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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姿态
1
作者
李学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137-142,共6页
随着中国法理学逐渐摆脱幼稚,作为表征学术成熟产物的法律解释也经历了一个转向:从法律文本的简单注解转向以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规则和事实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活动不仅仅是一套将成文法运用到个案的法律技术...
随着中国法理学逐渐摆脱幼稚,作为表征学术成熟产物的法律解释也经历了一个转向:从法律文本的简单注解转向以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规则和事实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活动不仅仅是一套将成文法运用到个案的法律技术和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与价值的重新认识与选择,文章在先验、经验以及实践三个层面上从本体论角度追问和反思解释主体的法律解释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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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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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法律解释的姿态
1
作者
李学兰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137-142,共6页
文摘
随着中国法理学逐渐摆脱幼稚,作为表征学术成熟产物的法律解释也经历了一个转向:从法律文本的简单注解转向以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规则和事实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活动不仅仅是一套将成文法运用到个案的法律技术和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与价值的重新认识与选择,文章在先验、经验以及实践三个层面上从本体论角度追问和反思解释主体的法律解释姿态。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Keywords
legal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subjective
分类号
D926.13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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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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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的姿态
李学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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