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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致灾性控制的逻辑理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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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6-139,共14页
土壤污染具有致灾性。土壤污染因为主体上的分散性,原因的综合复杂性,法律义务界定上的模糊性,致使土壤环境标准多而复杂,即便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行也并不能当然地形成良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只有整合国家各部委的管理职责,设... 土壤污染具有致灾性。土壤污染因为主体上的分散性,原因的综合复杂性,法律义务界定上的模糊性,致使土壤环境标准多而复杂,即便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行也并不能当然地形成良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只有整合国家各部委的管理职责,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从土壤污染致灾性的第一控制即生产型预防控制入手,让农民承担土壤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的第一责任,整合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地方土壤污染治理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者综合性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区际利益转移与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义务体系化机制,以及土壤污染致灾性分解与治理机制等"机制天敌",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治理土壤污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壤污染 致灾性控制 环境委员会 治理机制 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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