的(人身)攻击性不法信息肆意传播的本质,可为网络话语寻找规范依据。基于此,可以验证专设“网络暴力罪”的治理模式并不妥当。在既有刑法体系下,应当塑造网络暴力的信息传播犯罪规制模式,分别从网络暴力的信息制作者、信息传播者和传播辅助者等视角,贯彻网络暴力信息传播犯罪规制模式的实施方案。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宜坚守纯粹形式化的传播次数标准,应当坚守形式与实质并存的法益侵害程度标准,并以实质的“可控性”标准作为划定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信息传播 象征性立法 传播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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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立场与刑法回应 被引量:1
10
作者 李怀胜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50-163,180,共15页
数字时代“数据安全”概念的确立是多元价值维度参与的结果。数据安全和数据效率共同服务于数据发展的整体目标。前置法中数据安全的动态性、局限性和相对性等特征决定了数据安全法益刑法保护的谦抑性。数据安全的前置法律立场是我国刑... 数字时代“数据安全”概念的确立是多元价值维度参与的结果。数据安全和数据效率共同服务于数据发展的整体目标。前置法中数据安全的动态性、局限性和相对性等特征决定了数据安全法益刑法保护的谦抑性。数据安全的前置法律立场是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思路的基本遵循。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未能完全契合国家数据发展的整体导向,在一些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入罪说理薄弱、罪名选择困惑等问题。刑事司法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度介入推高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可能损害产业的竞争活力,在规范层面也存在可检讨之处。刑事司法应当回归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本源,坚持以包容审慎为导向的数据犯罪刑事政策,并在法秩序一体化立场的指导下,处置好数据犯罪违法性的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关系,给予数据安全犯罪有效的出罪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犯罪 数据犯罪治理 包容审慎 法秩序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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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之探讨 被引量:1
11
作者 路军 杨子衿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7-74,共8页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的犯罪构成,而为帮信罪赋予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即可在理论纠偏的同时实现其准确定性。“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作为帮信罪条文中共犯特征的标志性表述,为其给予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即可赋予帮信罪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且“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得视为帮信罪客观情状。由此,帮信罪得以实现当然的正犯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性 共同犯罪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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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关系起始:民商法中行为与刑法中行为原论——以经济犯罪例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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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选择经济犯罪作为探索刑民关系的示例,在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间的互动行为均为牟利求财,具有互易性。行为主体行为若涉嫌经济犯罪,其刑民交叉聚焦点就是(民)商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同一行为。必须将此行为作为理解刑民关系的起始和基准。... 选择经济犯罪作为探索刑民关系的示例,在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间的互动行为均为牟利求财,具有互易性。行为主体行为若涉嫌经济犯罪,其刑民交叉聚焦点就是(民)商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同一行为。必须将此行为作为理解刑民关系的起始和基准。民商法规范引领、造就并调整商业行为模式。刑法调整市场中行为时,必须刑顺民位、刑循民理:民商法位居规范调整启用机制中第一顺位,刑法次之;商业模式中已有民商法规范要素,刑法不得简化、扭曲、偏离,须受制于商事行为调整规范;刑法不能创生只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中的行为,理当顺应、遵循民商法规范及价值。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损害可量化,事后能以货币进行有效弥补。当生活中出现一桩既可为民事案件,亦可成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方基于利益衡量、寻求救济的决策自主,是谓刑尊民意;此中之“民”系指当事人。当事人维度源自行为,落脚于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顺应当事人选择生成案件时达成的意思自治。以意思自治决定并处理案件,并非一定与法律相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刑商交叉 经济犯罪 刑顺民位 刑循民理 刑尊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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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13
作者 何强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6-23,共8页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为了证明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故意,否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使得过失污染环境行为也成立该罪,以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行为犯 主观罪过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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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法治化论纲
14
作者 卢建平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5-103,共9页
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层面已进入轻罪时代,但治理犯罪的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为犯罪结构与刑罚配置轻重失衡、实体与程序不匹配、过程与结果不相符等缺陷。在轻罪语境下,犯罪治理法治化的理念... 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层面已进入轻罪时代,但治理犯罪的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为犯罪结构与刑罚配置轻重失衡、实体与程序不匹配、过程与结果不相符等缺陷。在轻罪语境下,犯罪治理法治化的理念与制度安排较以前都应有相应的变革和突破。针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治理对象,犯罪治理的理念和重点应当及时调整,应区分立法上的轻罪和司法上的轻罪,不再仅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确定犯罪类型的硬约束,合理扩大轻罪治理的范围;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在总则层面,改革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主兼有死刑的刑罚体系,构建以犯罪分层为基础,以非监禁刑为主,种类多样且人性化的现代刑事制裁体系;营造正确看待犯罪现象,善待轻微犯罪犯罪人的宽容文化环境。通过完善犯罪治理体系,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并聚焦法治化目标构建各项制度,以期契合犯罪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形势和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犯罪分层 犯罪治理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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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的刑法解释——兼论法秩序统一原则与刑法独立性 被引量:1
15
作者 肖中华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2期4-18,共15页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刑法独立性要求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保持相对独立的解释立场。法定犯的双重违法属性要求,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对不法类型进行同质性审查。不法类型绝对同质性情形下,行政法规规制目的排斥对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文义解释的,刑法应进行限制解释;在超法规的角度,当行政归责属于立法拟制或推定的积极归责时,要防止以“仅有量的区别”为判断标准,直接将行政责任以作为法定犯认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法秩序统一 刑法独立性 行刑关系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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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法衔接协同问题探究
16
作者 张勇 王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55-166,共12页
人民法院如何接纳、吸收检察机关已经取得的合规成果,可以从厘清“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法律关系、调试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以及处理合规运行中的技术情形等三方面探究。“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在合规... 人民法院如何接纳、吸收检察机关已经取得的合规成果,可以从厘清“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法律关系、调试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以及处理合规运行中的技术情形等三方面探究。“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在合规启动决定权归属、合规过程掌控权以及合规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矛盾。检法的合规控制权冲突可以被调和,检察机关侧重于过程控制,审判机关侧重于实体控制。企业合规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合构建,且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治理方面的深化,可通过认罪因素对合规的影响、量刑建议在合规中的定位、量刑建议材料优化等角度描述二者的融合表现。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应当符合改革目的,需关注审前合规与审判合规的衔接,法院为合规顺利开展提供的诉讼技术支持,以及撤回起诉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区别等问题。人民法院应以“独立评估”模式参加一审阶段的企业合规,以“法院主导”模式参加二审上诉阶段的企业合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检察主导 以审判为中心 认罪认罚从宽 法院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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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Sora等文生视频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17
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9-102,172,共15页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内容。文生视频的应用改变了视频创作行业的社会关系,进而会改变相关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程度的判断标准。涉文生视频犯罪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犯罪。司法解释对涉文生视频犯罪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既有突破也有限制。我国刑法应设立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以追究文生视频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罪过下的刑事责任。应及时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前置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将文生视频的智能化程度区分为信息的整理、信息的基本加工、信息的深度加工三类,以此合理分配使用者、研发者与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涉文生视频犯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生视频(Sora) 文生视频 生成内容 法益 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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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18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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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刑事责任原理与司法限度——单位意志决定论之坚守
19
作者 钱小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36,共15页
在单位归责原理上,单位意志决定论在教义学上仍具合理性,以组织体责任论取代单位意志决定论并无必要,组织体责任应仅限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事前合规作为单位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据在于单位欠缺违法性认识,但须以单位... 在单位归责原理上,单位意志决定论在教义学上仍具合理性,以组织体责任论取代单位意志决定论并无必要,组织体责任应仅限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事前合规作为单位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据在于单位欠缺违法性认识,但须以单位构建有效合规程序以及最高层充分履行合规治理职责为前提,同时应强调单位意志的独立性,引入“过度支配与控制”规则,避免事前合规的形式化。事后合规表明企业积极补救履行组织体责任,降低了再犯可能性,具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依据,但应重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对责任人员从宽与重罪合规从宽予以必要限制,避免从宽情节的重复评价,确保司法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组织体责任 责任阻却 不起诉 司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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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区分制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的纠偏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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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卫国 陈本正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3-81,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的现行体例,在维护共犯从属性对构成要件定型意义的同时,也妥当处理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法益侵害严重程度升格的现象。作为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纠偏,双层区分制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等定罪问题、主犯与从犯难以确定等量刑问题上均能有效应对,是回应认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实践难题的合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规范属性 网络空间秩序法益 双层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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