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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完善之建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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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2-77,共6页
我国现行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设置方式不甚科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符合"零容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给司法认定带来无谓的困扰,应当予以简化和完善:一是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合并为... 我国现行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设置方式不甚科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符合"零容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给司法认定带来无谓的困扰,应当予以简化和完善:一是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合并为行贿罪。二是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合并为受贿罪。三是废除介绍贿赂罪。四是将非公务贿赂犯罪和公务贿赂犯罪分步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罪名体系 立法完善 “零容忍”反腐败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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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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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孙本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2-89,共8页
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附于贪污罪,没有正确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刑法积极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应该予以重构。重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传统计赃论罪的做... 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附于贪污罪,没有正确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刑法积极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应该予以重构。重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传统计赃论罪的做法,通过多种因素来表达和展现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注重行为人的客观受贿行为及结果,也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个人因素;还应贯彻多层次、多方位惩治受贿行为的理念,注重刑法与党纪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充分发挥各类规范在惩治受贿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注重刑法的国际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重构 刑法修改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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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关系犯及其特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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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秀红 《三明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74-78,共5页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犯 身份犯 斡旋受贿 同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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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应独立成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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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旭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50-54,共5页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作了新的修正,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这一修改引起了人们对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罪相比有着自己的...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作了新的修正,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这一修改引起了人们对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罪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罪名确认上,应该是斡旋受贿罪,而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便利条件 制约 罪名 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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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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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买生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48-49,共2页
"性贿赂"分为两种:一是行贿者自己亲自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而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雇用性职业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指出前者是"权色交易"的行为,具有非财产性、取证难、操作难等特点,不宜... "性贿赂"分为两种:一是行贿者自己亲自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而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雇用性职业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指出前者是"权色交易"的行为,具有非财产性、取证难、操作难等特点,不宜使之犯罪化;后者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将其纳入贿赂犯罪的调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贿赂 权色交易 入罪 赂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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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犯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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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元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52-54,共3页
挪用公款罪共犯分为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内外勾结两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纳"参与额说",即追究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刑事责任的基准数... 挪用公款罪共犯分为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内外勾结两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纳"参与额说",即追究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刑事责任的基准数额应是共同挪用的公款总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特殊主体 挪用人 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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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犯罪相关问题的修改及完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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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凡霞 王爽爽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41-43,99,共4页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规定的修正是在中共强调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对刑法相关内容的一次重大修正,不仅将贪污罪和贿赂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还增加...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规定的修正是在中共强调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对刑法相关内容的一次重大修正,不仅将贪污罪和贿赂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还增加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将更加严格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罪 不正当利益 罚金刑 《刊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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