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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制在传统乡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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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欣一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76,共17页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武装力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从南到北陆续建立了若干大大小小的革命根据地,开始执掌局部政权,开始了最初的法制实践。这些根据地政权全都位于乡村,又均为近代中国地理位置最为偏僻、社会经济最为落后...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武装力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从南到北陆续建立了若干大大小小的革命根据地,开始执掌局部政权,开始了最初的法制实践。这些根据地政权全都位于乡村,又均为近代中国地理位置最为偏僻、社会经济最为落后的地区,具有血缘组织强大、传统儒家伦理影响深远、人口少、居住分散、文盲率高、工商业不发达等特征,既无共产主义文明产生之元素,也非现代法治驰骋之场所。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借鉴苏联以党建国的经验,对乡村进行重塑和改造。根据地政权建设和法制实践经历了从简单移植到自主创新两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或将法制作为革命工具,或将法制作为治理手段,或将法制作为政治动员工具,通过增强个体感受、斩断与传统乡村的联系、从整体上改造社会等各种办法,调整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革命和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在变动中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使生活在乡村中的底层农民与革命法制有了真实接触。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法制实践也不可避免地深深打上了乡村的烙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乡村革命法制 重塑 治理 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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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法制教育的特征及启示
2
作者 邓仕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9-92,共4页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广大乡村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呈现出主体、方式、目的以及内容方面的多维特征。基层党组作为法制教育的主体,发挥动员群众受教的功能,将多种法制教育实施方式贯通于一体,既多维覆盖边区法制的内容,又重点宣讲乡村...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广大乡村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呈现出主体、方式、目的以及内容方面的多维特征。基层党组作为法制教育的主体,发挥动员群众受教的功能,将多种法制教育实施方式贯通于一体,既多维覆盖边区法制的内容,又重点宣讲乡村群众抗战紧迫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坚实的抗战基层秩序,成功实现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从纸面到民众”。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乡村法制教育作为法治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对化解乡村社会中各种矛盾以及处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陕甘宁边区乡村法制教育的实践精华与历史经验,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对乡村基层法制教育活动的认识,为当下乡村法制教育实践提供有益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战时期 陕甘宁边区 法制教育 新时代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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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3
作者 田杜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2-16,共5页
中国古代刑法先后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两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刑法逐渐在指导思想、法律渊源、制度内容、立法体例以及调控功能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鲜明特征,不仅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现代刑法的发展... 中国古代刑法先后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两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刑法逐渐在指导思想、法律渊源、制度内容、立法体例以及调控功能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鲜明特征,不仅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现代刑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现代刑法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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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 被引量:21
4
作者 田平安 王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9-51,共13页
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 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调解也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与官批民调同属"第三领域"的民事调解,但二者在产生动因及内容构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就适用范围界定和调解人甄选而言,官批民调能为委托调解提供有益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调解 第三领域 官批民调 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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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被引量:8
5
作者 柏桦 卢红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20,共11页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明律 律令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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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息讼”与“教化” 被引量:7
6
作者 柴荣 李竹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5-152,共8页
中国古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的民事纷争被称为"细事",但因其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对这些纷争仍然十分重视。科举考试的科目设置使得官员"入仕"前主要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这对其在... 中国古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的民事纷争被称为"细事",但因其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对这些纷争仍然十分重视。科举考试的科目设置使得官员"入仕"前主要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这对其在民事诉讼中追求"中和"、"无讼"的理想价值取向有重要影响。"息讼"的思想根基来源于儒家的"中和"、"无讼"理念,同时也是官员为了减少讼累的现实需要。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在调停或判决的过程中都会自觉地用教化的方式追求"息讼"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民事诉讼 价值取向 “息讼” “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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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徽州禁约合同——兼议与禁约告示、禁约碑之区别 被引量:6
7
作者 童旭 丁亚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3-14,共12页
中国古人习惯于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各种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禁约合同是古代合同类型之一种,多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禁止砍伐树木、保护荫木来龙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部分禁约合同,由于请求官府支持,... 中国古人习惯于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各种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禁约合同是古代合同类型之一种,多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禁止砍伐树木、保护荫木来龙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部分禁约合同,由于请求官府支持,而转化成禁约告示、禁约碑,约束范围扩大、效力上升,已可视为乡规民约。禁约合同本身没有外部约束力,其内部约束力是传统合同"信"价值的表达。禁约合同是私人间由于财产的共有或公有产生一种调和权利纠纷的自发秩序,也是地缘社会维护生活安宁,将一些陋习予以禁止,共同约束自身和抵御外来侵犯的约定。然而,从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等的整个体系来看,禁约产生和运行是需要外部保证的,这种外部保证就是国家法或官方的支持。据此,禁约合同才能发挥基层社会调和权利纠纷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 禁约合同 禁约告示 禁约碑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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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被引量:50
8
作者 高其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2-19,共8页
处理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有法的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性,也在法的规范、法的实施、法的价值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在调整范围、功能... 处理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有法的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性,也在法的规范、法的实施、法的价值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在调整范围、功能方面还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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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 被引量:29
9
作者 李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3-168,F0003,共7页
利用丰富的档案资料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即首先是边区面临的生存困境,其次是边区面临的司法困境,最后,作为一个务实、精明、卓有成效的实干家,马锡五回应这些需求,从实践中发展出以其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 利用丰富的档案资料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即首先是边区面临的生存困境,其次是边区面临的司法困境,最后,作为一个务实、精明、卓有成效的实干家,马锡五回应这些需求,从实践中发展出以其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深入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时有助于反思当今的就地审判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背景分析 生存困境 司法困境 个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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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顾: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 被引量:16
10
作者 徐世虹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9-79,共11页
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法源形式之一,自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始即为学者关注。以沈家本、程树德为代表的早期辑佚复原、考证研究,开启了秦汉令的研究领域,为秦汉律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田薰又将汉令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百年... 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法源形式之一,自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始即为学者关注。以沈家本、程树德为代表的早期辑佚复原、考证研究,开启了秦汉令的研究领域,为秦汉律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田薰又将汉令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百年来出土简牍的不断问世,丰富了秦汉令的资料来源,人们对汉令的形式、结构、性质及令的分化、律令转化、令的立法程序予以全面探讨,成果迭见,秦汉令研究呈现一个新局面。但由于对出土文献的认识及基本概念的解析各不相同,有关秦汉时有无令典,挈令的形态究竟如何,干支令、挈令、事项令的关系如何,令分甲乙丙的标准为何,对秦汉令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判断,如何定位它在中国法律史发展过程的作用,仍有待新资料的披露及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土法律文献 简牍 秦汉令 研究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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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秩序功能 被引量:12
11
作者 黄金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6-27,共12页
在以往的学术讨论中,家族观念多为人们所诟病。然而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很多家族观念具有重要的秩序功能。这些秩序功能的发挥,都建基于传统国人对于家族的独特认识。在家族一体化的基本理念之下,光宗耀祖、家族脸面、家和万事兴等观念... 在以往的学术讨论中,家族观念多为人们所诟病。然而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很多家族观念具有重要的秩序功能。这些秩序功能的发挥,都建基于传统国人对于家族的独特认识。在家族一体化的基本理念之下,光宗耀祖、家族脸面、家和万事兴等观念,不仅能很好地约束和激励人们的行为,还能使他们在利益关系中保持自我克制,从而缓解了人际互动中的紧张关系。此外,特定家族观念还有助于人们形成长远的行为预期,也能够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并遏制各种短期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族观念 行为激励 克制 行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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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发明”的传统 被引量:11
12
作者 胡永恒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21-127,共7页
马锡五审判方式向来被视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重要法制传统之一,不过,考诸史实,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并未普遍推行,也没有取得后来宣传那样的理想效果,之所以推出这一审判方式,是因为它符合当时引导边区司法工作转向的需要,有助于平衡本地... 马锡五审判方式向来被视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重要法制传统之一,不过,考诸史实,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并未普遍推行,也没有取得后来宣传那样的理想效果,之所以推出这一审判方式,是因为它符合当时引导边区司法工作转向的需要,有助于平衡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党政干部与司法干部之间关系,更是展现边区崭新司法形象的良好范例。边区各地司法干部虽然能认识这一审判方式的优点,但这一审判方式对司法资源的消耗较大,对审判者素质要求相当高,未能得以广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是一种全新的创造,其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群众参与司法等都曾在中共苏区时期或国民政府的司法中出现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 司法传统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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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卫器铭中的公社与礼制——西周时期法律关系设立的再思考 被引量:8
13
作者 王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48-54,共7页
西周时期礼制的法律功能,乃是从礼仪程序中体现出来的。从九年卫鼎铭文中可以发现,西周时期法律关系的设立和礼仪程序密切相关。裘卫器铭(九年卫鼎)中"公社"成员的出现,是社会发生变化后,礼制试图扩张自己的领地,继续充当法... 西周时期礼制的法律功能,乃是从礼仪程序中体现出来的。从九年卫鼎铭文中可以发现,西周时期法律关系的设立和礼仪程序密切相关。裘卫器铭(九年卫鼎)中"公社"成员的出现,是社会发生变化后,礼制试图扩张自己的领地,继续充当法律角色的表现。礼制通过严格的程序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所谓的"刑书"也必须以礼制性程序订立、公布,由此获得其自身的合法性。礼制程序的法律作用在春秋以后开始减弱,不依赖礼制的成文条款开始在法律世界中占据统治地位,"弃礼而征于书"的刑书即为其标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九年卫鼎 公社 礼制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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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之辨与传统法律表征 被引量:9
14
作者 李伟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3-69,共7页
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家"是最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涵有家庭、家族和宗族三个不同层次的面向。从社会治理结构来看,以家庭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户",通过户籍制度在赋税征缴、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家"是最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涵有家庭、家族和宗族三个不同层次的面向。从社会治理结构来看,以家庭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户",通过户籍制度在赋税征缴、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户"以"家"为基础,"家"以"户"的形式在传统法律中呈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上的便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法律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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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从对立到和谐 被引量:6
15
作者 何士青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9-77,共9页
人是法的逻辑起点,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因而法与人应该是相协调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然而,在阶级社会,法异化了,或以神为本,或以物为本,法与人相对立。法的异化扭曲了法的本质,背离了法的本意,制约着人的发展。法回归于人,... 人是法的逻辑起点,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因而法与人应该是相协调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然而,在阶级社会,法异化了,或以神为本,或以物为本,法与人相对立。法的异化扭曲了法的本质,背离了法的本意,制约着人的发展。法回归于人,法与人和谐统一,既是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为法回归于人奠定了理论根基,社会主义制度为法回归于人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在法的人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要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还必须做出多方面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 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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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议会制度的历程、特质与启示 被引量:6
16
作者 李云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34-146,共13页
近代议会制度进入中国经历了域外之制的简单介绍期、君民一体下情上达的价值重构期、权利与议会结合的民权实现场域期,其表现出富强范式对议会的解构、民本思想对民主的置换以及儒家宗法政治文化对议会的诠释等特征,并贯穿于王权体制、... 近代议会制度进入中国经历了域外之制的简单介绍期、君民一体下情上达的价值重构期、权利与议会结合的民权实现场域期,其表现出富强范式对议会的解构、民本思想对民主的置换以及儒家宗法政治文化对议会的诠释等特征,并贯穿于王权体制、三权体制和五权体制下的议会制度的建构和运行之中。近代中国议会制度起源与变迁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同为代议民主实现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议会制度 民权思想 儒家文化 代议民主 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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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住宅权保障的启示 被引量:7
17
作者 张群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9-25,共7页
民国时期为解决居住问题,特别是为应对抗战后的房荒,颁布了土地法、内地房荒救济办法、上海市解济房荒治本办法等多部住宅法令,确立了政府对住宅保障的积极责任,并通过减免税捐、协助贷款等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私人资本投入住宅建筑。... 民国时期为解决居住问题,特别是为应对抗战后的房荒,颁布了土地法、内地房荒救济办法、上海市解济房荒治本办法等多部住宅法令,确立了政府对住宅保障的积极责任,并通过减免税捐、协助贷款等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私人资本投入住宅建筑。这一思路对当前的住宅保障仍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住宅立法 政府责任 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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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与契约法制——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考察 被引量:6
18
作者 栾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08-117,共10页
近代中国社会是身份——契约二元社会。社会结构转型与契约法制呈现出复杂的互动态势:以宗法精神为核心的家族中心主义与以自由、平等为灵魂的契约法的互相影响;契约法深刻地塑造着城乡二元格局,同时,也受其影响,二者在互动中共同变化;... 近代中国社会是身份——契约二元社会。社会结构转型与契约法制呈现出复杂的互动态势:以宗法精神为核心的家族中心主义与以自由、平等为灵魂的契约法的互相影响;契约法深刻地塑造着城乡二元格局,同时,也受其影响,二者在互动中共同变化;契约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推动抑或阻碍了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由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型 契约 家族 二元社会 近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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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比附定罪 被引量:7
19
作者 黄春燕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2-62,共11页
中国传统法律采用绝对法定刑的立法模式,法条的构成要件极为具体、细致,这种具体、细致的规定使得同一类案件的不同表现形态在立法中无法相应地表达,法律罪名的具体化导致其涵摄案件的范围狭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罪无正条"的... 中国传统法律采用绝对法定刑的立法模式,法条的构成要件极为具体、细致,这种具体、细致的规定使得同一类案件的不同表现形态在立法中无法相应地表达,法律罪名的具体化导致其涵摄案件的范围狭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罪无正条"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运用比附的技术很合理地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罪名涵摄力低的一面。比附定罪的思维本质是我国古代的推类思维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推类思维中的"类可推"是比附定罪思维合理性的基础,而"类不可必推"又使得比附定罪思维具有或然性的特征,"察类"则是比附定罪思维可靠性的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类思维 比附定罪 合理性 或然性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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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中的呈现与转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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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48-158,共11页
作为本源型传统的家户制是理解中国现实问题的重要因素,强调家户整体主义、倡导成员互助与利他、注重家户财产共有制仍然是当代家户组织的基本特征。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的呈现,主要是将“家”的理念涵养于“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首次... 作为本源型传统的家户制是理解中国现实问题的重要因素,强调家户整体主义、倡导成员互助与利他、注重家户财产共有制仍然是当代家户组织的基本特征。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的呈现,主要是将“家”的理念涵养于“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首次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两户”民事主体地位承继等方面。同时,民法典在明确配偶为关系最密切亲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两户”经营与债务承担区分家户与个人等方面实现了对于家户制传统的转型。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中的呈现与转型,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中快速引入个人本位和平等观的结果,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实践的产物,其中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与纠葛,当代民事立法需要在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之间实现良好的制度表达和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家户制 整体主义 两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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