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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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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显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15,共14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理论表达和学理表征。世界各国法治现代...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理论表达和学理表征。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包括宪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秩序、促进人类和平、立足本国国情、法治文明互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大国法治、赓续中华法治文明、面向全球化。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完美结合构成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法治 共同特征 中国特色 中国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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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被引量:9
2
作者 苏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1-95,共15页
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 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方案,通过冻结机制、抽样机制和镜像机制固定算法解释,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验证与审查,确保算法解释真实、有效。算法解释的系列机制应被进一步构建为体系化的算法解释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 算法验证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度 机器学习 算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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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的模块化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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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欣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42,共14页
人工智能体由控制端、感知端和行动端组成。在控制端,尽管大模型充当了智能体的“智能引擎”,但仍存在“机器幻觉”,其生成的内容面临时效性和可靠性风险。大模型的算法偏见也可能加剧智能体在决策中的偏见。在感知端,智能体的多模态感... 人工智能体由控制端、感知端和行动端组成。在控制端,尽管大模型充当了智能体的“智能引擎”,但仍存在“机器幻觉”,其生成的内容面临时效性和可靠性风险。大模型的算法偏见也可能加剧智能体在决策中的偏见。在感知端,智能体的多模态感知能力加大了个人隐私侵权的风险,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成挑战。多智能体系统间的交互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复杂的和动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在行动端,具身智能体的交互式学习模式可能导致全面的、侵入性的隐私风险。智能体的嵌入式和中介化部署方式将深度影响人类的主体性。其高度定制化的部署特性还会面临人工智能对齐的挑战。面向“代理即服务”的产业链特点,应建立从基础模型到基础代理的模块化治理框架。针对具体的高风险场景,应探索精准化治理机制。鉴于人工智能体的生态特性,应着力推进交互式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通用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模块化治理 大模型 精准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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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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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2,共9页
中华法系萌生发展于中华大地,为千百年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中华法系”发端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的“法族”概念,其内涵在中华民族艰辛探索法治道路过程中经历了长期建构与重构。法系与法律系统、... 中华法系萌生发展于中华大地,为千百年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中华法系”发端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的“法族”概念,其内涵在中华民族艰辛探索法治道路过程中经历了长期建构与重构。法系与法律系统、法律体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发展方向、未来命运及其决定因素是“中华法系”概念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论题,最终表达的是中国法治的过去和未来如何在法治实践中获得存在的意义。“中华法系”概念百余年演进历程中围绕基本论题展开的讨论,表征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实践性与时代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回顾了“中华法系”概念的演进历程与基本论题,深刻揭示了其丰富的制度内涵、思想内涵与文明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范式性、引领性,是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概念史 法治传统 法治实践 法治道路 法治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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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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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33,共16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其中,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体现为引领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坚持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其中,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体现为引领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推陈出新、融通中外、系统思维、胸怀天下等原则。法学学科体系优化功能,体现为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法学新兴学科创建发展、法学交叉学科发展、涉外法学学科完善。法学范畴体系完善功能,体现为推动完善法学基本范畴体系、公法学范畴体系、私法学范畴体系、程序法学范畴体系、涉外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创新功能,体现为推动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 法学范畴体系 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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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语义和意义分析 被引量:2
6
作者 张文显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17,共13页
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语义和意义分析,是深化、拓展和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基础性学理性创造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为研究范式,对“式... 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语义和意义分析,是深化、拓展和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基础性学理性创造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为研究范式,对“式”这一经典概念的本原语义和意义进行考察分析,对中国共产党人话语谱系中的“中国式”“中国式……”进行梳理分析,对“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命题及其重大意义进行深度分析,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拓展研究,着力论述其作为法治现代化新范式的“资质”“条件”和“意义”。在上述语义和意义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初步定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 代化两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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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法治边界 被引量:2
7
作者 马长山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7-142,共16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现代司法发生了基础上的底层变革,在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数字司法创新,演绎出数字司法的时代逻辑,形成了新型的数字司法运行机制,使得司法质效获得了空前提升。然而,数字司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需要在司法能... 随着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现代司法发生了基础上的底层变革,在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数字司法创新,演绎出数字司法的时代逻辑,形成了新型的数字司法运行机制,使得司法质效获得了空前提升。然而,数字司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需要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数据业务与数字正义、数字技术与法治人文上进行恰当的“三重”平衡,从而确立数字法治理念,推进司法制度变革,厘定数字正义原则,构建数字正当程序,实现数字司法的形态转型和迭代升级,进而绘就数字法治的“中国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司法 数字检察 数字法院 数字法治 数字司法运行机制 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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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情理的规范性转化 被引量:2
8
作者 武飞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50-160,178,共12页
情理兼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在传统司法中情理具有法源意义,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不具有裁判依据效力。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环节,法官的情理考量皆可作为裁判理由以建构裁判规范。诉诸情理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必要途径,积极修辞是情理表达... 情理兼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在传统司法中情理具有法源意义,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不具有裁判依据效力。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环节,法官的情理考量皆可作为裁判理由以建构裁判规范。诉诸情理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必要途径,积极修辞是情理表达尤其是激发情感认同的特殊修辞策略。裁判文书修辞诉诸美好持久的感情比诉诸短暂丑陋的感情更为可取。情理表达的修辞策略需与特定案件的性质、修辞目的相适应,情理考量的结果应与现行法实现规范融贯。在裁判规范的建构与表达过程中,情理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了规范性转化,推进了“合情合理”裁判的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理 裁判理由 裁判规范 积极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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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1
9
作者 侯健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1-97,共17页
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 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果,它们的解释适用也会受到实质价值的影响。形式原则具有指引法治实践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无法解决遵守程度和例外问题,也无法消弭不同原则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构成目标来说,形式原则可以作为构成条件,然而对于更具实践性的法治实现目标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互联系,相互塑造。当法治对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实践这种要求难免会牵连法律的实质。法治不可缺少形式原则,但是形式原则并非如通常想象的那样纯粹、自足和万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原则 形式性 自足性 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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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概念的法学定位——兼论全球化时代的法益分析范式 被引量:1
10
作者 胡平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6-66,共11页
“right”形同实异的一词多义现象,囿于宽泛的“能力”说,只看到权力和权利的共同性而无视其根本差异,权力和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可相互转换性,导致人们长期以来误把“权力”混同或归属于“权利”。法律思维的日益精细和法律观念的不断分... “right”形同实异的一词多义现象,囿于宽泛的“能力”说,只看到权力和权利的共同性而无视其根本差异,权力和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可相互转换性,导致人们长期以来误把“权力”混同或归属于“权利”。法律思维的日益精细和法律观念的不断分化;“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的政治诉求和政治共识;作为现代法治灵魂的“权利本位论”,唯有在“权力”独立于“权利”以及“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四位一体的思维坐标中才能凸显其真正的意义和精髓;这些因素决定了权力概念成为法学独立范畴的必要性。萨尔蒙德和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图式,虽然有些琐碎和似是而非,但第一次系统梳理了法律分析及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较为充分地区分了“权力”和“权利”,初步意识到“法益”的本体地位,从而为我们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法益分析范式奠定了基础。如果说现象层面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分析方法主要服务于法律实务,那么深究法律本体、相对繁复的法益分析范式,则主要着眼于法学的体系性学理建设及其逻辑自洽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 权利 分析法学图式 法益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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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导向的法律解释及其控制 被引量:1
11
作者 王彬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7-149,178,共14页
以价值评价的正当化为核心任务的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已经走出了客观主义的理论陷阱。在结果导向的立场下,法律解释的过程不再是探究真实立法意图或客观文本含义的过程,而是根据法律功能来寻求妥当解释方案的过程。基于弱后果主... 以价值评价的正当化为核心任务的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已经走出了客观主义的理论陷阱。在结果导向的立场下,法律解释的过程不再是探究真实立法意图或客观文本含义的过程,而是根据法律功能来寻求妥当解释方案的过程。基于弱后果主义的理论立场,后果考量限定于法意模糊、规范冲突等实践场景中,并受到目的论思维的严格约束。为了防范后果考量可能带来的越法裁判风险,应立足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明确结果导向法律解释的操作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客观主义 后果主义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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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并重的法治探究——以人形机器人为例
12
作者 刘权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2,共11页
基于“大数据+高算力+强算法”的人形机器人,能够实现连贯高效的人—机—环境智能交互,可服务特种领域需求,助力智能制造,成为人类生活助手和情感伴侣。尽管人形机器人存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国家安全、违法... 基于“大数据+高算力+强算法”的人形机器人,能够实现连贯高效的人—机—环境智能交互,可服务特种领域需求,助力智能制造,成为人类生活助手和情感伴侣。尽管人形机器人存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国家安全、违法“代理”、侵权、伦理等多种风险,但如果过度追求安全,就会扼杀创新而阻碍发展。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应实现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并重。通过理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人形机器人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科学合理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将人形机器人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完善数据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第三方声誉评价机制,并分级分类推动人形机器人标准制定。应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责任,避免人形机器人的过度拟人化,防止陷入“人形机器人陷阱”。通过完善的伦理规范约束人工智能研发者,并为人形机器人“加载”道德,使其对人和环境友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具身智能 发展和安全并重 包容审慎监管 算法 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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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身体构造的法哲学审思
13
作者 郑智航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14,共10页
人形机器人不仅要求具备人类的智力,还必须拥有类似人类的身体,从而塑造出具有实体形态的通用人工智能。人的身体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肉体形态,也是人的全部感知和内在精神生发的重要场域,更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本节点。身体和精神是人... 人形机器人不仅要求具备人类的智力,还必须拥有类似人类的身体,从而塑造出具有实体形态的通用人工智能。人的身体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肉体形态,也是人的全部感知和内在精神生发的重要场域,更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本节点。身体和精神是人的主体性生成的核心基础。人的身体通过发挥感知能力和运动经验参与认知活动,通过完成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行为来进行社会活动。人的身体、与身体相关的非精神要素、人的精神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人形机器人的本质就是对人类身体的仿造和对人类行为的模仿。通过技术手段仿造经过数百万年自然发展而来的“人”的形态与功能,将会导致“人”这一概念的异化。这一过程割裂了身体与精神的统一关系,存在消解人对于他人的认知统一性、技术滥用、人权危机等一系列风险。人形机器人产业的发展必须摒弃技术中立的观念,重视“人的形式”在法治中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身心一元论 尊严 法律价值 通用人工智能 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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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数据处理目的原则的再审视
14
作者 万方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6-200,共15页
人形机器人产业对数据的需求量急剧扩大,使得提前预知处理信息的目的变得更为困难。产业链条更为复杂与场景更为多元也给规制带来新挑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越来越不具有确定性,个人信息二次使用规则的缺位以及目的原则的判断标准不一... 人形机器人产业对数据的需求量急剧扩大,使得提前预知处理信息的目的变得更为困难。产业链条更为复杂与场景更为多元也给规制带来新挑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越来越不具有确定性,个人信息二次使用规则的缺位以及目的原则的判断标准不一,都要求从体系上对目的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将法律直接转化为代码面临重重困境。按照人形机器人的不同应用场景先行引入标准,摒弃水土不服的兼容性规则以及维持研究目的的开放性,是在技术快速变革的社会中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平衡的重要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原则 人形机器人 个人信息保护 标准化 场景化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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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地方实践探索与思考
15
作者 田振洪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8-165,共8页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推动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后评估理论和制度为参考,进行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实践活动,开展...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推动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后评估理论和制度为参考,进行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实践活动,开展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实践探索,涉及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要素,相关评估实践取得了有益成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鲜明主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需要紧紧围绕服务于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要旨,在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自身特性的基础上,从充实完善评估主体结构、优化调整评估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等方面改进与完善评估制度,提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革命 依规治党 党内法规 实施后评估 评估制度 评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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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16
作者 杨建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5-108,共14页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技术安全风险、背离传统法律价值等导致其不可信的诸多因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须以用户信任为前提。人工智能的信任须建立在技术安全、确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会伦理正确引领的基础上...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技术安全风险、背离传统法律价值等导致其不可信的诸多因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须以用户信任为前提。人工智能的信任须建立在技术安全、确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会伦理正确引领的基础上。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遵循以人为本、人类主导、技术中立等外在准则和透明、安全、可问责等内在准则,捍卫现代法治的传统和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类福祉。可通过建立和完善测试制度、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的可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信人工智能 安全伦理 法律规制 责任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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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原则之法律的体系性
17
作者 陈金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24-136,177,178,共15页
法律、法治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在法律拟制与实施的过程中,体系性要求是法治思维的指引,其与体系化结合,可表征法治实现的逻辑性。体系化是指法律构成以及实施的一致性,既包括对构成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 法律、法治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在法律拟制与实施的过程中,体系性要求是法治思维的指引,其与体系化结合,可表征法治实现的逻辑性。体系化是指法律构成以及实施的一致性,既包括对构成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思索,也蕴含对法律实施的体系化要求。作为法治思维原则的体系性,是指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诸环节都要展现体系性的要求。体系性是塑造法学原理的指导思想,是构建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施的原则,是建构法律方法论系统的原则。关注法律的体系性,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法治所需的形式合法性,主要来自法律的内在体系。而法治的实质合法性,则来自外部体系。体系性要求所衍生的体系化,是塑造法治思维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的体系性 法律的体系化 法治原则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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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被引量:7
18
作者 梅傲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3-126,共14页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的算法歧视治理模式存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影响算法歧视治理实效。社会发展促进了伦理观念的革新,积极伦理观的树立可以为算法技术向善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算法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反歧视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纠正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方可在算法领域实现科技向善的伦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歧视 积极伦理观 算法治理 科技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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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行性立法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 被引量:8
19
作者 朱最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4,共12页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执行性立法 体系化 嵌入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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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透明度原则的法治化实现 被引量:4
20
作者 张永忠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4-137,共14页
随人工智能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透明度原则成为破解“算法黑箱”难题的钥匙。透明度原则包括形式透明和实质透明。形式透明是对人工智能基础信息的披露,使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处于非秘密状态。实质透明与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息息相关,强调... 随人工智能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透明度原则成为破解“算法黑箱”难题的钥匙。透明度原则包括形式透明和实质透明。形式透明是对人工智能基础信息的披露,使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处于非秘密状态。实质透明与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息息相关,强调对披露信息以可被理解的方式进行有意义解释,从而打破知识壁垒,使相关信息实现真正可知。透明度原则应在法治化实现上进行精细考量:在考虑现有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不同有区别地对披露和解释的信息内容提出义务要求,并针对不同人工智能的风险程度采取分级分类分场景的执行标准,从保护用户与公众知情权行使、确保国家监管权落实两方面推动透明度原则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治理 透明度原则 披露 可解释性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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