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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官职权通知制度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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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东 叶菁 《海峡法学》 2015年第3期3-8,共6页
法官职权通知制度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本土化之创新成果。意在扩大第三人知晓诉讼渠道,维护和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法官职权通知不同于诉讼告知,其具有行为规范和强制参与机能。法官应依法适时、适式... 法官职权通知制度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本土化之创新成果。意在扩大第三人知晓诉讼渠道,维护和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法官职权通知不同于诉讼告知,其具有行为规范和强制参与机能。法官应依法适时、适式履行职权通知义务。当事人和第三人亦受此制度影响,须为适当之诉讼行为。法官职权通知制度设立的法律理念及其对相关人员责任规划与权利救济,值得大陆立法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职权通知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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