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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名人姓名、形象的商标法保护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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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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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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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87-8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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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名人姓名、形象申请商标注册然后再高价转让的现象近年来不断出现,以致涌现一批炒商标的投机者。一些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被注册成功,既损害了名人的名誉,也误导了消费者。而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未引入商品化权法律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特别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仍不失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有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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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人商标
姓名权
商品化权
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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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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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选择性罪名的存在价值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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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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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许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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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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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选择性罪名既有存在价值,又有缺陷。弥补其缺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罪名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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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
犯罪构成
罪名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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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ternative charge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Legal allegation of a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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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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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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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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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宜宾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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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98-10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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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与单位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编制来确定刑事责任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特征。仅仅因为身份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况下,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不仅刑法对自然人比对单位规定了严厉得多的刑罚和低得多的构成条件,而且对非国有单位未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罪,这极不利于惩治单位参与的大量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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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行为人
单位犯罪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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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subject
unit crime
legal charac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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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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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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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祥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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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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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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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品化权是一项正在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的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法等法律的漏洞和司法解释的差异,所以造成了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品牌的界定比较明确,但是对品牌下的人物的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这也造成了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的实施中保护和运用不够全面,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和警惕。随着法制化进程推进的深入,也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而本文就对此概念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整合,对知名人物在商品化的过程中权利被侵害的问题进行了回溯和分析,并基于商标法的基本问题对此进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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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名人物
商品化权
商标法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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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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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定性
被引量:1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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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修平
赵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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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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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80-18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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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寻衅滋事这一传统罪名规制网络谣言,可以弥补现有法律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的短板,但是,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特征"也意味着如果不能合理地理解和适用该罪名,那么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风险就不可避免。认定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标准:虚假信息主要是指事实性描述的虚假性;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动机必须是真实恶意;所造成的后果是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指现实社会中的公共秩序,是一种有条不紊的生活状态,网络空间秩序、国家、政府形象以及道德秩序都不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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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谣言
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罪
公共秩序
真实恶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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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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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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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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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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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5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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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显著性或识别性,是商标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类型。一个商标只要具备两种显著性之一就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广泛的市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提供者建立唯一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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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法保护
法律保护
识别性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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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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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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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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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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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6年第7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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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刘佩智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两个方面。一、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在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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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冒商标罪
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
直接责任人员
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侵权人
个体工商业者
注册商标所有人
检察机关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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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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